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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规范路径--以2015年以来宅基地有偿退出改革试点为对象
被引量:
3
1
作者
夏沁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2-164,共13页
农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获得市场化对价而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目前试点地区存在适用情形不一致以及混同于无偿退出和宅基地强制收回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调整规范存在缺失。在城乡建设用地统一...
农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获得市场化对价而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目前试点地区存在适用情形不一致以及混同于无偿退出和宅基地强制收回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调整规范存在缺失。在城乡建设用地统一要素市场的背景下,宅基地有偿退出的交易市场愈发完善,该制度具备了通过市场价格和市场机制调整农户退出宅基地取得的“对价”的规范基础。而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中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的权利类型能够最大程度区分不同的权利客体“对价”,由此成为统一构造宅基地有偿退出私法规范的基本路径。在制度层面,因有偿退出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此为主线,法律行为制度可以统合不同权利类型的有偿退出,并通过团体法的约束和限制最终构建不以户口作为判断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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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宅基地有偿退出
私法构造
宅基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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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物权法构造——以2015年以来宅基地改革试点为对象
被引量:
11
2
作者
夏沁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52-59,共8页
新一轮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亟需规范层面的支撑。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试点地区通过有偿费用的形式,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主要包括以区位优势推动集中利...
新一轮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亟需规范层面的支撑。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试点地区通过有偿费用的形式,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主要包括以区位优势推动集中利用、改变用途与商业经营相结合、增减挂钩与统一交易三种有偿模式。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统一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推进试点的有偿使用是必要且可行的。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规范的基础权利存在缺失。为此,物权法可创设一项宅基地经营权,从区分物权属性与债权属性的使用权展开立法,从而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分配与宅基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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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统一规范
区分立法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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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规范路径--以2015年以来宅基地有偿退出改革试点为对象
被引量:
3
1
作者
夏沁
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2-164,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22&ZD202)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资助项目“湖南省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并再利用的现状与对策研究”(XSP2023FXZ023)。
文摘
农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获得市场化对价而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目前试点地区存在适用情形不一致以及混同于无偿退出和宅基地强制收回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调整规范存在缺失。在城乡建设用地统一要素市场的背景下,宅基地有偿退出的交易市场愈发完善,该制度具备了通过市场价格和市场机制调整农户退出宅基地取得的“对价”的规范基础。而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中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的权利类型能够最大程度区分不同的权利客体“对价”,由此成为统一构造宅基地有偿退出私法规范的基本路径。在制度层面,因有偿退出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此为主线,法律行为制度可以统合不同权利类型的有偿退出,并通过团体法的约束和限制最终构建不以户口作为判断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规范。
关键词
宅基地有偿退出
私法构造
宅基地权利
Keywords
paid
Withdrawal from
residential
bases
Private Law Structure
residential
Base Rights
分类号
D912.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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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物权法构造——以2015年以来宅基地改革试点为对象
被引量:
11
2
作者
夏沁
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52-59,共8页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9批资助项目(2021M693473)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学会青年项目(2020MFXH015)。
文摘
新一轮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亟需规范层面的支撑。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试点地区通过有偿费用的形式,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主要包括以区位优势推动集中利用、改变用途与商业经营相结合、增减挂钩与统一交易三种有偿模式。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统一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推进试点的有偿使用是必要且可行的。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规范的基础权利存在缺失。为此,物权法可创设一项宅基地经营权,从区分物权属性与债权属性的使用权展开立法,从而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分配与宅基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统一规范。
关键词
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统一规范
区分立法
物权法
Keywords
system of paid use of residential bases
unified regulation
differentiated legislation
the property law
分类号
DF45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31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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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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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规范路径--以2015年以来宅基地有偿退出改革试点为对象
夏沁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物权法构造——以2015年以来宅基地改革试点为对象
夏沁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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