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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司法解除的困境因由和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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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薇薇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0-51,共12页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承载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社会期待的养老育幼功能。然而,不同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拟制血亲亲子关系恶化到父母子女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关系。当前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承载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社会期待的养老育幼功能。然而,不同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拟制血亲亲子关系恶化到父母子女无法共同生活时,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关系。当前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其规制的理论依托体系欠缺,内容抽象零散,导致司法实践处理养父母子女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时无据可依、无章可循,类案异判和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当前纠纷主要集中在子女成年后,可分为三类: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婚姻、收养、继承等相关规定法典化后,亟待在体系视域和家庭价值引导下,就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诉讼解除及其引致的身份和经济纠纷形成指导原则、价值导向和具体规则,优化司法解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拟制血亲 亲子关系 婚姻法 收养 继父母子女 司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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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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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耀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85-95,共11页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应予以限缩解释,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有双向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仅有单向抚养关系或单向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均应被排除出该条的文义范围。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继子女进行...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应予以限缩解释,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有双向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仅有单向抚养关系或单向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均应被排除出该条的文义范围。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继父母以及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的继子女,均可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请求分得适当的遗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继父母子女间有无扶养关系时,可以考虑引入动态系统论,在具体个案中通过抽取一些因素,基于对这些因素权重、强弱效果及相互间互补性之考量,最终得出裁判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 继承权 扶养关系 动态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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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基于99份典型判决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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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浩天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96-107,共12页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的立法,符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社会化扶养压力骤增的现实情况。《民法典》相关规范承袭此前部门立法实践。当前司法裁判面临既有规范解释和规范空白补充的双重困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的立法,符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社会化扶养压力骤增的现实情况。《民法典》相关规范承袭此前部门立法实践。当前司法裁判面临既有规范解释和规范空白补充的双重困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的法理基础,是功能主义思想、平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多重构造。该类继承权应以《民法典》第1127条为请求权基础,需要在姻亲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扶养关系。扶养关系作为社会事实上的身份关系,在形成后不因姻亲关系解除而解除。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行为要件与时间要件,需要根据案情酌情判断。抚养教育与扶养的内涵不应等同视之。法定继承权的消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通过诉讼或协议等方式自主决策。当事人存在拒绝扶养等行为的,应推定为意图解除扶养关系,消灭法定继承权。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的消灭,并不消灭其他情形下的法定扶养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父母 继子女 法定继承 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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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系统理论下继父母子女间抚养教育关系成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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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棋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29-38,共10页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认定是否成立抚养教育关系成为继父母子女问题的核心。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文旨在保护继子女利益、确认“社会父母”身份以及落实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通...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认定是否成立抚养教育关系成为继父母子女问题的核心。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文旨在保护继子女利益、确认“社会父母”身份以及落实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通过对司法实践和学术观点的梳理,影响抚养教育关系成立的因素有:共同居住、经济抚养、精神抚养、抚养时间、继子女年龄以及彼此之间的主观意志。动态系统论作为打破僵化和避免恣意的新途径,可以使因素之间以一种整体有机的方式相结合。因此以动态系统论为方法,在具体认定时,“共同居住”“经济抚养”和“精神抚养”作为行为要素与“抚养时间”结合考量。而“主观意志”作为影响因素具有正负性,可积极也可消极地影响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 抚养教育关系 动态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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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子关系立法完善问题新探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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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国平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54-57,共4页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父母子女之间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我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父母子女之间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我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应对子女的姓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 《民法典》 婚姻家庭关系 非婚生子女 解除 基本权利 亲子关系 中国 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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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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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军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100-106,共7页
继父母子女属于姻亲 ,可从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是否同居生活、是否负担扶养义务、子女父母的婚姻关系的终止方式等方面加以分类。继父母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彼此应负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应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继子... 继父母子女属于姻亲 ,可从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是否同居生活、是否负担扶养义务、子女父母的婚姻关系的终止方式等方面加以分类。继父母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彼此应负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应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是否随继父或继母的姓氏由法院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加以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 抚养 赡养义务 监护 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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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检讨与完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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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运亚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19-22,共4页
我国《继承法》对继父母子关系的规定极为简略,以事实扶养关系的形成作为法律调整的前提。继父母子女身份的认定上应考虑生父母的"同居伙伴";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确认上应考虑扶养行为的质和量以及继父母的主观意志等因素;... 我国《继承法》对继父母子关系的规定极为简略,以事实扶养关系的形成作为法律调整的前提。继父母子女身份的认定上应考虑生父母的"同居伙伴";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确认上应考虑扶养行为的质和量以及继父母的主观意志等因素;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中应设定有限制的法定权利义务;法律应协调生父母、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以期对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理论和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 扶养关系 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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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典型继承纠纷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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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东维 高东旭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82-84,共3页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存在诸多漏洞,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死者的遗体处分权,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继承问题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带来许多不便之处。本案例集中体现了法律的以上缺陷,建议在修订民法过程中完...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存在诸多漏洞,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死者的遗体处分权,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继承问题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带来许多不便之处。本案例集中体现了法律的以上缺陷,建议在修订民法过程中完善相关内容,便于法律的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 继承权 扶养关系 监护 遗体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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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若干问题探究——关于《收养法》第14条未尽之内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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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宇 《西部法学评论》 2006年第1期1-5,共5页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是我国现行《收养法》中规定的一种收养方式,现实生活中大量再婚家庭的出现也使得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可以成为调整再婚家庭关系的良好措施之一。但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并没得到很好的运用。一方面是人们没有更多...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是我国现行《收养法》中规定的一种收养方式,现实生活中大量再婚家庭的出现也使得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可以成为调整再婚家庭关系的良好措施之一。但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并没得到很好的运用。一方面是人们没有更多了解收养这一法律行为对维系再婚家庭的良好促进作用,同时现有的完全收养制度也是阻碍再婚家庭选择收养方式的因素。基于现实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问题作更多探究与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不完全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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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权法律适用的再探讨——由湖北高院的民事裁定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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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7-11,57,共6页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是基于继子女的固有权,也非完全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应为法律所明确赋予。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认定标准在客观标准难以标准化规定前,宜尊重当事人意...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是基于继子女的固有权,也非完全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应为法律所明确赋予。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认定标准在客观标准难以标准化规定前,宜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意思表示形式化为要件,促进夫妻和谐和保障未成年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子女 代位继承 有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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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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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于梦瑶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37-46,共10页
在婚姻家庭法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 在婚姻家庭法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070条、第1072条第2款和第1127条,事实依据是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须根据具体个案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 继承权 规范依据 事实依据 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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