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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Human Rights Dilemma of “Surplus Population” in Contemporary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1
作者 董静姝 LI Donglin(Translated)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2年第6期1244-1264,共21页
As capitalist society develops from a producer society to a consumer society, from the dominance of material production to the rise of non-material production, and from the dominance of labor-intensive industries to t... As capitalist society develops from a producer society to a consumer society, from the dominance of material production to the rise of non-material production, and from the dominance of labor-intensive industries to the rise of knowledge-intensive industries(accompanied by the shift of labor-intensive industries to the Third World countries), the generation and composition of the “Surplus Population” in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demonstrated new historical characteristics. The capitalists not only refuse to solve the problems they have created but even “besiege” these unfortunate victims by moral and legal means. They marginalize and stigmatize the “Surplus Population” with work ethics, to severely damage the moral foundation for them to enjoy human rights. They reach an agreement for the welfare system, criminal practice, and work ethic to reinforce social indifference and hostility towards the “Surplus Population”, pushing them into a more difficult human rights situation, even excluding them from the scope of legal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owever, the “Surplus Population”, which is considered “useless, redundant and dangerous”, is included in the process of capitalist production in a way that is excluded by the above-mentioned morality and law, becoming the “utility of futility.” As a result, the subjectivity of the “Surplus Population” as human beings is depriv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urplus population human rights CAPITALISM work ethics welfare state PR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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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 Misplaces of SOE's Ownership and the Loss of Claim Rights
2
作者 Chang-e Shen 《Journal of Modern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2005年第5期32-3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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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中的“一体化”思维模式培养
3
作者 刘宇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5-72,共8页
民法作为法学教学中最重要的一门专业课之一,一直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困难,即民法下属各分支领域之间的“思维壁垒”。为突破此困难,文章以请求权,这个民法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核心概念为支点,提出以“一体化”民事法律思维培养为中心的... 民法作为法学教学中最重要的一门专业课之一,一直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困难,即民法下属各分支领域之间的“思维壁垒”。为突破此困难,文章以请求权,这个民法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核心概念为支点,提出以“一体化”民事法律思维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并以“债权”,这个民法中最复杂、最特殊、最重要的分支为例,详细论证“一体化”思维模式培养的三个教学模块,即债权请求权的分类体系、债权请求权的抗辩体系和债权请求权的后置程序。同时根据上述内容改变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形成一套能够适应“一体化”思维模式培养要求的案例教学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请求权 民法教学 “一体化”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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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缴税款的逻辑证成与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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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怡 姚艳萍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31,共19页
第三人代缴税款或能化解“先税后证”形成的僵局,或是税收法定下双方合意实现交易目的的结果,在有助于财政目的实现的同时并未影响税收公平分配功能的发挥。由于税款缴纳依其性质可代为履行,第三人代缴税款可以借鉴《民法典》第524条第... 第三人代缴税款或能化解“先税后证”形成的僵局,或是税收法定下双方合意实现交易目的的结果,在有助于财政目的实现的同时并未影响税收公平分配功能的发挥。由于税款缴纳依其性质可代为履行,第三人代缴税款可以借鉴《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和理论,舍去“合法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将大量的代缴税款行为纳入第三人代缴税款规制中。以“目的合适说”构建第三人代缴税款制度,代缴税款后第三人享有“求偿权”而不是“代位权”;代缴税款前后的债权性质从公法性质转为私法性质,从社会功能型转为非社会功能型债权,第三人不享有专属于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第三人代缴税款制度具有回应税费承担条款争议和衡平纳税人权利之功能。其应在“以纳税人为主、第三人为辅”的纳税人主体意识基础上采用“设定技术”进行税法建构。同时其在民事领域的运用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缴税款 第三人代为清偿 正当性 求偿权 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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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出口下的商标侵权请求权基础探析
5
作者 林承铎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51-58,共8页
定牌加工出口为我国十分重要的产业发展方向,海关系统也对知识产权提供边境执法保护。然而,假使境外委托方并未在我国境内进行商标注册,并且在我国境内却由第三人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我国境内受托方定牌加工的行为将可能产生侵权疑虑。... 定牌加工出口为我国十分重要的产业发展方向,海关系统也对知识产权提供边境执法保护。然而,假使境外委托方并未在我国境内进行商标注册,并且在我国境内却由第三人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我国境内受托方定牌加工的行为将可能产生侵权疑虑。在平衡境内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及促进定牌加工制造业发展间,应找出一个平衡点,但长期以来,司法裁判观点历经数次变动与海关执法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使得相关争议一直存在,因此,明确请求权基础才能把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也才能平衡我国加工出口产业的发展及商标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牌加工出口 请求权基础 识别商品来源 混淆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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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私权诉讼的程序构造与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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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俊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1期136-148,共13页
我国实证法上的公益诉讼仅仅指《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以及单行法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公民个人不享有公益诉讼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泛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诉讼,包括追求公共利益... 我国实证法上的公益诉讼仅仅指《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以及单行法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公民个人不享有公益诉讼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泛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诉讼,包括追求公共利益保护的私权诉讼。公益性私权诉讼存在机构原告型和个人原告型两种类型,通过对案件事由、诉讼请求、被告身份、处理方式进行设计和选择,追求涉诉问题的全面性解决。公益性私权诉讼的波及效及其对所诉纠纷所涉制度规则的影响,使得公益性私权诉讼具有了超越个案的溢出效应。公益性私权诉讼综合了纯粹私权诉讼的法理和法定公益诉讼的法理,法院也存在基于司法能动主义而放宽诉讼实施权限制以及策应原告公益保护目标的情况。在立法上向公民个人开放公益诉讼诉权仍然应该慎重,但解释论上法院可以适当放宽具有公益性的私权诉讼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以此缓和法定公益诉讼因范围限制和诉权主体限定所导致的迟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私权诉讼 诉讼请求 程序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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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误认抚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
7
作者 王浩然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4-93,共10页
误认抚养纠纷的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亦非纯粹的抚养费用返还,其涉及诸多的价值衡量判断。既有纠纷解决路径均立足于偏差的法律概念,导致实践效果存在规制范围狭窄或缺乏妥当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困境,该论断同样可见于中国... 误认抚养纠纷的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亦非纯粹的抚养费用返还,其涉及诸多的价值衡量判断。既有纠纷解决路径均立足于偏差的法律概念,导致实践效果存在规制范围狭窄或缺乏妥当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困境,该论断同样可见于中国相关裁判实务的累积。通过修正误认抚养纠纷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内涵、考察抚养人被侵害的权利属性可以发现,抚养人的财产损失系经过亲子身份关系传递或触动所致,实际上源于亲子身份关系的侵害。因此抚养人被侵害的原权利为身份权,恰当的救济路径应为身份权保护的侵权法路径。《民法典》第112、第1001、第1045和第1182条共同构建起身份权侵权请求权体系,为抚养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提供适宜的请求权基础,该体系兼具理论自洽性与实务可能性,能够为抚养人救济提供妥当的法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误认抚养 财产损害赔偿 身份权 民法典 身份权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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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以决议效力为中心
8
作者 李卓卓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2-176,共15页
表决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为股东间利益调整、禁止权利滥用法理以及股东平等原则,主要的规制模式包括表决权限制与禁止表决权滥用。表决权限制由于对股东权利限制过大、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实际作用不明等,不宜作为规制表决权滥用的一般规... 表决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为股东间利益调整、禁止权利滥用法理以及股东平等原则,主要的规制模式包括表决权限制与禁止表决权滥用。表决权限制由于对股东权利限制过大、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实际作用不明等,不宜作为规制表决权滥用的一般规范。而对于违反禁止表决权滥用的公司决议而言,决议有效说不足以全面保护少数股东;无效说存在不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决议无效的理论基础不明、适用对象不清晰等问题;表决权滥用决议的可撤销说能够兼顾少数股东保护及多数决原则,并符合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在具有利益关系的多数股东或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故意损害少数股东或公司利益且其表决权行使与决议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少数股东得主张撤销决议,由此规制表决权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决权滥用 决议瑕疵之诉 股东压迫 公司法修订 表决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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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停止侵权责任例外中的公共利益规则
9
作者 沈成燕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9-126,共18页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法院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判令不停止侵权。但是由于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以公共利益之名不当侵害私人利益、说理不充分等问题,阻碍司...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法院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判令不停止侵权。但是由于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以公共利益之名不当侵害私人利益、说理不充分等问题,阻碍司法功能的实现,不利于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对此,可通过利益衡量、比例原则、不确定法律概念价值补充等方法进一步完善公共利益规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方法。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类型,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公共利益的判断方法,通过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推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 停止侵权 公共利益 请求权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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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10
作者 谢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6-30,共5页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然而当合同未明确约定第三人是否享有违约金请求权等其他权利时,第三人的请求权范围模糊。对此,应当区分违约金类型,对于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第三人排除享有,而与...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然而当合同未明确约定第三人是否享有违约金请求权等其他权利时,第三人的请求权范围模糊。对此,应当区分违约金类型,对于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第三人排除享有,而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补偿性违约金应该赋予第三人请求权。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主体身份,故第三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和法定解除权,但需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合意变更、撤销合同的,应当以“合理期限”为分界,在合理期限届满前可以合意变更、撤销,反之则否。若债权人与第三人请求权发生竞合,应当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为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利益第三人 违约金请求权 解除权 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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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基础思维在民事裁判中的规范适用--以《民法典》与《民诉法》的融通为视角
11
作者 刘谢慈 党婷婷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5-24,32,共11页
随着德国法学方法论在我国的深入推广和《民法典》的实施,请求权基础思维得到了广泛研究,但纵观其推广历程,重点仍处于民法教育的案例教学课堂上,未广泛应用于具体的审判程序中,大部分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应用只体现于其作为法律规范的作用... 随着德国法学方法论在我国的深入推广和《民法典》的实施,请求权基础思维得到了广泛研究,但纵观其推广历程,重点仍处于民法教育的案例教学课堂上,未广泛应用于具体的审判程序中,大部分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应用只体现于其作为法律规范的作用,而未按照“诉讼请求→法律规范→要件事实→判决结果”的规范顺序进行,致使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论功能未得到很好的体现,这归根于几十年来根深蒂固的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裁判思维以及民事实体理论与程序理论的脱节。针对部分裁判人员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存在差异,请求权竞合问题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衔接受阻等现实困境,应从发挥法律关系思维优势、平衡实体请求权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冲突以防止“重复诉讼”、利用诉讼的客观合并有效处理请求权竞合问题等三个方面推动请求权基础思维的运用,进而加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之间的融合,保障裁判的公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请求权基础思维 法律关系 诉的客观合并 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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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法律效果——以《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为中心
12
作者 赵志杰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6-57,共12页
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不产生担保效力,无法类推适用赠与合同规则。《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1款明确了债权人的登记请求权,债权人可自由行使登记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协助登记应属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第2款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 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不产生担保效力,无法类推适用赠与合同规则。《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1款明确了债权人的登记请求权,债权人可自由行使登记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协助登记应属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第2款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应属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该款后半句明确了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第3款抵押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债务人未受清偿部分,且受到约定担保范围、可预见性规则、抵押权顺位规则、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则以及与有过失规则的限制。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在责任承担上应属连带责任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合同 不可抗力 代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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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76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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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旭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7-160,共14页
《民法典》第176条在我国立法中历经变迁,但比较法上却无类似规定。本条所使用的民事“责任”有别于证明责任、归责(事由)及有责性/负责任等,而在经立法纯化后又将监护职责、法律行为所生效力等含义排除在外。作为实体私法中的总则性概... 《民法典》第176条在我国立法中历经变迁,但比较法上却无类似规定。本条所使用的民事“责任”有别于证明责任、归责(事由)及有责性/负责任等,而在经立法纯化后又将监护职责、法律行为所生效力等含义排除在外。作为实体私法中的总则性概念,民事责任不仅应当严格区别于民事义务而具有独立性,而且必须全面涵盖《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中的各种责任承担方式。据此,损害赔偿、债务履行一般担保、义务违反之法律后果等三种既有界定均有不妥,因而有必要重新构造民事责任的概念。以严格区分实质权益与请求权为前提,民事责任应当被界定为请求权的对立概念,主要包括因权利人索取而必为给付和法律强制可能性两项内容。在此“四元对称”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框架下,民事义务源于当事人意思或者法律规定,而民事责任却只能源于法律规定。经此阐释,便能以本条和《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为基础构建整个私法领域中的请求权规范体系,从而为请求权思维的具体运用提供有益的实证法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 请求权 实质权益 “四元对称”民事法律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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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的担保权利之争与应然立场——兼论《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14
作者 卢雄江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9-80,共1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6条整体采纳违约责任作为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设立登记时债权人的救济路径。但违约责任的性质判定与本条第2款所蕴含的物上代位效力难以兼容,基于充分保护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6条整体采纳违约责任作为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设立登记时债权人的救济路径。但违约责任的性质判定与本条第2款所蕴含的物上代位效力难以兼容,基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提高物的效用的考量,宜承认债权人可基于有效抵押合同主张担保权利。此项担保权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担保权类型均有所不同,应认定为仅具有债权性质的非典型担保权,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与对物的追及效力。其基本构造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基于有效的担保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仍为抵押人所有的现存担保物,但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权利 债权效力 《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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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彩礼返还的裁判困境与规则完善
15
作者 郑思清 《时代法学》 2024年第1期86-94,共9页
对于彩礼返还争议,司法实践多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进行判决,但现实情况已溢出该司法解释的文义范畴,导致同案不同判多发。对于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应分别适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 对于彩礼返还争议,司法实践多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进行判决,但现实情况已溢出该司法解释的文义范畴,导致同案不同判多发。对于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应分别适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予以全额返还;对未登记结婚但有短暂共同生活的,依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予以部分返还;对已登记结婚且有较短共同生活情形的,应结合公平原则予以部分返还。若判决部分返还的,可结合彩礼制度的目的,分别以共同生活时间、过错归责为关键、重要考量因素,并结合是否有婚约公示等其他影响因素,依比例原则减少返还数额,但若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外观且共同孕育子女的,则阻却彩礼返还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彩礼返还 共同生活 婚约公示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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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限制行使析论
16
作者 颜飞 温青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72-79,共8页
限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同时也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给予异议股东合理保护的同时要防止该权利的异化,以避免造成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从法律角度出发,建构异议股东的请求... 限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同时也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给予异议股东合理保护的同时要防止该权利的异化,以避免造成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从法律角度出发,建构异议股东的请求回购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在制度层面上符合商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的目的解释转向体系化的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关联来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成本与效益最大化,在一个合理的适度范围内限制异议股东的权利,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而更好地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请求权 债权人保护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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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变革下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构造
17
作者 牛英豪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03-116,共14页
宅基地资格权的设置是我国农村经济变革过程中的一环,应符合我国农村经济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即在时间上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传统农业保留,在空间上与城市经济相融合。基于此,宅基地资格权应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和提... 宅基地资格权的设置是我国农村经济变革过程中的一环,应符合我国农村经济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即在时间上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传统农业保留,在空间上与城市经济相融合。基于此,宅基地资格权应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和提高农民收入为价值目标,从而具有私权利、集体权利和公权力三重属性。而其中的宅基地利益请求权是资格权私权利、公权力以及第三权的权源,并在行权后形成程序性的资格权和实体性的第三权。在此逻辑下,未来法律应首先对当下农民进行身份分类并赋予其不同宅基地资格权权能,之后按照宅基地资格权取得、行权的这一流程设定对应的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经济变革 宅基地资格权 农业现代化 城乡融合 宅基地利益请求权 农民身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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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视野下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论
18
作者 杨瑞贺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3期46-60,共15页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载入禁止让与特约的目的在于固定担保关系,避免其因债权让与受到不利影响。禁止让与特约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对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取决于禁止让与之债权的类型以及受让人的主观状态。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金钱债...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载入禁止让与特约的目的在于固定担保关系,避免其因债权让与受到不利影响。禁止让与特约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对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取决于禁止让与之债权的类型以及受让人的主观状态。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时,禁止让与特约仅在特约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人须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禁止让与的债权为非金钱债权时,应导入受让人主观状态的分析框架。担保人可以向恶意受让人主张禁止让与特约存在的事实,并拒绝向让与人及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权利 禁止让与 担保责任 债权类型 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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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独立参加
19
作者 陈国欣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137-152,共16页
《九民纪要》第120条认可债权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使撤销权,但仍不足以有效因应债务人虚假诉讼对债权人的损害,因此有进一步讨论“债权人通过诉讼参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从诉讼地位角度看,债权人只有拥有独立诉讼地位,才能在诉... 《九民纪要》第120条认可债权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使撤销权,但仍不足以有效因应债务人虚假诉讼对债权人的损害,因此有进一步讨论“债权人通过诉讼参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从诉讼地位角度看,债权人只有拥有独立诉讼地位,才能在诉讼中有效阻止虚假诉讼产生。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对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是否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有争议。从民事诉讼的独立参加理论看,我国法下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正当性和路径,可从两方面展开解释:一方面,通过将《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提起诉讼”解释为“提出诉讼请求”,可化解我国规范逻辑和实践逻辑的矛盾;在此基础上,结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制度目的,通过将“独立请求权”解释为“第三人基于自己的实体法权利或衍生于实体法权利的救济性权利,对本诉当事人提出具有否定本诉诉讼标的效果的请求权”,可以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独立请求权的一种,进而证成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结合《民法典》第538条和第539条,可进一步确定和细化我国法下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诉讼参加 独立参加 主参加诉讼 独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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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Preliminary Registration in the Property Right Law of China
20
作者 Hao Su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17年第6期25-26,共2页
In property transactions,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the debt agreement and the property registration that cause some timeinterval,which can easily lead to acts of infringing upon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for example... In property transactions,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the debt agreement and the property registration that cause some timeinterval,which can easily lead to acts of infringing upon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for example, a thing sold to different people at the sametime.Because in a number of transactions,the effectiveness of each contract is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and this can lead to the occurrenceof credit,and each claim has the function of mutual tolerance and equality.Then set up multiple claims on the same item,the ownership of theproperty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because there is no priority.In order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coming property rights,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to apply for preliminary registration to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ROPERTY rightS claimS PRELIMINARY REGISTRATION Immovable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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