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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一案双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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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祎恒 俞彬如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3-58,共6页
为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创新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分析了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现状,提出了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案双查”机制;根据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者存在的补强... 为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创新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分析了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现状,提出了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一案双查”机制;根据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者存在的补强优势与协作优势,指出“一案双查”应遵循权责一致、依法处置、协同共治的理念;通过明晰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主体、厘清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适用情景、加强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协同等措施,优化完善“一案双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为水土流失 行政执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一案双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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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义务证成”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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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小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1-110,共10页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环境保护义务 公法责任 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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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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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政 孙啸宇 《四川环境》 2024年第3期97-100,共4页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性质色彩。再者,以微观具体制度角度视之,分别从司法确认制度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出发,探究司法确认制度创立目的,结合最新法律规定,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领域下“协商行政”这一全新柔性行政执法手段,为生态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提供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行政性质 司法确认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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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法分析——兼论相关惩罚性赔偿 被引量:6
4
作者 赵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48-62,共15页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指向的“损害”并非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而与秩序行政所致力于防止的“危险”相重合。行政法在此领域虽然不乏理论构想,但是从立法和监管现实来看,制度设计过于简陋,功效不彰。生态环境损害...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指向的“损害”并非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而与秩序行政所致力于防止的“危险”相重合。行政法在此领域虽然不乏理论构想,但是从立法和监管现实来看,制度设计过于简陋,功效不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兴起,有传统行政管制不足的背景。但是,后者亦在逐步发展、完善中。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两种制度具有相互补充的潜能,但也要通过科学定位和相应的制度设计来避免行政活动借私法逃避应有约束。同时,应当根据两者各自的优势来科学设定不同机制的应用场景。惩罚性赔偿在此领域的引入,本质上是行政机关通过诉讼程序课以罚款。创制这种特殊惩罚机制的必要性需要审慎评估,当下通过司法解释来引入这一机制也有违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与此同时,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不必要地聚焦于对违法行为的咎责,因而需要调和与既有行政处罚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赔偿 惩罚性赔偿 危险排除 行政管制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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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否定论 被引量:1
5
作者 刘倩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032-1035,共4页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争议。从必要性角度看,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与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存在功能重叠;从可行性角度看,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道... 《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争议。从必要性角度看,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与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存在功能重叠;从可行性角度看,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道德可责性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故意”难以认定。为避免制度重叠和适用的操作难题,生态环境损害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行政处罚 道德可责性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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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性质定位再辨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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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政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226-235,共10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性质定位一直是各家争论的焦点,其中民事说过于关注磋商的形式平等,行政契约说缺乏意思表示基础,协商行政说与规范性文件存有冲突,双阶层说陷入非公即私的窠臼。磋商过程中环境私益处分不可避免性及行政主导性可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性质定位一直是各家争论的焦点,其中民事说过于关注磋商的形式平等,行政契约说缺乏意思表示基础,协商行政说与规范性文件存有冲突,双阶层说陷入非公即私的窠臼。磋商过程中环境私益处分不可避免性及行政主导性可为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商行政定性提供正向理论支撑。通过疏解磋商过程中行政因素注入之困惑,并且回应司法确认制度缘何可适用于协商行政性质下生态赔偿磋商制度的质疑,进而从正向支持和消解冲突两方面,为生态赔偿磋商协商行政之应然定性提供法律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性质 协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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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以协商行政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5
7
作者 王莉 许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12,共12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救济或者修复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环境法律制度。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囿于现有法律及政策对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规范遗漏,磋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参与磋商的功能定位不统一、磋商程序的启动规则不同一、磋商协议是否公示各地方存在较大差异等诸多问题,学理上亦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单一解释路径下的二元分歧,无法完整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全貌。协商行政理论主张公私法协力治理,通过平等协商手段实现环境行政目标,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的再识别提供了全新且适当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框架。基于协商行政理论的基本要旨,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宜定性为以垂直关系为基础的平等协商制度,磋商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之公法义务的协商行政行为。磋商制度法律属性重新识别之下,磋商实践中的既存问题便可得以有效消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法律属性 协商行政 公私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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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量刑特征及影响因素规范化的实证建构——基于2014—2022年全国1832份判决书的考察 被引量:1
8
作者 杨博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5-107,180,共14页
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是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因而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与生态法益保护的复杂性,导致刑罚适用与量刑标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通过回望中国新时代环境治理十年来的发展成效,选取中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及《刑... 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是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因而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与生态法益保护的复杂性,导致刑罚适用与量刑标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通过回望中国新时代环境治理十年来的发展成效,选取中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及《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全国2014—2022年1832份污染环境罪案件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严重程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过往环境行政处罚对量刑的影响逐渐减小,而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对量刑的影响逐渐增大。在经济发达地区,共同犯罪的主犯罚金数额较大,刑期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与此相反。过往环境行政处罚可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措施与缓刑的适用率。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的量刑应当规范化,实现“司法正义”与“生态正义”统合的良法善治,揭示生态损害赔偿的重要作用,完善污染环境案件中的量刑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行政从属性 生态法益 生态损害赔偿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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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 被引量:80
9
作者 黄锡生 韩英夫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4-21,共8页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脉络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性特质,又与行政权之行使保持着特有的亲和性。学者从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只能部分映射赔偿磋商制度运行的法律面貌。以协商行政为视角,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机...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脉络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性特质,又与行政权之行使保持着特有的亲和性。学者从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只能部分映射赔偿磋商制度运行的法律面貌。以协商行政为视角,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借用私法领域的协商与填补机制来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权行使之新样态。政府的主动磋商行为应被视为体现对话与合作的协商行政手段,其实施须同时兼顾彰显灵活性的协商裁量与彰显法治性的行政控权之两方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行政 解释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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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性质新论 被引量:11
10
作者 晋海 许正豪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7-115,137,共10页
厘清诉讼的法律性质,是科学构建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性质,学界仍未形成共识,有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特别诉讼说等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是生态... 厘清诉讼的法律性质,是科学构建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性质,学界仍未形成共识,有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特别诉讼说等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是生态环境损害,而非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是政府及其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对于生态修复问题,“公法责任,私法操作”引发诸多问题,“公法责任,公法操作”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权主导、司法权监督之原则及域外经验。“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监督”的路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在追究责任者行政责任时,对于重大案件可采取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定位为行政执法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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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综述 被引量:10
11
作者 龚虹波 冯佰香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8-26,155-156,共9页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海洋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制度选择,是激励海洋生态服务供给、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海洋开发向绿色转型的有效手段。文章从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概念及主客体、海洋生态损害程度判别、海洋生态损害...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海洋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制度选择,是激励海洋生态服务供给、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海洋开发向绿色转型的有效手段。文章从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概念及主客体、海洋生态损害程度判别、海洋生态损害评价、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等方面探讨了不同学科学者在海洋生态损害研究方面的进展及问题,并指出需加强多学科合作,明晰海洋生态损害形成机理,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的核算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损害 补偿标准 评价方法 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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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模式归于二元模式——论环境公益救济诉讼体系之重构 被引量:19
12
作者 薄晓波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34-47,共14页
我国目前针对环境公益救济创设了三种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权介入环境公益保护,替代环境监管执法主体履行职责,会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我国目前针对环境公益救济创设了三种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权介入环境公益保护,替代环境监管执法主体履行职责,会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面世后,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合、衔接不畅暴露了现有三元诉讼模式的不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并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或环境监管职责,而应当是政府受托代表的环境公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价值目标、制度功能、请求权基础、救济客体、诉讼对象、诉求范围等方面无显著差异,并存实无必要,应予优化整合。可考虑保留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将环保组织纳入原告范围,对执法者进行监督;去除现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改为“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作为原告,在环境公益受损害时请求司法救济。制度构建时应保留磋商前置程序,采用原告举证规则,并考虑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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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探析——游走在公法与私法之间 被引量:11
13
作者 李晨光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1期59-72,共14页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主要有行政处理与损害赔偿两种。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通过对民法理论进行适当扩张化解释,通过损害赔偿模式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是可行的。从国家所有权社会化的限度、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主要有行政处理与损害赔偿两种。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通过对民法理论进行适当扩张化解释,通过损害赔偿模式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是可行的。从国家所有权社会化的限度、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资源的特性角度衡量,行政处理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以私法为根基,同时注重发挥公法的作用,做好“公”与“私”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处理 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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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属性与检视完善 被引量:12
14
作者 唐守东 《北方论丛》 2021年第4期76-84,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绿色发展理念下实现环境保护的新举措,是创新政府环境行政监管职能、夯实污染主体修复责任的有效途径。赔偿磋商兼具私法化的外观形式和公法化的内在机理,契合行政契约理论的基本构造。但在实践中,赔偿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绿色发展理念下实现环境保护的新举措,是创新政府环境行政监管职能、夯实污染主体修复责任的有效途径。赔偿磋商兼具私法化的外观形式和公法化的内在机理,契合行政契约理论的基本构造。但在实践中,赔偿磋商机制尚未完全达到设计初衷,政府的绝对优势地位限缩了污染主体合理抗辩空间,磋商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协商的合意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寻找柔性化解决方案,平衡磋商双方的利益关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而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实质意义和功能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行政契约 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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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与问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两难选择 被引量:7
15
作者 张梓太 程飞鸿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第1期54-67,共14页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制度和生态环境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体两面,但是政府行政机关在选择索赔时存在两难困境,其中原因可以归结为生态环境行政问责具有基层效应、波及效应和严厉效应等三大特征。在暂时不能解决生态环境行政...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制度和生态环境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体两面,但是政府行政机关在选择索赔时存在两难困境,其中原因可以归结为生态环境行政问责具有基层效应、波及效应和严厉效应等三大特征。在暂时不能解决生态环境行政问责基层效应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依法问责化解波及效应、适度问责缓和严厉效应、完善问责推动积极索赔等措施,以应对波及效应和严厉效应,突破两难困境和健全问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生态环境行政问责 两难选择进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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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4
16
作者 刘静 蒋婷婷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CAS 2020年第2期1-5,共5页
我国生态损害的救济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且以私法手段为主导,不同救济手段间缺乏协调。对不同救济方式的特点和局限性的分析显示,我国应采用以公法救济为主导、私法救济为补充的复合救济模式。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衔接问题实际上是不同... 我国生态损害的救济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且以私法手段为主导,不同救济手段间缺乏协调。对不同救济方式的特点和局限性的分析显示,我国应采用以公法救济为主导、私法救济为补充的复合救济模式。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衔接问题实际上是不同主体提起此类民事诉讼的顺位问题。在分析多元化救济手段的基础上,对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提出建议,应从明确公私法救济手段的适用关系及对行政救济不力时补救措施的建立入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 行政救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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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现实困境与逻辑进路——基于多案例分析 被引量:4
17
作者 裴丽萍 李森 杨永海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52-57,共6页
污染对生态环境会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可以对生态环境起到预防污染、修复保护的作用,可以高效便捷地解决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问题。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缺乏... 污染对生态环境会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可以对生态环境起到预防污染、修复保护的作用,可以高效便捷地解决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问题。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制,各地区在实践中也存在差异和冲突。应从完善磋商和诉讼的有效衔接、协调磋商和行政处罚的合理适用、细化司法确认制度等3个方面着手构建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处罚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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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发展方向 被引量:24
18
作者 彭中遥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121-131,共11页
为破解“公地悲剧”所导致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僵局,党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起开始试点并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该项改革的突出亮点与重大创新,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运而生。从规范层面分析,赔偿磋商制度是... 为破解“公地悲剧”所导致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僵局,党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起开始试点并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该项改革的突出亮点与重大创新,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运而生。从规范层面分析,赔偿磋商制度是指国务院授权的行政机关主动与环境危害行为人就生态修复启动时间、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进行平等磋商,旨在达成磋商协议,并确保磋商协议内容可以实现的全新环境调处模式。为全面洞悉赔偿磋商制度的运行现状,本文以2015年以来的司法数据为基础,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检视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在地域分布、案件类型、索赔方式及磋商结果等方面的发展态势。据此发现,赔偿磋商制度在磋商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以及其与传统行政管制、新型索赔诉讼之间的适用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困顿。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认知存在较大偏差。从解释论视角观之,当前学界主流观点是从纯粹私法视角或特殊私法视角出发,将赔偿磋商界定为一种绝对意义上的民事行为抑或涉及公法元素的相对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这两类观点虽能在其解释论框架下揭示赔偿磋商制度的部分特征,但此举无益于完整勾勒出赔偿磋商制度之全貌。基于生态损害的公共性、社会性特质,同时考虑现代行政治理体系的回应型变迁,应当从“协商行政”视域出发对赔偿磋商法律性质予以重识。依此进路即可发现,赔偿磋商的实质乃是行政机关借用平等协商之私法手段来实现救济生态损害之公法目标的公权行政之新样态。由此,赔偿磋商制度的发展方向须嵌入行政法维度予以综合把握。具体而言:①构建“行政协商+行政命令+行政代履行”之“先柔后刚”的公法问责机制,实现赔偿磋商与传统行政管制的优化适用;②废除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模式而采非诉行政执行模式,力促磋商协议争议解决机制回归正途;③设立“政府主导、依法实施、执法优先、司法补充”的救济规则,确保赔偿磋商与索赔诉讼的有序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实证分析 解释论分析 公权行政 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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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空间 被引量:13
19
作者 彭中遥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5-96,130,共1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司法改革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中央层面的政策解读与制度设计却使得该项诉讼面临极大的潜在挑战:既无法从理论渊源上予以圆满解释,也未合理定位生态环境损害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司法改革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中央层面的政策解读与制度设计却使得该项诉讼面临极大的潜在挑战:既无法从理论渊源上予以圆满解释,也未合理定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功能边界,导致司法权极易侵入甚至取代行政权。从现行实践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运行状况也难言令人满意,其不仅存在适用条件“模糊”“泛化”之风险,而且已然与既有制度形成“重叠”“冲突”之乱象。检视行政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行政权与司法权大体需遵循“相互尊重专长”“行政权优先”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政府)作为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理应首先仰赖行政权,唯有在穷尽行政管制手段仍无法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时,才存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空间。未来,我国应严格依照“执法优先、司法补充”之原则,协同运用行政执法、赔偿磋商、索赔诉讼等多种手段,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全覆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公法性质 私法操作 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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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被引量:4
20
作者 韩翠平 李红梅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63-69,共7页
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是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起点,法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的角色定位为民事主体,但索赔过程中政府行政主体身份一直存在,导致政府行政和民事双重主体角色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度的改革发展造成诸如行政权与... 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是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起点,法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的角色定位为民事主体,但索赔过程中政府行政主体身份一直存在,导致政府行政和民事双重主体角色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度的改革发展造成诸如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生态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难以均衡以及损害司法公平审判精神等实践错位。政府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环境行政执法的继续与补充。以“协商行政说”为出发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政府角色定位进行理性思考,发现不仅需要赋予政府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职能、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监督机制,还需法院依职权能动中立,调整当事人双方不平衡的程序主体状态以保障审判公平,唯有此才能促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断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 政府角色 法律定位 实践错位 协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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