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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双重限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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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一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2-145,195,共15页
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处置和重整的关键一环,对于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处置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使管理人事实上享有解除权,因此应将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并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 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处置和重整的关键一环,对于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处置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使管理人事实上享有解除权,因此应将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并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适用。在制度层面上,管理人选择解除需符合《民法典》解除权体系的一般性限制,即效率性与公正性的限制。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度目的解释转向联动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联动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效率与公正的限制从单方博弈转向市场整体博弈。同时,为提高市场整体效率,应从“纳什均衡”转向“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以“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方式建构管理人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并在破产法修改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理人选择权 《民法典》解除权体系 效率性 公正性 卡尔多-希克斯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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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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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宁 《西南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121-135,共15页
《物权法》第20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一方面,考察《物权法》第20条的立法目的,预告登记应当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亦应当为预告登记之下的请求权提供相应的保护。然而,我国两部法律均未... 《物权法》第20条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一方面,考察《物权法》第20条的立法目的,预告登记应当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亦应当为预告登记之下的请求权提供相应的保护。然而,我国两部法律均未提及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问题,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裁判呈现乱象。鉴于此,明确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保护效力,并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作限缩解释,实有必要。预告登记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对其进行破产保护救济时应有别于破产法上的取回权与别除权制度。当企业陷入破产时,可根据破产申请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不同阶段对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分别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管理人选择权 优先受偿 破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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