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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ights Implications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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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虎 XIANG Na(Translated)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2年第6期1178-1201,共24页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most distinctive feature of th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most distinctive feature of th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the people’s legislation for themselves, which is guided by the principle of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its external system and internal values. Functionally,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the obligation of the country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constructs the framework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ntry and individual people, and perfects the mechanism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types, contents, and functions of civil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required by the broad scope of human rights, with an aim to realize a happy life for the people, 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rights, and protect people’s personal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right to dignity through specific rules. The universal sharing of human rights requires the universality of the subjects of civil rights. The equal sharing of human rights requires the equality of forms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Meanwhile, it further requires the substantive equality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Attention is paid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pecific groups in external and embedded way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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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ruction of Gender in Modern Chinese Law: Discrepant Gender Meanings in the Republican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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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garet Kuo 《Frontiers of History in China》 2012年第2期282-309,共28页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intersection of law, gender, and modernity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Republican era (1912-49). It approaches the topic through a critical reading of the Republican Civil Code of 1929-30, and ...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intersection of law, gender, and modernity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Republican era (1912-49). It approaches the topic through a critical reading of the Republican Civil Code of 1929-30, and related commentary on the code by Chinese legal experts. By analyzing the gender assumptions embodied in several newly emergent categories of legal regulation, including legal personhood, minimum marriage age, consent, domicile, surnames, marital property, and child custody, the article's line of questioning reveals how gender meanings helped to shape modem concepts like universality, equality, and freedom. The findings illustrate the ways in which Republican civil law broke with late imperial legal and gender norms tied to Confucian patrilineal ideology and in addition established new legal and gender meanings that helped to consolidate Chinese politics on a republican basis and to reconfigure modem gender difference on a conjugal basi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der formation LAW modernity republican civil code legal personhood marriage age individual consent twentieth-century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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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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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ng Lu, Editor 《Women of China》 1994年第3期19-19,共1页
In this issue we will introduce readers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v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at... In this issue we will introduce readers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v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adopted at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ated by order No.37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pril 12, 1986,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7.This law was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drawing upon our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civil actirities,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lawful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and correctly adjusting civil relations,so a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ing socialist modernization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e of China has 156 articles and 9 chapters. The chapters are:1) Basic Principles;2) Citizen (Natural Person); 3) Legal Persons; 4) Civil Law and Agencies; 5)Civil Rights; 6) Civil Liability; 7) Limitations of Action; 8) Application of Law in 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ers; and 9)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All the articles apply to women. We have only extracted some of them which are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and childre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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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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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振江 贺中正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与权利担保 商事担保 商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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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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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5-106,共12页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要求、因国家职能变迁而兴起的“担保国家”观念、部分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属性等。普遍服务义务的设置需厘定公私畛域,防范企业不当扩张自然垄断的范围,从而阻碍市场化进程。依我国现行法,特定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为法定义务,并非其社会责任。我国有必要承认间接强制缔约理论,在所有公共事业领域类推适用电力、电信和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规范。普遍服务的义务人应获得基金补贴,而不应通过其业务获得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程度受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双重限制,故强制要约义务原则上不宜强制履行;在强制承诺时,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合理。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缔约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服务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民法典》第4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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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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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才发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33-144,共12页
《宪法》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根本法。《宪法》提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重要的法律资源,发挥着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宪法》规定... 《宪法》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根本法。《宪法》提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重要的法律资源,发挥着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需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柱,民族团结进步是政治基石,共同富裕是必由之路,精神文明是思想保障,党的领导是核心力量。需要遵循《宪法》规范探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路径:依据《宪法》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遵循“良法善治”推进基层社区和乡镇社会化治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中华民族共同体 中国式现代化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人类文明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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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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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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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两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制度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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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振华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7-40,共4页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阐释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同追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第一部民法典,在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方面有其可借鉴性。文章通过对中法两国有关共有法律制度的对比分...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阐释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同追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第一部民法典,在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方面有其可借鉴性。文章通过对中法两国有关共有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阐释了夫妻财产制度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共有财产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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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创新背景下图书馆读者信息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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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坤 《蚌埠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8-112,共5页
在介绍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讨论其给图书馆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图书馆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变化的对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图书馆依法开展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介绍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讨论其给图书馆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图书馆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变化的对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图书馆依法开展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给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 读者信息保护 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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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塑”走向“自塑”:《民法典》术语系统特征及法治形象建构
10
作者 刘谕静 魏向清 沈家豪 《中国语言战略》 2024年第1期199-211,共13页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形象由西方“他者”的话语进行塑造,无法准确、完整地表达和阐释中国的法治实践。要“自塑”中国当代法治形象,关键是有效地传播中国的法治话语。《民法典》是“自塑”中国法治形象的重要话语资源,其术语系统是话语...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形象由西方“他者”的话语进行塑造,无法准确、完整地表达和阐释中国的法治实践。要“自塑”中国当代法治形象,关键是有效地传播中国的法治话语。《民法典》是“自塑”中国法治形象的重要话语资源,其术语系统是话语建构的基础。《民法典》的核心术语系统、权利术语系统、多源术语系统和文本术语系统分别呈现出语符表征性、知识系统性、概念丰富性和形态生成性的系统特征。这些术语系统特征从话语主题凸显、话语逻辑构建、话语内容充实和话语形态生成四个方面,对《民法典》话语体系的建构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塑造了具备人文之性、系统之态、多彩之色和科学之形的中国当代法治形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术语系统特征 法治形象 他塑 自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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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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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建国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7-84,共8页
居住权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制度,回应了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居住权制度具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重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体现住宅所有权人意志的财产保障等价值功能。在肯定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功能时,应当看... 居住权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制度,回应了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居住权制度具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重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体现住宅所有权人意志的财产保障等价值功能。在肯定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功能时,应当看到这种制度存在设立类型单一、客体范围不明晰、权利义务有待明确、消灭事由不完整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的相对保守,以及居住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功能扩张。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改进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内容,以期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特定人群 法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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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术语学视域下法律术语翻译多维评价初探——兼评《民法典》术语英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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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谕静 魏向清 《外国语文研究(辑刊)》 2024年第1期263-274,共12页
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法律翻译的方向从输入为主转变为输入和输出并重,法律翻译的功能也由借鉴移植转变为传播和交流并重。当今,法律外译作为国际法治交往的重要媒介,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效果和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提高。本研究首先回... 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法律翻译的方向从输入为主转变为输入和输出并重,法律翻译的功能也由借鉴移植转变为传播和交流并重。当今,法律外译作为国际法治交往的重要媒介,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效果和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提高。本研究首先回顾我国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单一评价标准,揭示传统法律术语翻译标准反映的非交际性翻译问题。基于我国法律外译的法治交际现实需求,借鉴交际术语学的多维术语考察视角,阐释国际传播时代法律术语外译的跨语系、跨法系和跨文化的多维交际功能。从语符表征、概念构建和传播交际三个维度对《民法典》术语的英译进行多维评价,构建出适应国际传播时代需求的法律术语外译质量评价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术语翻译 多维评价 交际术语学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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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合同研究
13
作者 马强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33-142,共10页
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登记必须提交的书面文件。居住权合同的主体应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办理居住权登记,依照房屋的居住用途和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不得... 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登记必须提交的书面文件。居住权合同的主体应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办理居住权登记,依照房屋的居住用途和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不得擅自出租房屋,不得容纳非必要人员长期居住。居住权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居住权合同和租赁合同是满足群众住有所居住房需求的二元合同体系,法律对居住权合同的保护强度更大。现阶段可以采取出台房屋居住权管理条例或规定、制定居住权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居住权登记的有关事项等措施规范居住权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合同 合同主体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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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困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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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瑞华 高晨笛 林欣静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6期69-77,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彰显了对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和促进遗产这一特殊财产秩序高效有序再分配的价值。当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制度认知和遗产管理人选任、职责、责任、报酬等方面存在诸多制度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彰显了对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和促进遗产这一特殊财产秩序高效有序再分配的价值。当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制度认知和遗产管理人选任、职责、责任、报酬等方面存在诸多制度缺位,未来应持续加强遗产管理人制度宣传,逐步完善任职资格与选任程序、补足遗产管理人退出机制、细化遗产管理人职责、建立财产联动查询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产管理人 遗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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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促进地区科技创新的作用机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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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斌 丁紫晗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2024年第12期43-51,共9页
当前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重大制度变革与科技创新活力影响及作用机制的研究仍缺失。为进一步厘清民法典实施对地区科技创新的影响程度和作用机制,着眼于民法典的实施与地区科技创新活力的互动关系,通过论述民法典对权利的... 当前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重大制度变革与科技创新活力影响及作用机制的研究仍缺失。为进一步厘清民法典实施对地区科技创新的影响程度和作用机制,着眼于民法典的实施与地区科技创新活力的互动关系,通过论述民法典对权利的静态保护以及对交易安全的动态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基于2018—2023年中国29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有关数据,通过Probit回归模型实证检验民法典对地区科技创新的影响作用和作用机制。结果表明: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对城市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予数量的增加具有正向作用,进而促进地区科技创新;其具体影响机制为通过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提高地区科技创新水平,且营商环境的优化尤其体现在提升竞争公平层面。为巩固民法典实施的正向效应,应进一步完善顶层立法设计与法律实施机制,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健全相关评价体系,促进地区科技创新活力与动能充分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地区科技创新 营商环境 竞争公平 动静态保护 科技创新活力 基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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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认领制度的适用疑难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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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文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120-127,共8页
认领是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途径,与亲子关系推定、婚生否认、准正等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亲子关系法律系统。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认领制度作出的是一般性规定,对于任意认领、强制认领、认领否认、准正等制度的... 认领是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途径,与亲子关系推定、婚生否认、准正等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亲子关系法律系统。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认领制度作出的是一般性规定,对于任意认领、强制认领、认领否认、准正等制度的实际操作规范未加明确。德国和瑞士的认领法律体系,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领的适用细则有借鉴意义。认领制度的解释适用,应当以血缘关系为必要,兼顾维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安定性,且不得与子女最佳利益相冲突,以确保非婚生子女的亲属权益。因此,需要加强理论支撑,结合实务经验,从而对认领制度加以准确理解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亲子关系 非婚生子女 任意认领 强制认领 婚生否认 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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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恶意串通条款的独立价值与规范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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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伊帆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利益等案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加以规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恶意串通的主观构成聚焦于对“串通之恶意”的判断,当事人既需存在明知或应知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之“观念”,又需具备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之“意思”。《民法典》第154条所称“他人合法权益”中的“他人”仅指向特定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客观构成以“特定第三人财产利益”为中心,并以“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其必要条件。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民法典》第154条中的“无效”应为相对无效之法律效果,其只能由受害方主张,且仅相对该受保护的特定第三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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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中“文明”一词的流变
18
作者 秦伯约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08-112,共5页
“文明”这一词汇,最初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目标,于1982年首次被写入我国宪法,并在此后数次宪法修订中得到多次使用。2018年,“生态文明”概念出现在宪法文本中。我国现行宪法中使用“文明”这一语词多达8次。但是由于“文明... “文明”这一词汇,最初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目标,于1982年首次被写入我国宪法,并在此后数次宪法修订中得到多次使用。2018年,“生态文明”概念出现在宪法文本中。我国现行宪法中使用“文明”这一语词多达8次。但是由于“文明”一词本身的多义性及语词含义在我国数度变迁,现行宪法中“文明”一词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对我国宪法文本中“文明”一词概念的流变进行探索,辨析其体现出的时代环境,能进一步加深对我国宪法发展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明 生态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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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理论下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检视
19
作者 贺中正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0-29,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土化的对抗力工具论,不致与以物权法定为核心的物债二分体系等自相扞格,能在概念及逻辑构造上实现周延。登记对抗下的登记是法律拟制的、在意思主义模式下能够增强物权对抗力的工具。应以纵向层级的思路梳理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问题。只要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影响,那么就认定其发生对抗。在对抗事实发生的基础上,权利的优先顺位当以对抗效力的有无、大小为主要标准,再辅以政策规定、价值衡量等。至于第三人范围,则需以主客观结合的解释方法予以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抵押登记 未登记动产抵押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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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立法下保护地役权的现状及规范构造
20
作者 盛余煌 《四川环境》 2024年第5期91-96,共6页
保护地役权由国外经验引入,在国家公园试点中逐渐成为兼具本土化探索的新兴土地权属管理制度。但基于公私属性争论,保护地役权的规范路径存在众多争论,尚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式确立。考虑到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以及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 保护地役权由国外经验引入,在国家公园试点中逐渐成为兼具本土化探索的新兴土地权属管理制度。但基于公私属性争论,保护地役权的规范路径存在众多争论,尚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式确立。考虑到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以及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保护地役权制度应尽快于法有据。基于此,通过分析保护地役权制度属性,对比民法与环境法两条入法路径,结合生态文明立法进程探讨保护地役权规范构造的更优选择。分析得出在环境法中另起炉灶路径较为适宜,建议在先行出台的《国家公园法》中设定具体规则,后考虑在《自然保护地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中予以原则性纳入,最后将细化规定空间留给专类保护地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文明立法 保护地役权 规范构造 国家公园法 自然保护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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