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正确理解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1
作者 叶名怡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2-84,共13页
反对家事代理制度者认为,该制度的历史原型与历史功能已经丧失;损害妇女利益且过度保护债权人;侵害意思自治、歧视婚姻并伤害婚姻;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制下实益极其有限;以信用交易为前提,在当代社会适用范围极小;造成民法教义体系上的违... 反对家事代理制度者认为,该制度的历史原型与历史功能已经丧失;损害妇女利益且过度保护债权人;侵害意思自治、歧视婚姻并伤害婚姻;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制下实益极其有限;以信用交易为前提,在当代社会适用范围极小;造成民法教义体系上的违和,故应予废除。这些质疑理由均不成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我国具有正当性,理由包括:利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要求获益者承受债务;供养义务要求非交易方配偶对交易负责;日常家事代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违反另一方的意志;该制度对小额价值的财产处分有意义;信用交易在当代社会仍频繁且重要;该制度具有保护交易方配偶继而保护婚姻家庭的功能;该制度对交易安全也确有价值;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单方负债为共债,在比较法上有支撑。为抑制该制度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应将其构成要件严格限定为:适用主体仅限于夫妻身份;债务发生限于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债务为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要;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或有特别约定但相对人为善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 意思自治 保护婚姻 交易安全 日常生活需要
下载PDF
论民间借贷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界定
2
作者 王衬衬 魏树发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2-85,共4页
《民法典》规范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虽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未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增大了非举债配偶一方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界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民法典》规范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虽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未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增大了非举债配偶一方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界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坚持主客观标准综合说,先对三种特殊情形进行排除,然后以市(区)、县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作为客观衡量标准,最后还应考察夫妻双方的主观意图、外在表示行为、被代理人受益的可能性以及第三人是否尽到注意审查义务,从而实现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促进家庭生活便利、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事代理
下载PDF
我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评析 被引量:11
3
作者 汪家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08-116,共9页
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设计系在原有相关规则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但是,“共债共签”原则的引入并不涵盖夫妻共同债务的所有情形;“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共同生产经营”之规定仍存在进一步探讨的... 我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设计系在原有相关规则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但是,“共债共签”原则的引入并不涵盖夫妻共同债务的所有情形;“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共同生产经营”之规定仍存在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为弥补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原则性规定在司法适用中的不足,应对涉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因侵权、不当得利等所涉债务的认定,加强和完善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共债共签 家事代理权 自由心证 民法典 家事法
下载PDF
世俗的王安忆——兼与张爱玲的比较 被引量:1
4
作者 邓如冰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96-101,共6页
本文从王安忆所提到的"世俗的张爱玲"的观点出发,指出王安忆本人的作品也具有"世俗"的特征,并在对两位作家的比较中,着重剖析王安忆的"世俗"特征的表现形式、深层意义和形成原因。本文认为,王安忆的"... 本文从王安忆所提到的"世俗的张爱玲"的观点出发,指出王安忆本人的作品也具有"世俗"的特征,并在对两位作家的比较中,着重剖析王安忆的"世俗"特征的表现形式、深层意义和形成原因。本文认为,王安忆的"世俗"表现为喜对家常生活形态的描绘,其深层原因是因为她拥有与张爱玲不同的世界观,她喜欢市井之趣,尊重市民精神,并能够从平常人生中找寻到生命的力量,这使她建构了一个与张爱玲的文本表面相似、内核却截然不同的审美世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世俗 家常 世界观 市井之趣 市民精神 大众关怀
下载PDF
浅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从“妻子以丈夫名义买房也需授权委托证明”谈起
5
作者 王峰 《安康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38-40,45,共4页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已受到广泛关注,如何界定家事代理权的性质、范围是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利益关系的前提,而我国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在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含义、性质和范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相关法...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已受到广泛关注,如何界定家事代理权的性质、范围是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利益关系的前提,而我国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在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含义、性质和范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 立法建议
下载PDF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
6
作者 范方红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13-15,共3页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派生权利。本文阐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及性质、行使与限制以及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民事责任;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权 配偶权 派生权利 民事责任 中国 《婚姻法》 夫妻关系
下载PDF
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7
作者 李丽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59-60,共2页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保障了夫妻双方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对于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性质,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保障了夫妻双方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对于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性质,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据此提出了相关立法构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法定代理 连带责任 限制权
下载PDF
家事代理权管窥
8
作者 董升太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145-146,共2页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明确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及处分权限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而其核心则在于明确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但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未涉及,致使婚姻当事人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不知如何操作,法院裁决夫妻财产争议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明确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及处分权限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而其核心则在于明确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但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未涉及,致使婚姻当事人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不知如何操作,法院裁决夫妻财产争议时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 夫妻财产争议 表见代理 中国
下载PDF
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检视与制度反思 被引量:2
9
作者 向东 《学术探索》 2019年第11期106-112,共7页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经历了“用途论”阶段、“时间论”阶段、“纠偏时间论”阶段、重回“用途论”等四个时期。以法释〔2018〕2号为分界点,确立了共签共债和举证责任设置等原则,体现了进步性,但并未能彻底解决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经历了“用途论”阶段、“时间论”阶段、“纠偏时间论”阶段、重回“用途论”等四个时期。以法释〔2018〕2号为分界点,确立了共签共债和举证责任设置等原则,体现了进步性,但并未能彻底解决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几个难点热点,即如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二分模式是否存在缺陷;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等同于夫妻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原告和被告举证责任如何分担,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不足之下可否使用表见代理等进行了分析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 表见代理
下载PDF
民法典时代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2
10
作者 李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59-62,共4页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间紧密的身份关系所形成的特别代理权,其对简化夫妻间代理行为所需要件、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具有特殊意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明确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无疑是我国家事立法的...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间紧密的身份关系所形成的特别代理权,其对简化夫妻间代理行为所需要件、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具有特殊意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明确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无疑是我国家事立法的巨大进步,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原则、行使效力、效力范围等问题仍有待通过立法、司法、学理解释予以细化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 行使主体 行使效力
下载PDF
本土实践视角下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之教义困局和立法完善
11
作者 杜泽文 《南海法学》 2024年第4期1-12,共12页
日常家事代理权系实现平权的重要法律内容。围绕其性质争议,存在代表说、法定代理说、特别代理说等不同争议,基于其产生背景、发展历史和现实功能,不应将其视为法律创制之人为产物,而是天赋人权之自然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我国司法实... 日常家事代理权系实现平权的重要法律内容。围绕其性质争议,存在代表说、法定代理说、特别代理说等不同争议,基于其产生背景、发展历史和现实功能,不应将其视为法律创制之人为产物,而是天赋人权之自然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教义学困境:首先,日常家事的范围模糊,造成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没有明确的核心构成要件;其次,特殊时期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欠缺,司法实践处理五花八门;最后,负债情形等状态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纠纷缺少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司法实践中矛盾重重。教义困局反映出基本的立法仍需修正,未来修法的重点应契合实践需求:第一,明确日常家事的定义,罗列典型情形和负面情形;第二,以立法提供夫妻分居期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范基础,将离婚诉讼列入负面情形;第三,为类型化处理对外负债时的举证责任归属提供规范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权 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民事立法
下载PDF
日常家事代理在中国(1911—2020):民法制度的历史分析 被引量:2
12
作者 黄骏庚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09-224,共16页
日常家事代理名为“代理”,但因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均有悖于代理的基本逻辑,故其代理性质一直饱受争议。与其直接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是不是代理,不如将视角转向历史,追问日常家事代理为何被认为是代理。将日常家事代理解释为夫妻双方... 日常家事代理名为“代理”,但因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均有悖于代理的基本逻辑,故其代理性质一直饱受争议。与其直接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是不是代理,不如将视角转向历史,追问日常家事代理为何被认为是代理。将日常家事代理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的认识,可以上溯至《中华民国民法》。民国时期的立法者基于男女平等的理念,对清末继受自日本的以妻为夫之代理人的传统模式加以改造。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自始对日常家事代理未予规定,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日常家事代理依托共同财产制,在实在法中获得新生。《民法典》第条为日常家事代理确立了全新的规则。借助历史分析所获得的启示,可以重思日常家事代理的规范属性、规范目的与体系关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 代理 夫妻债务 共同财产制 民法史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