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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优先购买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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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富 《贵阳金筑大学学报》 2005年第4期27-29,共3页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该规定不尽全面,只是片面提到可以优先购买。《公司法》颁行后,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改并不多,使得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因优先购买权产生的纠纷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 优先购买权 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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