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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约自杀中群组负责人刑事归责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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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春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71-77,共7页
互联网自杀群组是网络相约自杀现象滋生的主要场所之一,群组负责人在其中承担了重要角色。在网络相约自杀中,群组负责人诱导和帮助行为人实施自杀行为,从而致使未产生自杀决意或不能理解死亡含义的行为人进行自杀行为而产生刑法规定的... 互联网自杀群组是网络相约自杀现象滋生的主要场所之一,群组负责人在其中承担了重要角色。在网络相约自杀中,群组负责人诱导和帮助行为人实施自杀行为,从而致使未产生自杀决意或不能理解死亡含义的行为人进行自杀行为而产生刑法规定的死亡结果;如果群组负责人参与了相约自杀,但自身并未死亡,在自杀过程中有能力阻止其余自杀行为人死亡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如与群内其余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对象有事先的共谋共划致使其参与约死而死亡的,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其余情况则不宜认定为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相约自杀 自杀群组 故意杀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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