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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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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永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03-120,共18页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款也失去了法律依据。为完善私法性条约的国内法律适用理据,并建立国内法与涉外法多元统一的私法条约适用模式,我国一方面应确立依职权适用未生效条约的准据法调适制度,强化替代性商事条约的补充适用功能;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的最新识别与认定,准确理解《民法典》第10条“习惯法”的含义,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确立国际通用未生效商事条约的“习惯法”地位,为司法机关扩大适用未生效商事条约提供权威的正式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生效商事条约 准据法 国际商事法庭 《民法典》第10条 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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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商约》的修订及其影响——以上海《民国日报》为中心
2
作者 王晰锐 《西部学刊》 2024年第3期140-147,共8页
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力求摆脱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发起了同西方国家改订新约的运动。《中法商约》作为中国与西方国家签订的不平等商约的代表之一,它的签订是中国百年屈辱史的一个缩影。南京国民政府为了给改订新约运动奠定政治基调与... 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力求摆脱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发起了同西方国家改订新约的运动。《中法商约》作为中国与西方国家签订的不平等商约的代表之一,它的签订是中国百年屈辱史的一个缩影。南京国民政府为了给改订新约运动奠定政治基调与赢得社会舆论支持,积极与法国修订《中法商约》。上海《民国日报》作为当时进步色彩比较鲜明的国民党机关报,以中国民众的立场对《中法商约》的谈判过程进行了详尽的报道。在其报道的影响下,在政治层面上增强了政府与中国民众对改订新约运动的信心;在地区层面上使得云南成功收回滇越利权,壮大了云南地区的经济实力;在对外层面上为在越华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并为南京国民政府对越外交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订新约运动 《中法商约》 上海《民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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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与限制:“华洋合股”在近代中国的境遇
3
作者 熊昌锟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23-130,共8页
五口通商以后,“华洋合股”的经贸形式在上海等地涌现。不过此种经贸形式缺乏法律约束,导致华洋商事纠纷频繁出现。此类纠纷不仅引起合股双方的诉讼,更引发了国家层面的外交交涉。在中外修订商约的过程中,各国不仅要求“合股”合法化,... 五口通商以后,“华洋合股”的经贸形式在上海等地涌现。不过此种经贸形式缺乏法律约束,导致华洋商事纠纷频繁出现。此类纠纷不仅引起合股双方的诉讼,更引发了国家层面的外交交涉。在中外修订商约的过程中,各国不仅要求“合股”合法化,更企图通过“合股”形式扩大行业和地域限制,包括内河航运、开采矿产、内地设厂等方面的要求。而中国则力图通过与各国交涉以及创建法律体系等方式,对合股的形式、资本、范围加以限制。“华洋合股”既影响了中国工业化的进程,也对民族工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华洋合股 修订商约 合股范围 内河航运 内地设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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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澳铁路准办前提与原则的确立述论
4
作者 朱从兵 《安徽史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15,共11页
在甲午战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狂潮的大背景下,国小力弱的葡萄牙也企图建立在中国的势力范围,为此葡方在1902年中葡增改商约谈判开始时向清政府提出建筑广澳铁路的要求。中方以葡方同意在澳门地区设立海关分关为准办广澳铁路的前提,以“... 在甲午战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狂潮的大背景下,国小力弱的葡萄牙也企图建立在中国的势力范围,为此葡方在1902年中葡增改商约谈判开始时向清政府提出建筑广澳铁路的要求。中方以葡方同意在澳门地区设立海关分关为准办广澳铁路的前提,以“不入约”“订合同”为准办广澳铁路的原则,中葡双方经过交涉,1902年10月,互换了关于中葡铁路公司建筑广澳铁路的照会。广澳铁路准办前提和原则的确立是对葡萄牙拓展澳界和建立势力范围图谋的抵制。铁路问题不入商约并非只针对葡萄牙,而是清政府在辛丑和约以后与各国进行商约谈判中确立的基本原则,意在防止在对中国的铁路利权争夺中“各国援以为请”。事实表明,当时的清政府并不是毫无条件和原则地同意葡方建筑广澳铁路的要求,葡萄牙政府不满意这种交涉的结果,因此才会有1904年中葡商约的继续谈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澳铁路 中葡商约 澳门地区海关 白朗谷 盛宣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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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北京开埠谈判始末
5
作者 王美珏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1-54,共4页
清季中外商约谈判期间,英、美、日三国向中方提出“北京开埠”之诉求。以吕海寰、盛宣怀为首的中方代表在很长时间内都给出不容回寰的否定答复。为了守住谈判底线,中方与外方或主动或被动地进行着利益置换——“裁厘加税”、东北开埠与... 清季中外商约谈判期间,英、美、日三国向中方提出“北京开埠”之诉求。以吕海寰、盛宣怀为首的中方代表在很长时间内都给出不容回寰的否定答复。为了守住谈判底线,中方与外方或主动或被动地进行着利益置换——“裁厘加税”、东北开埠与护馆兵、护路兵撤退相继成为谈判筹码。经过艰难的交锋,北京开埠谈判走向终点——英、美决定放弃;中日就此达成折中协议,后也不了了之。谈判还引发了民间社会的“关怀之音”,既有支持清政府的“拒开”声音,也有反对清政府的“求开”声音。谈判场域内外不同声音牵出的有关王朝未来的思考,都是对中西、新旧漩涡中清季社会不确定性的真实记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外商约谈判 北京 通商口岸 清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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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湖南商业货栈的兴起与规模(1899-1937)——以岳阳、长沙、湘潭、常德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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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辛格 黄茜芸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06-113,共8页
甲午战后,岳阳、长沙、常德和湘潭相继通过条约被辟为自开商埠,拉开了近代湖南商业货栈兴起的序幕。作为抵御列强入侵、维护本国利益的策略,清政府给予湖南商行自主设栈的便利。与此同时,转运业的发达及振兴农村经济的迫切需求,也为近... 甲午战后,岳阳、长沙、常德和湘潭相继通过条约被辟为自开商埠,拉开了近代湖南商业货栈兴起的序幕。作为抵御列强入侵、维护本国利益的策略,清政府给予湖南商行自主设栈的便利。与此同时,转运业的发达及振兴农村经济的迫切需求,也为近代湖南商业货栈业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近代货栈业凭借在市场调控、赈灾救荒以及节约经费等方面的优势,满足和适应了湖南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遍及各大市镇的货物集散体系,更推动运输业、商业和金融业联合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开商埠 近代湖南 商业货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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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法论纲 被引量:2
7
作者 李先波 崔浩毅 刘林森 《时代法学》 2005年第3期16-26,共11页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扩大,国际民商法已经成为国际法中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国际社会民商事交往的产物,反过来,它的形成又必将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民商法 论纲 经济全球化 民商事 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 交往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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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民商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及其完善对策 被引量:10
8
作者 王勇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78-82,151-152,共5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参加和适用的国际民商事条约越来越多,国内学界因而普遍认为国际民商事条约一般都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通过研析国际民商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可以发现:国际民商事条约仅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和严格的条件下才能够在中...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参加和适用的国际民商事条约越来越多,国内学界因而普遍认为国际民商事条约一般都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通过研析国际民商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可以发现:国际民商事条约仅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和严格的条件下才能够在中国直接适用,而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适用。这一状况的产生有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原因。不仅如此,这一状况还给我国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基于此,我国应该考虑通过修改我国宪法,明确国际民商事条约的法律地位;取消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国际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的限制性条件;通过专门的立法明确我国已经参加的全部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方式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层面做好改进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民商事条约 适用方式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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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被引量:21
9
作者 车丕照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6期1-15,共15页
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批准民商事条约时明确该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级法院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至... 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批准民商事条约时明确该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级法院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应将《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解释为包括国际惯例,从而可由法院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不仅包括其作为法律的适用,也包括由当事人将其内容并入合同而加以“适用”。基于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性的认定,我国民商事立法应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便利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的履行;而对于国际惯例,我国民商事立法无需与其保持一致。在适用国际条约时,要考虑国际条约的效力等级而摒弃“条约优先适用”的简单判断;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则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可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则加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条约适用 惯例适用 国际惯例 条约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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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 被引量:5
10
作者 田晓云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39-42,共4页
实体私法条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宪法及法律中没有一个总体性的规定。只在具体的部门立法中有所规定,但是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具体的适用情况可能不同,应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 涉外民商事审判 实体私法条约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 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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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条约在国内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先友 刘益灯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56-160,共5页
不断增强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国际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从而凸显了条约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条约适用于国内民商事审判的理论基础是一元论和二元论。各国民商事审判适用条约的方式以及条约在各国国内法中的地位,取决于条约在各... 不断增强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国际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从而凸显了条约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条约适用于国内民商事审判的理论基础是一元论和二元论。各国民商事审判适用条约的方式以及条约在各国国内法中的地位,取决于条约在各国民商事审判中的立法与实践。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先进做法,完善条约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条约 民商事审判实践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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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无人船法律地位的界定 被引量:15
12
作者 孙誉清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9年第6期117-138,共22页
准确界定商用无人船的法律地位是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基础。解构20项国际海事条约以及17个国家法律中船舶定义条款的结果显示,船舶定义主要由人工结构、漂浮能力、航行能力、建造规模以及功能用途五个要素组成。商用无人船的主要技术特... 准确界定商用无人船的法律地位是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基础。解构20项国际海事条约以及17个国家法律中船舶定义条款的结果显示,船舶定义主要由人工结构、漂浮能力、航行能力、建造规模以及功能用途五个要素组成。商用无人船的主要技术特征可以较好地匹配船舶定义条款的构成要素,进而具有符合船舶定义条款的形式意义上的"船舶"法律地位。但是船舶登记、船舶适航等要求与商用无人船之间的冲突问题,又使得商用无人船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船舶"法律地位。因此,国际海事条约以及法律中的实体规定仍应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商用无人船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 商用无人船 无人船 法律地位 国际海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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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统一空间法规约是空间活动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被引量:5
13
作者 尹玉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21-27,共7页
国际空间法是伴随着人类空间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空间活动发展的爆炸性和跳跃性就必然反映在空间法的发展之中,因此空间法的发展,尤其是统一的国际空间法规约的建立也已经日益迫切,开展有关的研究工作也就刻不容缓。
关键词 外层空间 空间法 法律渊源 空间商业化 赔偿责任 外空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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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宣怀与清末中英商约谈判——以内河行轮交涉为中心 被引量:3
14
作者 戴鞍钢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43-49,共7页
1902年的中英商约谈判是清末内政外交的一件大事。作为此次商约谈判的中方代表之一,盛宣怀在内河外轮行驶权交涉中,为维护中国的权益,尽其所能,据理力争,在一定程度上抗衡了外国列强对中国内河航运权的侵夺,挽回了一部分民族利权。
关键词 盛宣怀 中英商约谈判 内河航运权 江南 小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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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条约在国内适用问题之理论探讨与实践完善 被引量:1
15
作者 何田田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2期73-78,共6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作为与国内私人权益密切相关的国际民商事条约如何在国内明确及有效地适用是完整履行中国国际义务、最大程度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存在"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qu...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作为与国内私人权益密切相关的国际民商事条约如何在国内明确及有效地适用是完整履行中国国际义务、最大程度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存在"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途径,而司法机关在"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的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与参加的国际条约尚未一致,将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私主体的利益。反映社会需要和社会环境的司法实践已对我国从整体上修改和完善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此,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缔结条约数量的增多,明确国际民商事条约不同的适用方式、解决法院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情况,绝非是"可有可无"的小问题,从整体上完善国际民商事条约的国内适用值得我们相当的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民商事条约 直接适用 间接适用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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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外修约谈判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被引量:1
16
作者 李永胜 《大连大学学报》 2012年第4期23-28,共6页
根据1901《辛丑条约》的规定,清政府与英、美、日三国分别进行了修改通商条约的谈判。在谈判中,英、美、日三国谈判代表分别提出了保护其在华知识产权的要求条款。清政府谈判代表与各国代表讨价还价,在保护外国在华知识产权问题上,尽可... 根据1901《辛丑条约》的规定,清政府与英、美、日三国分别进行了修改通商条约的谈判。在谈判中,英、美、日三国谈判代表分别提出了保护其在华知识产权的要求条款。清政府谈判代表与各国代表讨价还价,在保护外国在华知识产权问题上,尽可能地保障中国的主权和利益。最后达成的1902年中英商约、1903年的中美商约、1903年中日商约分别规定了对外国在华商标、版权和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原则和办法,但又照顾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保护 中外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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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濑忠震与日本幕府末期外交刍议
17
作者 张晓刚 黄甜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6期142-144,共3页
岩濑忠震(1818—1861)是德川幕府末期的中层官吏,也是近代日本政治舞台上最初的外交家之一,被誉为幕府末期三杰之一;他活跃在幕府末期开国的大变动时期,参加了影响日本历史进程的《日美友好通商条约》暨"安政五国条约"的谈判... 岩濑忠震(1818—1861)是德川幕府末期的中层官吏,也是近代日本政治舞台上最初的外交家之一,被誉为幕府末期三杰之一;他活跃在幕府末期开国的大变动时期,参加了影响日本历史进程的《日美友好通商条约》暨"安政五国条约"的谈判、签订活动,在日本从锁国走向开放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岩濑忠震对当时日本局势的判断及建言对日本早期现代化进程亦产生了不可轻视的积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岩濑忠震 幕末外交 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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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荣宝与北京政府后期的中日商约交涉
18
作者 翁敏 陈洁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89-96,共8页
北京政府的修约实践及努力,是近代中国反对不平等条约斗争史上的重要一环。北京政府时期以中比商约期满为契机,掀起了与各国修改商约的外交浪潮,其中尤以中日商约交涉最为当时舆论瞩目。驻日公使汪荣宝几乎见证了中日改订商约交涉的全过... 北京政府的修约实践及努力,是近代中国反对不平等条约斗争史上的重要一环。北京政府时期以中比商约期满为契机,掀起了与各国修改商约的外交浪潮,其中尤以中日商约交涉最为当时舆论瞩目。驻日公使汪荣宝几乎见证了中日改订商约交涉的全过程,特别是在北京政府后期进行的中日商约谈判中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推动商约交涉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但是,日本方面的一味拖延,以及交涉中中国自身存在的种种局限,严重制约了商约交涉的进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京政府 中日商约交涉 汪荣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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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性、主体性与政治性之间——民国初外蒙古铁道修筑权交涉案述论
19
作者 冯建勇 《青海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5-132,共8页
民国初年,俄国政府企图攫取修筑外蒙古铁道的优先权,其目标乃是维护俄国在外蒙古的政治、经济利益,努力使"修造铁路应成为俄蒙两国政府之共同事业"。对于这一被强加的"俄蒙铁路协约",外蒙古当局展现了强烈的主体性... 民国初年,俄国政府企图攫取修筑外蒙古铁道的优先权,其目标乃是维护俄国在外蒙古的政治、经济利益,努力使"修造铁路应成为俄蒙两国政府之共同事业"。对于这一被强加的"俄蒙铁路协约",外蒙古当局展现了强烈的主体性,一度抵制该条约,并尝试将其他国家引入外蒙古境内,用以平衡俄国人势力,但归于失败。中国政府虽然从一开始就强调,该问题之实质不是工商问题,而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并全力维护中国在外蒙古的政治利益和主权地位,然因实力不逮,终究只是获得了一种统合外蒙古的合法形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俄蒙铁路协约” 边疆 工商性 主体性 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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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品房销售广告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 被引量:1
20
作者 杨路明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2期12-15,共4页
目前购房者因所购商品房与商品房销售广告不符而诉诸于法律,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开发商承担虚假广告导致的违约责任是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解决商品房销售广告... 目前购房者因所购商品房与商品房销售广告不符而诉诸于法律,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开发商承担虚假广告导致的违约责任是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解决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虚假宣传问题、建立良好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途径。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纳入《消法》,是使消费者在与开发商交易过程中获得公平对待、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保护的有力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 销售广告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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