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我国捕捞权制度 被引量:2
1
作者 张君明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8年第7期23-25,共3页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捕捞权的相关内容,但不尽详尽。捕捞权兼有公权和私权的性质,应当进一步明确其双重保护制度,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并存和配合。针对目前我国捕捞权制度的缺陷,可尝试建立捕捞权市场化流转、水域的渔业规划与公告制度...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捕捞权的相关内容,但不尽详尽。捕捞权兼有公权和私权的性质,应当进一步明确其双重保护制度,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并存和配合。针对目前我国捕捞权制度的缺陷,可尝试建立捕捞权市场化流转、水域的渔业规划与公告制度,完善相关补偿制度,统一许可证书及其发证机关,平衡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以保障代内、代际之间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私法融合的捕捞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捕捞权制度 渔民权益 环境保护
下载PDF
长江禁捕与退捕渔民补偿的法治因应 被引量:3
2
作者 张超宇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47-157,共11页
长江禁捕行为有其合法性依据。“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乃禁捕政策之核心,对二者的定性直接决定着长江禁捕行为的本质界定。“收回渔民捕捞权”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征收。“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内涵有收缴和规范管理两... 长江禁捕行为有其合法性依据。“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乃禁捕政策之核心,对二者的定性直接决定着长江禁捕行为的本质界定。“收回渔民捕捞权”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征收。“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内涵有收缴和规范管理两个层面,前者为征收,后者应界定为“应给予补偿之准征收”。故此,长江禁捕行为应认定为国家因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实行的征收行为。依比较法及我国现行法的征收补偿精神,对罹受特别损失的退捕渔民应遵循“生活权补偿”理念。据此理念,现行退捕渔民补偿体系存在逻辑纰缪,具体补偿实践问题丛生。故而,退捕渔民补偿体系应调整为以“收回渔民捕捞权补偿”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补偿”为主体结构。以实质化的转产就业安排、灵活性的临时生活补偿、充分的养老保障因应前者,以尊重退捕渔民意愿并畅通其救济途径的做法对后者予以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禁捕 收回渔民捕捞权 专用生产设备报废 征收补偿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