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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1
1
作者 朱晓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8-144,共17页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审查义务的内容应当同步考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以“盖然性优势”为标准对通知的不同要素进行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的一般性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逻辑和判断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审查义务 侵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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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背景下网络服务平台过滤义务负担研究
2
作者 刘宁 谢仁和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6-75,共10页
算法推荐技术使得传统版权法体系受到冲击,“通知删除”规则在算法推荐背景下逐渐失灵,无法有效平衡版权人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由此所形成的价值差将有损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进而严重阻碍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过滤义务既不是注意... 算法推荐技术使得传统版权法体系受到冲击,“通知删除”规则在算法推荐背景下逐渐失灵,无法有效平衡版权人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由此所形成的价值差将有损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进而严重阻碍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过滤义务既不是注意义务也不是普遍审查义务,而是一种特殊的版权审查义务,引入网络服务平台的版权过滤义务既有利于缓解现实矛盾,也符合法经济学、公共政策学及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的基本理论。为了有效平衡版权人与传播者等相关主体的利益,过滤义务负担的标准不宜过高,应根据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不同服务类型,对版权人上传的作品类型及网络服务平台的预见能力进行综合设定,网络服务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难度越高则其负担的过滤义务越低,反之亦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注意义务 过滤义务 网络服务平台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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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功能主义进路下互联网平台民事责任的规则调适
3
作者 何舒岑 许中缘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3-99,共7页
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民法规制的规范主义路径在消费者或用户利益保护上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责任规范路径的制度供给更充足,更能贴合“智慧信息社会”的发展现状,也更有助于全面保障平台消费者、用户及相关主体权益。当前平台民... 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民法规制的规范主义路径在消费者或用户利益保护上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责任规范路径的制度供给更充足,更能贴合“智慧信息社会”的发展现状,也更有助于全面保障平台消费者、用户及相关主体权益。当前平台民事责任法律架构并未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适用反馈,尤其是平台用工、安全保障和内容规制领域,主要原因在于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民事责任释意模式和体系化研究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规制路径是当前平台民事责任规范领域更优的理论选择与实践模式。理想的功能主义进路的嵌入,应充分考虑不同主体定位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并加强对责任范围的实质性审查和对具体规制内容的目的性判断,以衡量相关主体合理的具体责任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能主义 智慧社会 平台责任 用户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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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转让规则的体系性解释——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
4
作者 周晓莉 李坤刚 《中州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47-51,共5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对一般性债权多重让与规则规定了“通知优先,特殊情况时间优先”的优先清偿顺序。但该条既未提供完整规范,且给定的规则亦有不明晰之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应以保护债务人为原则,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加重债务...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对一般性债权多重让与规则规定了“通知优先,特殊情况时间优先”的优先清偿顺序。但该条既未提供完整规范,且给定的规则亦有不明晰之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应以保护债务人为原则,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加重债务人负担完全属于弄错重点。第50条似欲与《民法典》第768条主动接轨,但第768条有其自身的漏洞和硬伤。通知优先规则与《民法典》第546条冲突,也无法解释第二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正当性。因此,第50条不宜被解释为已采纳通知优先规则,其第1款最后一句也应被解释为在债务人向第一受让人履行时不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保理合同 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让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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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5
作者 沈森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3-147,共15页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动态的“合理人”标准,结合技术水平、服务类型与侵权内容等维度,分析特定情境下合理的、谨慎的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语料处理义务、对齐微调义务、内容审查义务、内容标识义务和用户管理义务,若服务提供者未能合理地履行这些义务,则应认定为具有过错,需对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应类推适用“通知规则”,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可以减轻权利人证明服务提供者过错的举证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过错 注意义务 通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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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场在汽车试验场中的应用研究
6
作者 陈海建 《时代汽车》 2024年第14期172-174,178,共4页
汽车试验场作为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的重要场所,用于验证汽车产品的品质以及可靠性。除了场地道路外,气象条件作为汽车道路测试的重要一环,在《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中也有明确要求,如:试验时应是无雨无雾天气,相对湿度小... 汽车试验场作为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的重要场所,用于验证汽车产品的品质以及可靠性。除了场地道路外,气象条件作为汽车道路测试的重要一环,在《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中也有明确要求,如:试验时应是无雨无雾天气,相对湿度小于95%,气温0-40℃,风速不大于3m/s。同时气象条件也作为试验场道路管控的重要依据,实时风速、雨量、能见度等信息为场地管理者发布限速、限行、封场等通知提供必要参考依据,直接影响道路测试安全管控的及时性。因此,文章从气象观测场的建设、气象服务、异常天气道路管控等方面开展气象观测场在汽车试验场中的应用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汽车试验场 气象服务 道路管控 products. In addition to the SITE roads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AUTOMOTIVE ROAD testing and there are also clear requirements in the GB/T12534-1990 General rules for AUTOMOTIVE ROAD Test Methods. For example the test should be conducted in rain and fog free weather with a relative humidity of less than 95% a temperature of 0-40 and a wind SPEED of no more than 3m/s. At the same time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also serve a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ROAD control in the test site. Real time information such as wind SPEED rainfall and visibility provides necessary reference for SITE managers to issue notices on SPEED limits SITE closures and traffic restrictions directly affecting the timeliness of ROAD testing safety control. Therefore this article conducts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SITES in AUTOMOTIVE testing SITES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SITES METEOROLOGICAL services and abnormal weather ROAD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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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的移植问题 被引量:9
7
作者 王烈琦 唐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44-50,共7页
在互联网技术突变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所移植的他国制度存在在我国后续融入以及发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移植借鉴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不同于美国的问题。在美国,权利... 在互联网技术突变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所移植的他国制度存在在我国后续融入以及发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移植借鉴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不同于美国的问题。在美国,权利人利用该规则打击侵权过度以致滥用,而我国的问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配合不足以致打击侵权不利。对制度来源国司法实践新发展的盲目引进可能与我国既有的法律制度冲突,并且不能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观察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真正问题,有效整合包括本土的司法经验和学术积累在内的多种学术资源,进行有效的知识产出,发展相关制度,使移植来的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规则 法律移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反通知 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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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通知规则的适用标准及效果解释 被引量:14
8
作者 梅夏英 刘明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6-34,共9页
由于立法体例所限,立法者并未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所创立之通知规则的具体制度安排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通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民事主体权益的均衡保护及我国网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综合考... 由于立法体例所限,立法者并未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所创立之通知规则的具体制度安排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通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民事主体权益的均衡保护及我国网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综合考量我国网络社会实际情况及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对权利通知的合格标准及其法律效果进行学理探讨和解释,从现实合理性角度界定合格权利通知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以类型化方式讨论权利通知的法律效果,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法律性质,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的司法适用提出有益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侵权 通知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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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侵权案例看“提示规则”及其完善 被引量:2
9
作者 王竹 舒星旭 《信息网络安全》 2011年第5期65-67,共3页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提示规则"。该款第1句中的"侵权行为"实质上是一般意义上的"侵害行为",但该款第2句认定的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这就产生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判断...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提示规则"。该款第1句中的"侵权行为"实质上是一般意义上的"侵害行为",但该款第2句认定的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这就产生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判断的空间和可能承担责任的风险。这样的规则设计实际上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推入了两难境地,应该通过增设"反提示规则"和"提示担保规则"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提示规则 反提示规则 提示担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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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被引量:59
10
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66,共15页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类型网络服务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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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中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 被引量:11
11
作者 李扬 陈曦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7-47,共11页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则,从而导致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失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恢复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的本来面目,纠正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缺陷,并且创造性地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除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以及有关通知和反通知的法定要件,应当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外,其他种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与删除规则 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 责任限制 必要措施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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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及其应对 被引量:39
12
作者 杜颖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37-43,共7页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呈增长之势,其行为样态多,恶意投诉目的各异,但实施路径都是利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通知+删除规则的抽象性规定。从源头上制止恶意投诉行为,还需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通知+删除规则做出具体而微的解...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呈增长之势,其行为样态多,恶意投诉目的各异,但实施路径都是利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通知+删除规则的抽象性规定。从源头上制止恶意投诉行为,还需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通知+删除规则做出具体而微的解释,特别需要对合格的通知、反通知、错误通知担保以及必要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恶意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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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及其化解——以2018-2020年已决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21
13
作者 孔祥俊 毕文轩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7-118,共12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恶意投诉的类型主要有虚假事实投诉、投诉交易牟利和利用投诉扰乱竞争秩序三种类型。造成电商平台恶意投诉问题愈发严重的原因,主要是投诉发起成本过低、被恶意投诉者维权困难、电商平台对恶意投诉干涉不足以及现有“通知删除”规则存在明显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为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案件的发生,从立法论层面可以建构“反向行为保全+第三方保险”相结合的规则,从解释论层面可以对“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而从平台自治层面可以结合平台所具有的公法与私法并存属性,要求平台对经营者涉及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发挥主动监管职能,同时在涉及违反私法义务的案件中,平台可通过将多次恶意投诉者设置共享“黑名单”,以及要求在特殊节点上的投诉者提供一定担保等方式,进一步化解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通知删除”规则 恶意投诉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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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26
14
作者 马更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47-160,共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利类型不明晰、权利滥用、电子商务平台角色定位不准确等一系列问题。应当统一以侵权法为基础进行规制,妥善分配风险,加重平台经营者相应法律责任;对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予以细化,并分别制定适用规则;严格规范“通知权”的认定标准和行使方式。同时,应当强化电商平台经营者公共秩序管理权能,重新审视其社会职责以维护营商环境,而不能视之为纯粹的中间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风险失衡 电商平台经营者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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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 被引量:44
15
作者 陈绍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7-30,共14页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平台企业授权的方案缺乏可行性。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典型的合理使用情形,并将典型合理使用情形纳入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据此,权利人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平台删除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侵权视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短视频 用户生成内容 合理使用 通知—删除 红旗标准 二次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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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被引量:14
16
作者 董笃笃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1-77,共7页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权利警告主要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通知—删除规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平台经营者陷入过重的法律争议之中;但也可能被滥用,权利人可借助权利警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权利警告主要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通知—删除规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平台经营者陷入过重的法律争议之中;但也可能被滥用,权利人可借助权利警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为遏制这种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自身的完善很难提供更具包容性的方案,应综合考察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对权利警告本身予以规制。若权利警告对竞争者的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害,便构成违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平台经营者 权利警告 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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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定、必要措施与网络责任避风港——微信小程序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7
17
作者 刘文杰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9年第4期4-13,共10页
设置通知受理程序的要求乃是基于网络服务商所处的信息传播中枢位置,即便其在处理侵权的能力和权利上有所欠缺,也仍然能够使来自权利人的警告及时到达被控侵权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和低成本维权的目的。因此,设立侵权投诉通... 设置通知受理程序的要求乃是基于网络服务商所处的信息传播中枢位置,即便其在处理侵权的能力和权利上有所欠缺,也仍然能够使来自权利人的警告及时到达被控侵权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和低成本维权的目的。因此,设立侵权投诉通知的接收通道是独立于诸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之类措施的措施。"定位清除作品/制品"有其适用场景上的限制,并非与"必要措施"等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所规定的必要措施并不限于定位清除,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尤其是侵权的严重程度加以综合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受理程序 必要措施 责任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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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之检讨 被引量:19
18
作者 刘文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13-20,共8页
“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介入实体争议,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亦可在遵守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全身而退。“通知-删除”规则是针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分享平台而设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样... “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介入实体争议,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亦可在遵守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全身而退。“通知-删除”规则是针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分享平台而设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样属于信息分享平台,因此,“通知-删除”规则亦有适用余地。从民法体系视角出发,可以认为,所谓“通知-删除”程序实际上是绝对权请求权在网络空间的一种适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通知-删除”规则正是权利人实现预防请求权的合理路径。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愿意介入实体审核,法律不应加重其责任,而应通过过错责任鼓励其发挥积极性,从而减少维权成本和权利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 责任避风港 过错责任 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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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的注意义务研究 被引量:14
19
作者 徐敏 刘友华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5期38-46,共9页
司法实践将电商平台注意义务视为判定其专利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要件,"通知—删除"规则中"删除"措施的履行被视为电商平台的事后被动注意义务。实践中法院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可能性的审查采形式审查标准,导致电商平... 司法实践将电商平台注意义务视为判定其专利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要件,"通知—删除"规则中"删除"措施的履行被视为电商平台的事后被动注意义务。实践中法院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可能性的审查采形式审查标准,导致电商平台"删除"措施的滥用,而存在类似重复侵权这种特殊情形时,红旗标准的适用对电商平台注意义务的要求过高。我国应建立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判定合作机制,明确适格通知的构成要件,根据通知中侵权初步证明材料的性质,选择性适用"正反通知删除"规则和"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同时明确反通知的适格要件,并审慎适用红旗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专利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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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上“通知-删除”规则的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5
20
作者 谢嘉图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5期98-103,共6页
为应对电子商务平台中日益突出的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源于版权法领域长期实践中所作出的判例,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和专利侵权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体现为作品的可数字化... 为应对电子商务平台中日益突出的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源于版权法领域长期实践中所作出的判例,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和专利侵权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体现为作品的可数字化和专利产品的不可数字化,进而导致在侵权认定中,被控侵权产品信息不充分,电子商务平台无法判定侵权与否。引入"汉德公式"并由此进行经济分析可知,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在"通知-删除"规则中增设反通知规则。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定位为"义务人",而非"裁判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侵权 “通知-删除”规则 数字化 汉德公式 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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