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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laintiff's Subject Qual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stituted by People's Procuratorates 被引量:1
1
作者 Mei Hong Yin Yanjie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11年第1期91-96,共6页
Although it is not the main duty for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stitut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ceedings, the existence of "reserve" prosecution right of plaintiff not only is be... Although it is not the main duty for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stitut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ceedings, the existence of "reserve" prosecution right of plaintiff not only is beneficial to timely prevention and cure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but also contributes indispensable judicial supervision force to the environmental legality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safeguar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s, many local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s have practice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s litigation. Since Chinese law has not made explicit stipulation on the function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stituting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plaintiff's subject qual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stitu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still in question. In order to propel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completely and fully exercise their power of supervision and prosecution, there shall be 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 that provides powerful guarantee for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stituting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plaintiff's subject qual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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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aiwan
2
作者 Chen Mingtsung 《Meteor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CAS 2015年第7期41-45,51,共6页
As germination and rise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in Taiwan, large-scale air pollution, water pollution, noise, land subsidence and other public hazards harming human health and living environment caused by va... As germination and rise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in Taiwan, large-scale air pollution, water pollution, noise, land subsidence and other public hazards harming human health and living environment caused by various production or consumption activities are generated. Facing the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 increasingly aggravate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s constructed. First, Article 9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stipulate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then ,Article 34 of Environmental Basic Law cleady stipulates important elements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he research, taking the first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aiwan as the example, collusion proces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developer, and priv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oups finally obtaining victory through the continuous effort and litigation are illustrated, thereby uncovering so-called "legal" saying by government and developer. Environmental maintenance and improvement is the duty of every citizen should do, but not only the duty of govemment, which is mentality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development should have and road must tak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itizen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Bas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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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3
作者 金智慧 《科技信息》 2013年第1期267-267,302,共2页
This paper, through research on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that the Law of Civil Procedure has first clearly define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 This paper, through research on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that the Law of Civil Procedure has first clearly define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cuses on analysis of present difficulties and institutional dilemma related to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and involves some useful discussions of main subject scope, burden of proof, funds guarantee and stopping infringement before litigation etc.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法学 理论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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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Ecological Personality Right--In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Personality Right
4
作者 Wang Xinming Gong Jinping +3 位作者 Wan Haolin Cao Huanlu Yang Zhiwei Shi Xinfeng 《Meteor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CAS 2017年第2期31-32,共2页
This essay focuses on expanding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personality right and referring to the outside legislative cases in order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purpose,therefore is to realize t... This essay focuses on expanding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personality right and referring to the outside legislative cases in order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purpose,therefore is to realize the ecological personality righ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nvironmental PERSONALITY right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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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与顺位 被引量:4
5
作者 杨雅妮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1,共9页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不清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要正确实施该制度,应否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起诉资格,扩张“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范围,明确“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条件,并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厘清不同起诉主体的诉权顺位。当受侵害对象为普通公民时,应尊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补充性,将“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起诉顺位置于检察机关之前;当受侵害对象为众多消费者时,应考虑到受侵害对象的特殊身份,依次由“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由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和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诉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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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适用中的谦抑性 被引量:4
6
作者 冷罗生 韩康宁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0-33,共14页
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适用的谦抑性可被解构为“补充性”“有限性”“温和性”和“内敛性”四要素,由此推理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谦抑性适用的制度框架:在实体上,应促成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上的体现,只有在对照生态环境风险标准的前提下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方能动用风险预防原则,其适用遵循整体温和的类型化理路。在程序上,诉讼推进阶段下的司法适用应严守职权探知界限,配置阶段化举证责任和类型化的诉前程序;案件裁判阶段下的司法适用不得超出认定事实范围,同时应对援引的风险预防原则附加适用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风险预防原则 谦抑性 环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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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顺序的反思与优化 被引量:2
7
作者 杨雅妮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4-42,共9页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顺序既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又关涉被告人刑民责任的协同确定,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探索过程中...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顺序既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又关涉被告人刑民责任的协同确定,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探索过程中做法不一,有“先刑后民”的,有“刑民并进”的,严重影响了司法的规范性。为保障实现修复生态环境、协同刑民责任等多元化诉讼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遵循刑事惩罚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的基本理念,采用“刑—民—刑”为主、“先刑后民”为辅的审理模式,并通过强化判决说理性对“刑—民—刑”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防范。此外,还应正确看待和解与调解对审理顺序的影响,一旦发现对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公告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及时调整审理顺序,先行作出刑事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顺序 “先刑后民” “刑—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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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分类和程序分野 被引量:2
8
作者 刘哲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6-98,共13页
民事公益诉讼入法的十余年间,司法实践的发展形态与立法者的设想并不完全一致。检察机关迅速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家独大的领导者角色,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可能的隐患。面向未来,应当区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功能和纠纷... 民事公益诉讼入法的十余年间,司法实践的发展形态与立法者的设想并不完全一致。检察机关迅速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家独大的领导者角色,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可能的隐患。面向未来,应当区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并根据两个功能配置不同的程序规定,在坚持检察机关主导诉前程序的同时,强化法院审判权在公益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以此实现从一家独大到双轮驱动的转变,更好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法律监督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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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制度的废除 被引量:1
9
作者 谢小剑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2-83,共12页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诉前公告争议很大。现行司法解释要求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保障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优位性,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发挥其他机关和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上的专业优势...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诉前公告争议很大。现行司法解释要求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保障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优位性,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发挥其他机关和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上的专业优势,但是其未关注到我国其他机关和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现实弱势,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诉前公告制度呈现“空置状态”,基本没有其他机关和组织在公告后介入诉讼,反而导致与刑事审查起诉期限之间的冲突,干扰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不利于保障诉讼效率,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应当废除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公告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公告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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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湿地保护领域中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被引量:1
10
作者 陈秀萍 李志明 《湿地科学与管理》 2024年第1期66-69,共4页
传统的湿地保护模式具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机会主义”“多元规制机构的协调难题”“持续性的运行成本支出”等相对劣势。为实现对于湿地生态的全过程保护,督促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有必要将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湿地保护体系... 传统的湿地保护模式具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机会主义”“多元规制机构的协调难题”“持续性的运行成本支出”等相对劣势。为实现对于湿地生态的全过程保护,督促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有必要将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湿地保护体系。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范围、提出时机和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湿地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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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具体构造 被引量:1
11
作者 李国海 黄媛祺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2期61-70,共10页
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立法条文较为粗略,亟需完成制度的具体构造,尤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和诉请事项等核心内容。在起诉条件方面,重点要准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标准,要将... 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立法条文较为粗略,亟需完成制度的具体构造,尤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和诉请事项等核心内容。在起诉条件方面,重点要准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标准,要将是否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作为关注重点,同时考察是否损害了非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利益;在受案范围上,应仅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不宜作为可诉的行为类型;在诉请事项方面,应以停止侵害为主,不提出赔偿损失诉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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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视角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设定——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时效的借鉴
12
作者 邹雄 许仁杰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0-63,共14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法诉讼,有别于民事私益诉讼,然而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在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仍沿用民事诉讼时效的框架或规定,无助于解决该制度面临的困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解决行政失灵应运而生,应回归到公法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法诉讼,有别于民事私益诉讼,然而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在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仍沿用民事诉讼时效的框架或规定,无助于解决该制度面临的困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解决行政失灵应运而生,应回归到公法制度下考察。本文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间的制度架构共通,救济手段可相互替代,同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与环保署执法行动间的关系类似。因此,可考察和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适用行政执法时效的制度规范与实践,通过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考量,证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行政处罚时效的优越性,并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和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的期间长度、起算点、终止以及延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时效 环境公民诉讼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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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领域刑事诉权与民事公益诉权的协调
13
作者 肖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3,共13页
严重的环境损害行为是刑事诉权和民事公益诉权共同的适用对象,但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两诉权同时行使时的关系如何处理,实践中呈现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从于刑事诉讼,后者却疏离前者的现象。这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客体范围、主体... 严重的环境损害行为是刑事诉权和民事公益诉权共同的适用对象,但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两诉权同时行使时的关系如何处理,实践中呈现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从于刑事诉讼,后者却疏离前者的现象。这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客体范围、主体资格、诉求实现方面,与刑事诉权具有高度的亲缘性,但在办案时限、诉权成本、财产刑执行方面又与刑事诉权不相协调。因此,应当在立足两诉权适用对象具有同一性的基础上,以优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为导向,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实行公益损害审查的法定化模式,从批捕或介入侦查环节开始即可启动民事公益诉权,遵循“附带为原则,不附带为例外”的要求,与法院的审判权良性互动,实现两诉权的有效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刑事诉权 民事公益诉权 制度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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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
14
作者 石晓波 卢炳权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3-52,共10页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因果关系 初步证据 证明责任分配 法律推定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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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规范化适用
15
作者 刘琳 《中国软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5-93,共9页
“蓝碳”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实则有着诉讼缘由、保护法益、责任承担方式这3种不同的角色与定位,应给予不同的规范化建议。应明晰“蓝碳”行政监管机制、明确将“蓝碳”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转变环境司法范式,开启“蓝碳”环... “蓝碳”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实则有着诉讼缘由、保护法益、责任承担方式这3种不同的角色与定位,应给予不同的规范化建议。应明晰“蓝碳”行政监管机制、明确将“蓝碳”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转变环境司法范式,开启“蓝碳”环境司法机制,保护“蓝碳”法益;从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来规范作为责任承担方式的“蓝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蓝碳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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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危机与程序统合
16
作者 丁宝同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8-129,共12页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可谓壮观,但风生水起的背后隐藏着渐趋严峻的制度危机。危机的三重外在表象是“超简化立法系统性不足”“司法解释规则碎片化趋势”和“程序属性、制度功能异化”,其内在法理本质则是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与“司...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可谓壮观,但风生水起的背后隐藏着渐趋严峻的制度危机。危机的三重外在表象是“超简化立法系统性不足”“司法解释规则碎片化趋势”和“程序属性、制度功能异化”,其内在法理本质则是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实然性功能错位。将欲挽回残局,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与“司法解释”须回归应然性功能构造。为此,要立足于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明确要求,依托已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之《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的立法进程,提出“民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理论性支撑概念,结合相关立法的一体化配套修改,推进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性程序统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危机 程序统合 民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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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路径调适及入典规则安排
17
作者 李义松 闫媛媛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0-77,共8页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包括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执法路径,政府部门提起的政府索赔路径,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多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并非井然有序,存在法理基础逻辑障碍、制度衔接不畅、相关主体角色错位等困境...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包括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执法路径,政府部门提起的政府索赔路径,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多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并非井然有序,存在法理基础逻辑障碍、制度衔接不畅、相关主体角色错位等困境。构建途径畅通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持续改善环境治理,是当前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法典化塑造的特定背景中,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仍面临入典规则如何安排的新挑战。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中行政执法、政府索赔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尊重行政执法的首次判断权,以行政执法为首要选择,政府索赔次之,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为保证路径内部逻辑一贯,并处理好路径之间的衔接,必须类型化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最大程度发挥制度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执法 政府索赔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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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分配路径
18
作者 杜乐其 《南大法学》 2024年第2期48-66,共19页
为消解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分配难题,法院在“威慑”与“补偿”功能的指引下创设了诸种分配路径。以分配对象之主体性质为标准,可将既有分配路径类型化为“上缴国库”“纳入公益基金”和“向受害消费者支付”。实然分配路... 为消解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分配难题,法院在“威慑”与“补偿”功能的指引下创设了诸种分配路径。以分配对象之主体性质为标准,可将既有分配路径类型化为“上缴国库”“纳入公益基金”和“向受害消费者支付”。实然分配路径的合理性应在检验其与制度功能的匹配性基础上加以评判。在“威慑”功能维度上,三种分配路径均可等效实现违法行为之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在“补偿”功能维度上,“上缴国库”的方式无法直观或实质性实现补偿功能;“向受害消费者支付”因理念障碍、制度冲突、履行不能或不经济而削弱甚至消除“补偿”功能;“纳入公益基金”则因其与消费公共利益间的高契合度与强关联度而成为与制度功能相契合的适配性路径。然而,“纳入公益基金”的非一致性司法实践样态,表明其需要进一步的改造:在方向上,应以信托基金为引领;在具体构造上,应对各主体角色予以重新安排,并就妨碍消费公益信托基金运行的受托人选定与监督缺失问题探寻因应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金 制度功能 分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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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逻辑与程序构建
19
作者 卢少锋 李俊丹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1期91-98,共8页
基于网络治理的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7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电信网络诈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旨在促进刑民责任承担的有机衔接,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一体化、各环节、全链条防... 基于网络治理的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7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电信网络诈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旨在促进刑民责任承担的有机衔接,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一体化、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作为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起的新型诉讼制度,其理论逻辑和具体规则尚不完备,立法支持和实践经验均严重不足,应明晰电信网络诈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同时,厘清案件可诉范围和人民检察院职能定位,以一体化思维疏通管辖难题,以智慧司法赋能协同治理,为司法提供有效的程序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可诉范围 调查核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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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法内部化的成本——基于267份一审判决书的深度调查
20
作者 章礼明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46-56,共11页
“鉴定贵”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务中反映的诉讼成本难题,有必要对此展开实证性研究。抽样调查显示,在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中,仅约五分之一因取得环境损害类鉴定证据产生了鉴定费用,并且平均鉴定费不足五千元。这与实务界人士声称的动辄... “鉴定贵”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务中反映的诉讼成本难题,有必要对此展开实证性研究。抽样调查显示,在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中,仅约五分之一因取得环境损害类鉴定证据产生了鉴定费用,并且平均鉴定费不足五千元。这与实务界人士声称的动辄“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鉴定费存在明显差距。究其成因,面对高昂的鉴定费,受制于支付能力,检察机关在法院支持下采用了多种规避方法。然而,这些规避行为实质上有损判决的公正性。这表明“鉴定贵”是一项无法内部化的诉讼成本,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乏实效性,有待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损害类鉴定证据 诉讼成本 鉴定贵 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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