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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The Human Dignity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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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 CHANG Guohua(译)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2年第5期934-959,共26页
Buying and sell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are symmetrical crimes, but the “the same punishment for the same crime” is not applied. The focus of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is no... Buying and sell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are symmetrical crimes, but the “the same punishment for the same crime” is not applied. The focus of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is not about increasing the statutory sentence, but strengthening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to increase the prosecution rate and impose combined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including the buying of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and other subsequent crimes, so as to demonstrate the inevitability of criminal punishment. Human dignity is the core legal interest violated by the crime of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The specific legal interest is that humans are not for sale, which should be valued and protected independently in criminal law. This crime is a type of behavioral offense rather than a crime of circumstances.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neither the consent of the victim nor the goodwill of the purchaser excludes conviction of the crime. Compared with the crime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women or children,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is not necessarily a serious crime, and the basic statutory punishment of less than three years is reasonable. However, it is possible to appropriately raise the sentence to less than five years in legislation.Where subsequent behaviors do not constitute a crime, they can be used as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for the crime, and an aggravated statutory sentence can be configured to connect with the statutory punishments for the crime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women or childre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ame punishment for same crime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human dignity statutory 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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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极惩罪到积极治理: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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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袁方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4-83,共10页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为下限,这一轻罪概念既契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实,也是面向未来轻罪立法的一种前瞻性考虑。然后,对轻罪扩张现象进行反思,厘清轻罪扩张带来的正面功能和负面效应,指明其具有回应民意、完善立法、规范行为的优势,也揭示其简化司法、异化刑罚、附随后果过剩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轻罪治理体系进行完善,在实体层面依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和第37条的定罪免刑规定,建立多元的轻罪处遇模式;在程序法层面贯彻“三分原则”;在附随后果上严格限制适用主体、对象和内容;在前科消灭上逐步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注销和复权制度。这样多措并举,推动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从消极惩罪向积极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风险社会 刑法处遇 犯罪附随后果 前科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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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再完善:以轻微犯罪治理为场域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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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2-130,共9页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轻微犯罪时代。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治理轻微犯罪是重要的刑事司法途径。然而,轻微犯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仍存在一定的不适性,特别是实体与程序的衔接不畅、治理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一致等。因此,应当强化轻...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轻微犯罪时代。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治理轻微犯罪是重要的刑事司法途径。然而,轻微犯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仍存在一定的不适性,特别是实体与程序的衔接不畅、治理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一致等。因此,应当强化轻微犯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契合度与协同性,以轻微犯罪治理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按照刑事一体化的理念,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相关的实施机制。当前,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制度性“沟壑”亟待填补。为此,既需要调试现行刑法理论的互斥部分,也要重新审视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而及时启动必要的实体性立法修正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整合性的程序回应也势在必行,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更加健全的量刑协商机制等均是轻罪治理的主要关切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微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体与程序 供需协同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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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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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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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罪刑条款设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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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39,共12页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环境犯罪的罪刑条款;罪刑条款应当与行为规则、行政处罚条款密切接近,故应采取分散型设置方式;行政刑法的特点是通过补强行为规则,确保行为规则的有效性,故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通常采取行政犯的表述方式,但部分条款也可以采取刑法犯的表述方式;罪刑条款应以行政处罚条款为基础,通过增加不法要素与责任要素的方式,使环境犯罪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时,重在防止以刑罚处罚替代行政处罚;应当将行为人积极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规定为环境犯罪的减免处罚事由;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设置应注重必要性、明确性、合理性、协调性,不必顾虑与现行刑法典中环境犯罪条款的重复与交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附属刑法 罪刑条款 多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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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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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红 张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82-91,共10页
当前“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存在刺激受贿犯罪形成,降低国民对行贿罪不法感知度的弊端,但是行贿并非贿赂犯罪的根源,且行贿罪的不法和责任均低于受贿罪,因此不能对行贿受贿采取“并重同刑”的模式,“并重异刑”模式才是治理行贿受贿的... 当前“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存在刺激受贿犯罪形成,降低国民对行贿罪不法感知度的弊端,但是行贿并非贿赂犯罪的根源,且行贿罪的不法和责任均低于受贿罪,因此不能对行贿受贿采取“并重同刑”的模式,“并重异刑”模式才是治理行贿受贿的应然选择。为落实这一政策,必须认识到囚徒困境是不得已的侦查手段,希冀以囚徒困境来预防贿赂犯罪可能收效甚微;还要正确把握对于贿赂犯罪的宽严相济政策,防止行贿者利用单位行贿罪或企业刑事合规来逃避制裁。《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体现了对打击行贿行为的重视;下调行贿罪的法定刑为“异刑”提供了潜在可能。未来应当进一步下调行贿罪的法定刑,加大受贿未遂、行贿未遂的打击力度,删除贿赂犯罪中的特别自首制度和特别从宽制度,但应保留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并重同刑 并重异刑 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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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中罚金刑适用的优化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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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佳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5-42,共8页
近年来,大量轻微犯罪行为入刑,治理轻微犯罪的刑事策略需进行相应调整。罚金刑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单处适用率最高的附加刑,可以成为应对轻微犯罪的一种重要刑罚方法。但是,我国罚金刑地位弱化了刑罚功能的作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和适... 近年来,大量轻微犯罪行为入刑,治理轻微犯罪的刑事策略需进行相应调整。罚金刑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单处适用率最高的附加刑,可以成为应对轻微犯罪的一种重要刑罚方法。但是,我国罚金刑地位弱化了刑罚功能的作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和适用范围未能体现轻刑价值,罚金刑自身还具有不平等性及执行困难等问题。为优化罚金刑的适用,需要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将其纳入主刑的范围;调整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和适用范围,将其性质定位为适用于轻罪的轻刑;增加日额罚金制,尽量避免不平等;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罚金刑 轻罪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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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1
8
作者 黄京平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8-40,共13页
程序出罪的规模化现象,使我国不附条件不起诉欠缺正当性或正当性不足的特征突显。这必然影响规模化程序出罪的持久性、稳定性,也会形成轻微犯罪治理质效逐渐劣化的趋势。司法规范实际确定了具有相当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规则,及时... 程序出罪的规模化现象,使我国不附条件不起诉欠缺正当性或正当性不足的特征突显。这必然影响规模化程序出罪的持久性、稳定性,也会形成轻微犯罪治理质效逐渐劣化的趋势。司法规范实际确定了具有相当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规则,及时弥补了立法的缺陷,修正了规模化程序出罪正当性不足的偏差,也为建立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积累了经验。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应由附条件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和附条件终止刑事追诉程序构成,具体包含附条件不予立案、附条件撤销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几种具体的程序出罪方式。以不同等级的附条件不起诉取代酌定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是建立普遍意义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条件 程序出罪 不予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刑罚替代措施 分层出罪 犯罪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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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变迁与建构展望
9
作者 马松建 赵吉平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1-77,共7页
制定法预示着法律的发展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二)》体现了行贿罪立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从行贿罪的立法变迁中提炼出一些规律性表征,为行贿罪刑罚配置提供立法思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行贿罪刑罚配置的灵魂,行贿罪刑罚配置应... 制定法预示着法律的发展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二)》体现了行贿罪立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从行贿罪的立法变迁中提炼出一些规律性表征,为行贿罪刑罚配置提供立法思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行贿罪刑罚配置的灵魂,行贿罪刑罚配置应当考量与其具有对向关系的受贿罪,行贿罪修订需要对刑法结构进行反思和重塑。行贿罪刑罚配置问题被社会广为关注,但如何配置行贿罪的刑罚却见仁见智。对此应当从刑事政策出发,合理设计行贿罪刑罚配置,以期符合“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价值蕴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立法变迁 立法思路 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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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准入标准与激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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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亚文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4-70,共17页
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刑事合规激励对象泛化、不平等,罪刑失衡及自然人重罪合规不诉等有违刑事法治基本原理和规则的现象。该现象反映出了刑事合规的准入标准过宽与激励规则不明等问题。刑事合规准入应当限缩... 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刑事合规激励对象泛化、不平等,罪刑失衡及自然人重罪合规不诉等有违刑事法治基本原理和规则的现象。该现象反映出了刑事合规的准入标准过宽与激励规则不明等问题。刑事合规准入应当限缩涉企犯罪案件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形式与实质要件相结合的审查标准。其中,形式要件包括准入条件与负面清单,实质要件包括以悔罪表现为核心的预防必要性考量与以社会贡献或发展前景为核心的社会公益考量。除涉企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外,不能对被害企业或者仅因普通员工实施了涉企犯罪就对未涉罪企业启动合规监管。为保障刑事合规连带激励的合法性、公平性与正当性,有必要对其适用设置必要性、罪责较轻及罪刑均衡等限制条件,且没有理由将非领导职务的直接责任人员排除在激励对象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合规激励 合规准入 合规不起诉 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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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11
作者 陈洪兵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也能并罚。为开山采石以确保安全的方式运输、储存爆炸物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危险作业造成伤亡结果的,只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责任事故犯罪,而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应准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相适应 以刑制罪 竞合 加重犯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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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受贿条款修改之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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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辅顺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4期47-63,共17页
基于1997年《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立法缺陷和受贿犯罪的立法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受贿行为进行了修正,将其定罪处罚的条件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定刑升格”修改为“依照处罚... 基于1997年《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立法缺陷和受贿犯罪的立法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受贿行为进行了修正,将其定罪处罚的条件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定刑升格”修改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立法学角度分析,这一修改试图纠正立法缺陷,但却引发了新的问题:该款中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适用条件与刑法分则中其他类似条款的普遍性适用条件不一致;此外,该款牵连犯的处断规则与刑法分则其他法定牵连犯的处断规则不一致,造成了该款牵连犯内部、该款牵连犯与其他法定牵连犯之间,以及该款牵连犯与其他条款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之间的罪刑失衡。从刑法释义学角度分析,该款规定的罪数处断条件的表述与实际处断规则不符,导致在解释时难以确定具体的罪数形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修改该款规定的处断规则及其适用条件的表述,以实现罪刑均衡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受贿 牵连犯 从一重罪处断 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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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层级罪过说之提倡
13
作者 苏永生 史山庚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31,共13页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包括过失” 根据故意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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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定罪相关因素研究——基于34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14
作者 叶小琴 周懿婕 《南大法学》 2024年第4期1-15,共15页
公开的全部虐待罪和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共349份,有341个被告人的有效样本。总样本的双变量相关分析发现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与定罪均显著负相关,身份关系、使用工具情况、人体损伤程度则与定罪不相... 公开的全部虐待罪和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共349份,有341个被告人的有效样本。总样本的双变量相关分析发现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与定罪均显著负相关,身份关系、使用工具情况、人体损伤程度则与定罪不相关。基于年龄的分组比较还发现若干组间差异。对相关分析的整体反思能够归纳四个裁判倾向,不同倾向的价值判断标准之间存在潜在冲突,而且缺乏规范性的裁判逻辑。应当准确把握虐待罪适用的刑事政策,充分认识到虐待罪是刑法特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专门堵截性罪名。建议从四方面完善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罪规则,如单次侵害行为根据人体损伤结果区分两罪;两次或多次行为,直接致人轻伤及以上结果的单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符合“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暴力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堵截性罪名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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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法益保护之司法限制:以代替考试罪为视角
15
作者 何群 张书惠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55-65,共11页
在刑法扩张背景下,以保护集体法益为宗旨的罪名大量增加,从而令集体法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集体法益固然需要保护,但却不能泛化打击面。代替考试罪符合集体法益犯罪的特征,具有集体法益犯罪之应然内涵,是研究集体法益犯罪出罪的突破... 在刑法扩张背景下,以保护集体法益为宗旨的罪名大量增加,从而令集体法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集体法益固然需要保护,但却不能泛化打击面。代替考试罪符合集体法益犯罪的特征,具有集体法益犯罪之应然内涵,是研究集体法益犯罪出罪的突破口。在司法层面之所以有必要对集体法益保护进行限制,不仅是因为刑事司法活动需受到比例原则的恰当制约,而且基于集体法益自身的可恢复性特征,司法出罪并无碍于集体法益之保护。与此同时,治理法定犯时需要穷尽前置法保护措施,而非擅动刑柄。在限制路径方面,集体法益的司法保护需依次考察行为之规范违反幅度之量的要求与行为需罚性,并根据集体法益之可恢复性程度确定集体法益司法保护之力度。代替考试罪是微罪,其规范违反幅度很低,替考行为之犯罪对象、行为完成状态、犯罪动机与是否为惯犯共同决定着具体行为之需罚性。通过分析代替考试罪,可为其他集体法益犯罪之出罪进行指引与示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法益 代替考试罪 司法限制 需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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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伦理学批评视角下《罪与罚》中人物的伦理选择问题研究
16
作者 郑永旺 张雨绮 《中国俄语教学》 2024年第3期42-49,共8页
《罪与罚》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世界文坛上有深远影响的作品。国内外斯拉夫学者从宗教思想、地下人形象、犯罪心理等问题入手,对作品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直到今天,里面仍有许多隐秘的角落等待人们去阐释。与该作品紧密联系的是陀思... 《罪与罚》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世界文坛上有深远影响的作品。国内外斯拉夫学者从宗教思想、地下人形象、犯罪心理等问题入手,对作品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直到今天,里面仍有许多隐秘的角落等待人们去阐释。与该作品紧密联系的是陀思妥耶夫斯基提出的和人的伦理选择有关的“人是一个秘密”的命题。作品人物的伦理困境和伦理选择的动因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拟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视角出发,分析拉斯柯尔尼科夫、索尼娅和斯维里加洛夫伦理选择的特质,并以此为出发点剖析犯罪心理、脑文本、苦难审美等伦理元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与罚》 伦理选择 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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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之述评与借鉴——兼论情节犯情节要件之定位
17
作者 张庆立 《南海法学》 2024年第3期12-20,共9页
在日本,为平抑程序法中检察官独占主义和便宜主义的原则,需要从实体法上寻求一种控制公诉权滥用的策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运而生。目前,可罚的违法性经历了从违法性否定说到区分说的转变,正面临违法整体性和相对性的解释难题。妥当的... 在日本,为平抑程序法中检察官独占主义和便宜主义的原则,需要从实体法上寻求一种控制公诉权滥用的策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运而生。目前,可罚的违法性经历了从违法性否定说到区分说的转变,正面临违法整体性和相对性的解释难题。妥当的做法应为:将质和绝对轻微型量的违法性判断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而将相对轻微型量的违法性判断作为违法性的判断,并从规范的“指引功能”和“裁判功能”两个不同视角对违法的整体性与相对性进行解读。尽管中外立法模式各异,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在解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难题方面仍有积极意义,如借鉴可罚的违法性“分散归属”定位的做法,可将我国刑法中情节犯之情节要件分散归属至犯罪论体系中的各阶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罚的违法性 理论评述 借鉴价值 情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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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酌定减轻行政处罚——以50个样本为例
18
作者 沈子华 陈梓翰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12,共7页
完善酌定减轻行政处罚,系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重要部分。实证分析显现存在部分罚则畸重与实际情况不相均衡、法院援引依据不当、审查体系化不足的问题。引入“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作为酌定减轻处罚的... 完善酌定减轻行政处罚,系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重要部分。实证分析显现存在部分罚则畸重与实际情况不相均衡、法院援引依据不当、审查体系化不足的问题。引入“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作为酌定减轻处罚的价值标准指引,推进裁量要素解释具体化,辅之以正当程序,探索类案指导机制,实行合理量罚,以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达成过罚相当的执法效果,实现惩罚和教育的功能。酌定减轻处罚使得市场主体“负担适度”,有利于塑造、优化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酌定减轻行政处罚 裁量要素 负担适度 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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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监督: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法治之路
19
作者 卫跃宁 熊馥琳 《廉政文化研究》 2024年第1期57-69,共13页
对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中蕴含着历史、理论与实践三重逻辑,既是中国共产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历史经验的传承,也是监察机关处置权应有之义的体现,还是监察机关实践工作范式的运用。不过,监察... 对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中蕴含着历史、理论与实践三重逻辑,既是中国共产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历史经验的传承,也是监察机关处置权应有之义的体现,还是监察机关实践工作范式的运用。不过,监察机关这一行为在当前仍然面临着困境,包括在对职务犯罪进行非罪化处置时合法性上所带来的疑问、容易对司法权产生威胁以及容易造成监察权行使的恣意性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在观念上对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的理解存在偏差、在规范上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非罪化处置的标准不明以及在制度上缺乏对监察机关这一行为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最终造成了现实的“困局”。为此,必须系统而正确地认识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明确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标准、建立健全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监察体制改革所预期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机关 非罪化处置 职务犯罪 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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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仲舒的政治经济思想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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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桂起 《德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7,共7页
董仲舒的政治经济思想的核心以孔子的“仁学”及教化思想为根柢,建构德法(刑)并用,以德为主,刑为辅的治理体系,实现儒家的“王道”政治理想;其经济思想的核心是奉行儒家“均贫富”的社会理想,以满足人民必要的生活需求、巩固“大一统”... 董仲舒的政治经济思想的核心以孔子的“仁学”及教化思想为根柢,建构德法(刑)并用,以德为主,刑为辅的治理体系,实现儒家的“王道”政治理想;其经济思想的核心是奉行儒家“均贫富”的社会理想,以满足人民必要的生活需求、巩固“大一统”国家统治为目的,抑止权贵、豪强,平衡社会财富,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仲舒 政治经济思想 儒家学说 德主刑辅 平衡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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