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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ights Implications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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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虎 XIANG Na(Translated)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2年第6期1178-1201,共24页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most distinctive feature of th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most distinctive feature of th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the people’s legislation for themselves, which is guided by the principle of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its external system and internal values. Functionally,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the obligation of the country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constructs the framework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ntry and individual people, and perfects the mechanism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types, contents, and functions of civil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required by the broad scope of human rights, with an aim to realize a happy life for the people, 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rights, and protect people’s personal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right to dignity through specific rules. The universal sharing of human rights requires the universality of the subjects of civil rights. The equal sharing of human rights requires the equality of forms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Meanwhile, it further requires the substantive equality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Attention is paid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pecific groups in external and embedded way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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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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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振江 贺中正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与权利担保 商事担保 商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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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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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5-106,共12页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要求、因国家职能变迁而兴起的“担保国家”观念、部分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属性等。普遍服务义务的设置需厘定公私畛域,防范企业不当扩张自然垄断的范围,从而阻碍市场化进程。依我国现行法,特定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为法定义务,并非其社会责任。我国有必要承认间接强制缔约理论,在所有公共事业领域类推适用电力、电信和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规范。普遍服务的义务人应获得基金补贴,而不应通过其业务获得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程度受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双重限制,故强制要约义务原则上不宜强制履行;在强制承诺时,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合理。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缔约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服务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民法典》第4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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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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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才发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33-144,共12页
《宪法》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根本法。《宪法》提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重要的法律资源,发挥着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宪法》规定... 《宪法》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根本法。《宪法》提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重要的法律资源,发挥着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需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柱,民族团结进步是政治基石,共同富裕是必由之路,精神文明是思想保障,党的领导是核心力量。需要遵循《宪法》规范探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路径:依据《宪法》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遵循“良法善治”推进基层社区和乡镇社会化治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中华民族共同体 中国式现代化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人类文明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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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ruction of Gender in Modern Chinese Law: Discrepant Gender Meanings in the Republica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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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garet Kuo 《Frontiers of History in China》 2012年第2期282-309,共28页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intersection of law, gender, and modernity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Republican era (1912-49). It approaches the topic through a critical reading of the Republican Civil Code of 1929-30, and ...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intersection of law, gender, and modernity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Republican era (1912-49). It approaches the topic through a critical reading of the Republican Civil Code of 1929-30, and related commentary on the code by Chinese legal experts. By analyzing the gender assumptions embodied in several newly emergent categories of legal regulation, including legal personhood, minimum marriage age, consent, domicile, surnames, marital property, and child custody, the article's line of questioning reveals how gender meanings helped to shape modem concepts like universality, equality, and freedom. The findings illustrate the ways in which Republican civil law broke with late imperial legal and gender norms tied to Confucian patrilineal ideology and in addition established new legal and gender meanings that helped to consolidate Chinese politics on a republican basis and to reconfigure modem gender difference on a conjugal basi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der formation LAW modernity republican civil code legal personhood marriage age individual consent twentieth-century china
原文传递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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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ng Lu, Editor 《Women of China》 1994年第3期19-19,共1页
In this issue we will introduce readers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v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ated by ... In this issue we will introduce readers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v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ated by order No.37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pril 12, 1986,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7.This law was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drawing upon our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civil actirities,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lawful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and correctly adjusting civil relations,so a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ing socialist modernization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e of China has 156 articles and 9 chapters. The chapters are:1) Basic Principles;2) Citizen (Natural Person); 3) Legal Persons; 4) Civil Law and Agencies; 5)Civil Rights; 6) Civil Liability; 7) Limitations of Action; 8) Application of Law in 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ers; and 9)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原文传递
中法两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制度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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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振华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7-40,共4页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阐释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同追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第一部民法典,在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方面有其可借鉴性。文章通过对中法两国有关共有法律制度的对比分...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阐释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同追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第一部民法典,在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方面有其可借鉴性。文章通过对中法两国有关共有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阐释了夫妻财产制度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共有财产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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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创新背景下图书馆读者信息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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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坤 《蚌埠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8-112,共5页
在介绍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讨论其给图书馆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图书馆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变化的对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图书馆依法开展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介绍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讨论其给图书馆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图书馆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变化的对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图书馆依法开展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给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 读者信息保护 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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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塑”走向“自塑”:《民法典》术语系统特征及法治形象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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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谕静 魏向清 沈家豪 《中国语言战略》 2024年第1期199-211,共13页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形象由西方“他者”的话语进行塑造,无法准确、完整地表达和阐释中国的法治实践。要“自塑”中国当代法治形象,关键是有效地传播中国的法治话语。《民法典》是“自塑”中国法治形象的重要话语资源,其术语系统是话语...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形象由西方“他者”的话语进行塑造,无法准确、完整地表达和阐释中国的法治实践。要“自塑”中国当代法治形象,关键是有效地传播中国的法治话语。《民法典》是“自塑”中国法治形象的重要话语资源,其术语系统是话语建构的基础。《民法典》的核心术语系统、权利术语系统、多源术语系统和文本术语系统分别呈现出语符表征性、知识系统性、概念丰富性和形态生成性的系统特征。这些术语系统特征从话语主题凸显、话语逻辑构建、话语内容充实和话语形态生成四个方面,对《民法典》话语体系的建构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塑造了具备人文之性、系统之态、多彩之色和科学之形的中国当代法治形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术语系统特征 法治形象 他塑 自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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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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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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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术语学视域下法律术语翻译多维评价初探——兼评《民法典》术语英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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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谕静 魏向清 《外国语文研究(辑刊)》 2024年第1期263-274,共12页
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法律翻译的方向从输入为主转变为输入和输出并重,法律翻译的功能也由借鉴移植转变为传播和交流并重。当今,法律外译作为国际法治交往的重要媒介,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效果和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提高。本研究首先回... 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法律翻译的方向从输入为主转变为输入和输出并重,法律翻译的功能也由借鉴移植转变为传播和交流并重。当今,法律外译作为国际法治交往的重要媒介,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效果和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提高。本研究首先回顾我国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单一评价标准,揭示传统法律术语翻译标准反映的非交际性翻译问题。基于我国法律外译的法治交际现实需求,借鉴交际术语学的多维术语考察视角,阐释国际传播时代法律术语外译的跨语系、跨法系和跨文化的多维交际功能。从语符表征、概念构建和传播交际三个维度对《民法典》术语的英译进行多维评价,构建出适应国际传播时代需求的法律术语外译质量评价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术语翻译 多维评价 交际术语学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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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恶意串通条款的独立价值与规范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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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伊帆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利益等案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加以规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恶意串通的主观构成聚焦于对“串通之恶意”的判断,当事人既需存在明知或应知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之“观念”,又需具备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之“意思”。《民法典》第154条所称“他人合法权益”中的“他人”仅指向特定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客观构成以“特定第三人财产利益”为中心,并以“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其必要条件。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民法典》第154条中的“无效”应为相对无效之法律效果,其只能由受害方主张,且仅相对该受保护的特定第三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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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促进地区科技创新的作用机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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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斌 丁紫晗 《科技管理研究》 2024年第12期43-51,共9页
当前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重大制度变革与科技创新活力影响及作用机制的研究仍缺失。为进一步厘清民法典实施对地区科技创新的影响程度和作用机制,着眼于民法典的实施与地区科技创新活力的互动关系,通过论述民法典对权利的... 当前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重大制度变革与科技创新活力影响及作用机制的研究仍缺失。为进一步厘清民法典实施对地区科技创新的影响程度和作用机制,着眼于民法典的实施与地区科技创新活力的互动关系,通过论述民法典对权利的静态保护以及对交易安全的动态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基于2018—2023年中国29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有关数据,通过Probit回归模型实证检验民法典对地区科技创新的影响作用和作用机制。结果表明: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对城市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予数量的增加具有正向作用,进而促进地区科技创新;其具体影响机制为通过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提高地区科技创新水平,且营商环境的优化尤其体现在提升竞争公平层面。为巩固民法典实施的正向效应,应进一步完善顶层立法设计与法律实施机制,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健全相关评价体系,促进地区科技创新活力与动能充分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地区科技创新 营商环境 竞争公平 动静态保护 科技创新活力 基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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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认领制度的适用疑难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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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文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20-127,共8页
认领是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途径,与亲子关系推定、婚生否认、准正等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亲子关系法律系统。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认领制度作出的是一般性规定,对于任意认领、强制认领、认领否认、准正等制度的... 认领是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途径,与亲子关系推定、婚生否认、准正等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亲子关系法律系统。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认领制度作出的是一般性规定,对于任意认领、强制认领、认领否认、准正等制度的实际操作规范未加明确。德国和瑞士的认领法律体系,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领的适用细则有借鉴意义。认领制度的解释适用,应当以血缘关系为必要,兼顾维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安定性,且不得与子女最佳利益相冲突,以确保非婚生子女的亲属权益。因此,需要加强理论支撑,结合实务经验,从而对认领制度加以准确理解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亲子关系 非婚生子女 任意认领 强制认领 婚生否认 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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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中“文明”一词的流变
15
作者 秦伯约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08-112,共5页
“文明”这一词汇,最初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目标,于1982年首次被写入我国宪法,并在此后数次宪法修订中得到多次使用。2018年,“生态文明”概念出现在宪法文本中。我国现行宪法中使用“文明”这一语词多达8次。但是由于“文明... “文明”这一词汇,最初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目标,于1982年首次被写入我国宪法,并在此后数次宪法修订中得到多次使用。2018年,“生态文明”概念出现在宪法文本中。我国现行宪法中使用“文明”这一语词多达8次。但是由于“文明”一词本身的多义性及语词含义在我国数度变迁,现行宪法中“文明”一词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对我国宪法文本中“文明”一词概念的流变进行探索,辨析其体现出的时代环境,能进一步加深对我国宪法发展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明 生态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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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理论下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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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中正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0-29,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土化的对抗力工具论,不致与以物权法定为核心的物债二分体系等自相扞格,能在概念及逻辑构造上实现周延。登记对抗下的登记是法律拟制的、在意思主义模式下能够增强物权对抗力的工具。应以纵向层级的思路梳理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问题。只要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影响,那么就认定其发生对抗。在对抗事实发生的基础上,权利的优先顺位当以对抗效力的有无、大小为主要标准,再辅以政策规定、价值衡量等。至于第三人范围,则需以主客观结合的解释方法予以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抵押登记 未登记动产抵押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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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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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宏庆 《特区经济》 2024年第5期84-87,共4页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立法机关为消除女性在家庭内部长期受到的劳动剥削,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作出的制度创新。家务劳动的分担不只是生产力发展水平问题,更是一个暗含公平与正义等基本价值的重大性别问题。法律对劳动性别分工的纠正,...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立法机关为消除女性在家庭内部长期受到的劳动剥削,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作出的制度创新。家务劳动的分担不只是生产力发展水平问题,更是一个暗含公平与正义等基本价值的重大性别问题。法律对劳动性别分工的纠正,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有益于提升女性在家庭以及社会中的地位。《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作出了修改和完善,但实践中也存在某些不足。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希望能够改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用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救济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婚姻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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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删除权行使规则研究
18
作者 徐凯文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3-48,共6页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商业竞争中的关键资产和必要条件。互联网能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尊严的危险。互联网储存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如果不能进行及时删除,可能会将人带入“数字监狱”的危...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商业竞争中的关键资产和必要条件。互联网能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尊严的危险。互联网储存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如果不能进行及时删除,可能会将人带入“数字监狱”的危险境地。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删除权的行使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个人行使删除权的具体条件。作为删除权有力支撑的信息自决权理论表明,必须合理尊重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据此,以删除权的立法目的为主线,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删除权 信息自决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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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被引量:6
19
作者 王利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11,共11页
《民法典》的颁布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依据和准绳,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体现本土性、借鉴性、原创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等特点。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民法典》的体系为基础,分别构建物权、合同... 《民法典》的颁布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依据和准绳,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体现本土性、借鉴性、原创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等特点。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民法典》的体系为基础,分别构建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的制度体系。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民事权益为中心,以私法自治和人文关怀为价值。同时,民法学研究要面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面向市场经济,面向中国实际需要,从而构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中国民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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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英译本问题及分析——基于高频程式语搭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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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芳 汤文华 《外国语文》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26,共14页
程式语搭配特征是分析立法翻译规范化的重要方式。本文基于语料库工具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英译本中的高频程式语搭配特征。通过与《魁北克民法典》英文本对比,发现两个文本中的高频程式语在使用频率和搭配上的差异比较大。文... 程式语搭配特征是分析立法翻译规范化的重要方式。本文基于语料库工具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英译本中的高频程式语搭配特征。通过与《魁北克民法典》英文本对比,发现两个文本中的高频程式语在使用频率和搭配上的差异比较大。文章从语言和法律两个维度研究搭配差异,认为造成此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传统法律文化对立法技术的影响、译者对立法文本的理解欠深刻、译者对程式语在原生英语语境下的使用规律掌握不够熟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程式语 搭配 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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