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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境外船东互保协会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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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雷楠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69-179,共11页
我国允许国际海运保险的跨境交付,意味着中国保监管会对境外船东互保协会的国际海运保险业务缺乏管辖权。监管的缺位与实务需求背道而驰,亟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切入点。强制保险,尤其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推行,为监管创设了条... 我国允许国际海运保险的跨境交付,意味着中国保监管会对境外船东互保协会的国际海运保险业务缺乏管辖权。监管的缺位与实务需求背道而驰,亟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切入点。强制保险,尤其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推行,为监管创设了条件。通过比较主要船东国家/地区的立法模式,发现新加坡模式更适合我国,但仍须依"保险监管核心原则",针对现行制度的漏洞,有选择地进行制度移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境外船东互保协会 跨境交付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新加坡模式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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