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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ap report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finance, and governance after the United States declared its withdrawal from the Paris Agreement 被引量:4
1
作者 Qimin Chai Sha Fu +2 位作者 Huaqing Xu Weiran Li Yan Zhong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17年第3期196-208,共13页
On 1 June 2017, the US President Donald Trump officially announced the withdrawal from the Paris Agreement, thus the study on the reasons of withdrawal, the potential impacts, and coping strategies has become a focus ... On 1 June 2017, the US President Donald Trump officially announced the withdrawal from the Paris Agreement, thus the study on the reasons of withdrawal, the potential impacts, and coping strategies has become a focus among policy circles an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Based on the self-developed US Policy Assessment Model,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evaluates the three potential "major deficits" in terms of mitigation, climate finance, and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as a result of the US withdrawal from the Paris Agreement and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for coping with such transformations accordingly. The study show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withdrawal from the Paris Agreement will affect the existence and implementation of successive climate policies and result in an additional 8.8-13.4% increase in the global emissions reduction deficit. The United States' withdrawal will also deteriorate the existing climate finance mechanism. The Green Climate Fund (GCF)'s funding gap will increase by USS2 billion, while the gap of long-term climate finance will increase by about USS5 billion a year. Either the China-EU or the "BASIC plus" mechanism could fill the governance deficit caus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lack of political momentum may continue for a while in the futur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rump administration Paris agreement mitigationdeficit finance deficit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defic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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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概念的体系化重构 被引量:2
2
作者 韩宁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3-83,共21页
现有政府合同管理规范对政府合同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但学理意义上的概念构造尚未完成,“政府合同=行政协议+缔结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的民事合同”之结论存在缺陷。通过把合同还原为通用于各部门法的中性工具,将政府合同的研究视角... 现有政府合同管理规范对政府合同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但学理意义上的概念构造尚未完成,“政府合同=行政协议+缔结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的民事合同”之结论存在缺陷。通过把合同还原为通用于各部门法的中性工具,将政府合同的研究视角从救济前移至行政过程,政府合同的识别标准被调整为“行政机关与任何主体订立的合同均为政府合同”。以行政任务为出发点,可将政府合同区分为公务型政府合同和管理型政府合同,公务型政府合同可被进一步区分为内部公务型政府合同与外部公务型政府合同。以救济途径为落脚点,可以将政府合同区分为行政协定与非行政协定,非行政协定可被进一步区分为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磋商性文件和劳动人事协议,其中,民事合同和行政协议属于狭义政府合同。将两条基于不同场景的体系化路径进行对接与融合,有助于形成对政府合同概念相对立体的认知,动态还原政府合同概念的全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合同 行政协议 合同 行政协定 公务型政府合同 管理型政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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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横向府际应急协同机制的实践样态及制度保障 被引量:2
3
作者 付士成 谷静萱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1,共12页
突破省域边界的突发事件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与突发性,灾害后果严重。实践中,各省级政府通过签订应急协同协议、新设应急协同组织、开展联席会议与会商应对跨省突发事件,形成了多元化的应急协同机制,契合中国特色应急管理制度的改革方... 突破省域边界的突发事件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与突发性,灾害后果严重。实践中,各省级政府通过签订应急协同协议、新设应急协同组织、开展联席会议与会商应对跨省突发事件,形成了多元化的应急协同机制,契合中国特色应急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相关机制不仅面临合法性质疑,还存在效力薄弱、协同动力不足和未突破区域壁垒的弊病,需要完善相关合法性保障与实效保障。协同机制具备实质合宪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其组织法依据,一些仅供协调而未涉及职权调整的协同机制不违反职权法定原则与组织法定原则,具备合法性。然而,应对跨省突发事件需要整合各省政府部门职权以形成区域性应急行政权,该权力源自政府的行政授权,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相关法律依据。协同机制的实效保障需要多路并进:在协同协议层面,应当进一步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可操作性;在协同组织层面,需要健全应急协同组织及其内部结构;在协同信息层面,完善应急协同信息平台建设有助于收集、共享常态化信息与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信息;在协同动力层面,可以通过夯实协同观念基础与信任基础、增加协同净收益和加强中央政府的高位推动增强协同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治理 社会治理 应急协同 行政协议 行政联席会议 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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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范行使研究 被引量:1
4
作者 李会勋 赵美玉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14-123,共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享有基于优益权的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政机关依据公共利益优先、平衡公私利益及契约精神等理念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文章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发现了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享有基于优益权的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政机关依据公共利益优先、平衡公私利益及契约精神等理念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文章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发现了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依据不清晰、程序适用不规范、赔偿补偿标准不明确、与民事合同的变更解除区分不明确等问题,指出须明晰权力行使依据,规范行使程序,明确补偿方式及标准,区分单方变更解除权与民事变更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行政优益权 单方变更解除权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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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化行政中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5
作者 王春业 周娇娇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5-65,共11页
为适应时代发展,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政府主动在公共行政领域引入数字技术,“自动化行政”应运而生。自动化行政在提升办理行政业务便捷性的同时,因法律语言与机器语言无法完全对应、自动化行政领域的立法欠缺、算法黑箱、算法运算... 为适应时代发展,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政府主动在公共行政领域引入数字技术,“自动化行政”应运而生。自动化行政在提升办理行政业务便捷性的同时,因法律语言与机器语言无法完全对应、自动化行政领域的立法欠缺、算法黑箱、算法运算的瞬时性及模型训练的海量数据需求、算法歧视等因素,侵害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的行使,使个人信息权与平等权的保护面临困境。现阶段可考虑通过完善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制自动化行政,设置基本程序要求并细化各类自动化行政的程序来规范执法流程,优化事后救济制度来推进自动化行政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实现自动化行政中相对人权利的全方位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化行政 法治政府数字化 行政相对人 权利保护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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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协议”的融合: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适用目的
6
作者 张启江 朱晓萌 《南海法学》 2024年第5期1-20,共20页
目前,由于对行政协议“四要素”识别标准功能的认识存在模糊性,从而出现实践和理论的双重困境。在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在确定行政协议概念上的开放性结构,以及识别标准“四要素”内容内蕴的解释弹性空间,由此形成了量大面广的“其他行... 目前,由于对行政协议“四要素”识别标准功能的认识存在模糊性,从而出现实践和理论的双重困境。在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在确定行政协议概念上的开放性结构,以及识别标准“四要素”内容内蕴的解释弹性空间,由此形成了量大面广的“其他行政协议群”,造成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行政协议“所向披靡”,基本无“禁区”的局面,从而导致规范供给严重不足的“依法行政”之困境;在理论研究层面,致力于将“四要素”标准置于行政协议概念之中进行微观层面的精细化分析,而忽视了行政协议作为全新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的目的性关注。行政协议概念及其识别标准是基于客观需要之目的的主观创造,应当契合于行政协议制度实践之需而探究和解释之。因此,行政协议识别标准应当服务于行政协议制度的立法目的,方可走出概念要素提取和解释上的困境,因应由行政协议所开启的依约行政与依法行政共生共融的时代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识别标准 目的解释 依约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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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实施与司法应对
7
作者 程雪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79-188,共10页
落实和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对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义重大。现行法虽然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许多实体、程序规则,但存在规范不衔接乃至规范冲突等问题,为此,须从司法裁判视角确定各类相关规则的规范功... 落实和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对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义重大。现行法虽然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许多实体、程序规则,但存在规范不衔接乃至规范冲突等问题,为此,须从司法裁判视角确定各类相关规则的规范功能和规范要求。具言之,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登记且入市地块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标准进行认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决策应遵循“全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同意”规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应认定为民事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行政协议。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和监管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分别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城乡融合发展 乡村振兴 行政协议 司法审查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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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之诉赔偿与补偿情形认定
8
作者 张敏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72-184,共13页
行政协议之诉赔偿、补偿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既有别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也不属于民事赔偿、民事补偿,当前理论界有争议,实务中法官可以依法作出不同的裁判。判断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之诉中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原则上应为合法优先... 行政协议之诉赔偿、补偿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既有别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也不属于民事赔偿、民事补偿,当前理论界有争议,实务中法官可以依法作出不同的裁判。判断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之诉中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原则上应为合法优先、兼顾公益,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仅是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只给予补偿。行政协议之诉赔偿、补偿应尽可能明确具体标准,不能明确的,应比照行政赔偿适当增加,而且赔偿应高于补偿。对行政协议纠纷作出裁判应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即便需要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也需要考量能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随意参照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赔偿补偿 合法优先 兼顾公益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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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实践表征及优化路径探析——以湖南省内长江流域治理为例
9
作者 刘海鸥 陈千惠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3-60,共8页
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机制的一项重大创新,其协同治理作用在实践中日益凸显。从2012年通过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开始,湖南省经历了从探索地方政府主导的纵向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到确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基本框架,... 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机制的一项重大创新,其协同治理作用在实践中日益凸显。从2012年通过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开始,湖南省经历了从探索地方政府主导的纵向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到确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基本框架,再逐步建立健全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发展理路。实践表明,当前湖南省存在缺乏足够权威性的法律法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地区间评定标准差异大等问题。因此,应通过完善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专门立法、探索建立多元化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模式、合理确定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评定标准和计价办法来提升湖南省内长江流域的治理水平,为我国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提供优秀的样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省流域 水生态补偿 协同治理 府际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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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诉讼抑或单向诉讼?——行政协议诉讼的模式选择 被引量:2
10
作者 范奇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5-128,共14页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确立后,面临着解决行政协议内在的“双向”结构冲突与融合的问题。部分学者主张借鉴德式经验,构建整体双向诉讼制度,但这种诉讼结构与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结构存在冲突。从行政协议制度创设的路径模式上看,德国倾向... 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确立后,面临着解决行政协议内在的“双向”结构冲突与融合的问题。部分学者主张借鉴德式经验,构建整体双向诉讼制度,但这种诉讼结构与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结构存在冲突。从行政协议制度创设的路径模式上看,德国倾向于主观模式,法国则倾向于客观模式,主张借鉴德式经验实际也会与我国大量借鉴法国行政协议进行制度创设的事实相冲突。同时双向诉讼制度还会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有所抵牾,以及存在“外源制约”等四个方面的困境。基于此,暂不宜将双向诉讼制度直接移植入法。可取的路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单向行政协议诉讼制度。我国已有的制度具有兼容性,能够对行政协议的合约审查和强制执行机制进行吸收与调试,利用行政协议判例的累积构建公法合同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诉讼 创制 路径模式 双向诉讼 客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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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单方行为司法审查方式及其问题——基于215份裁判文书的质性分析
11
作者 池洋 刘飞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7-157,共11页
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长期以单方行为审查方式为主导,但在意思表示层面,单方行为概念难以囊括行政协议;在审查对象层面,行政协议适用合法性审查这一前提存在疑问;在权利保护方式层面,“客观化”的保护方式难言充分。对上述疑难,最高人... 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长期以单方行为审查方式为主导,但在意思表示层面,单方行为概念难以囊括行政协议;在审查对象层面,行政协议适用合法性审查这一前提存在疑问;在权利保护方式层面,“客观化”的保护方式难言充分。对上述疑难,最高人民法院意图通过拆分行政协议为“单方行为”与“其他协议合意”加以解决。通过对215份裁判文书的考察,可以确认单方行为审查方式依旧通行于行政协议审查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当下的做法尽管有助于部分争议解决,但在总体上未见明显成效。未来的行政协议应着力构建“性质二分,区分审查”的司法审查方式,改变以单方行为审查为主导的现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单方行为 拆分审查 区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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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诉讼中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反思及优化进路
12
作者 刘杰 翟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6期112-120,共9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协议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与起诉期限制度分别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以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案件。该分类以行政协议具有的“行政性”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协议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与起诉期限制度分别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以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案件。该分类以行政协议具有的“行政性”与“协议性”双重属性为标准,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未完成行政协议诉讼中时效制度正当性的合理证成,根本缘由在于行政协议诉讼中时效制度的设计本身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已无法回应实践需求。统一适用起诉期限,以及“协议性”与“行政性”的区分路径都存有不足。将明确案涉纠纷属性作为前置程序,区分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类型,进而确定需适用的具体时效规则,应是较为合理的时效制度优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起诉期限 诉讼时效 行政性 协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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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反向诉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13
作者 黄鹏 孙韡 《镇江高专学报》 2024年第3期69-72,共4页
行政协议被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实践中,行政主体虽能运用单方变更、解除协议、非诉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但是在追求诉权平等、区分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等问题上仍具有构建反向... 行政协议被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实践中,行政主体虽能运用单方变更、解除协议、非诉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但是在追求诉权平等、区分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等问题上仍具有构建反向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该制度的构建从立法目的和域外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诉讼程序的启动上还是在举证责任的完善上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反向诉讼 诉权平等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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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平台私权力滥用的公法治理
14
作者 杨宏韬 邢益精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2-49,共8页
网络平台假借算法中立和服务协议的外衣大肆滥用私权力,给平台内用户的财产和隐私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只是把平台视为普通的私法主体,而忽视了平台的公共属性,平台用户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管控措施欠缺程序正... 网络平台假借算法中立和服务协议的外衣大肆滥用私权力,给平台内用户的财产和隐私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只是把平台视为普通的私法主体,而忽视了平台的公共属性,平台用户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管控措施欠缺程序正义、格式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平台行为不合理通常难获支持。面对私法调节的局限性,应该借鉴公法机制和公法原理赋能平台生态。有必要引入公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规范平台私权力的运行;加重平台运营公司对自身管控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可以有效矫治平台用户在诉讼能力上的天然弱势;设置平台纠纷复议委员会有助于平台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行政 公法规制 平台私权力 服务协议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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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失信惩戒的救济机制研究 被引量:1
15
作者 李想 《昭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94-101,共8页
近年来,社会信用建设在各个领域如火如荼地展开,众多行政机关自行安排部署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进行失信惩戒,大批的失信主体受到制裁。在当事人权益遭受损害时,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救济。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失信惩戒,完善救济机制是其中... 近年来,社会信用建设在各个领域如火如荼地展开,众多行政机关自行安排部署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进行失信惩戒,大批的失信主体受到制裁。在当事人权益遭受损害时,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救济。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失信惩戒,完善救济机制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我国失信惩戒救济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保障不足,被列入失信名单前的程序保障不足致使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渠道不畅通;其次是法律救济不完善,被列入失信名单后的司法救济存在争议。为了给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可以在我国原有失信惩戒基础之上,借鉴国外优良的法律规定,坚持按照法律正当程序依法办理进行纳入失信名单前的救济,启动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依法进行纳入失信名单后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信惩戒 行政相对人 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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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PP项目中行政协议内容要素的识别标准及界定
16
作者 车佳桥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0-124,共5页
通过追溯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讨论,发现“内容要素”是界定PPP项目中行政协议的核心标准,提出以三类主要的PPP协议为突破口,从行政机关的“授益性质”维度对三类PPP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主要义务进行解析,得出尚未被定性的外包类PPP协议和私... 通过追溯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讨论,发现“内容要素”是界定PPP项目中行政协议的核心标准,提出以三类主要的PPP协议为突破口,从行政机关的“授益性质”维度对三类PPP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主要义务进行解析,得出尚未被定性的外包类PPP协议和私有化类PPP协议应属于民事协议的结论,并建议在未来的PPP协议纠纷裁判中,以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出发点考虑诉讼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PPP协议 内容要素 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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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行政协议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17
作者 李洁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4-17,共4页
效力待定行政协议能够为解决行政纠纷提供缓冲,具有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功能。但由于立法与实践的错位,效力待定行政协议在实践中面临效力补正前置程序缺位、法律规范缺失和具体类型不明等困境。因此,应当确立行政... 效力待定行政协议能够为解决行政纠纷提供缓冲,具有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功能。但由于立法与实践的错位,效力待定行政协议在实践中面临效力补正前置程序缺位、法律规范缺失和具体类型不明等困境。因此,应当确立行政协议效力补正前置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案件涌入法院;增加效力待定行政协议法律条款,明确法律依据;强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功能,促进案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效力待定 行政协议 行政争议 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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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式执法的三维论析:价值、挑战与控制
18
作者 黄竹智 《行政与法》 2024年第10期94-105,共12页
邀约式执法是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理念转变的基层智慧结晶与创新成果。邀约式执法创新实践面对着创新能够带来的共性问题:对现有规范的突破,行政目标与行政方式缺乏匹配,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产生形变。邀约式执法创新价值体现为违法责任... 邀约式执法是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理念转变的基层智慧结晶与创新成果。邀约式执法创新实践面对着创新能够带来的共性问题:对现有规范的突破,行政目标与行政方式缺乏匹配,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产生形变。邀约式执法创新价值体现为违法责任豁免和推动涉企行政合规,但同时也面临着行政检查混同导致的不依法履职的风险和新裁量要求突破现行规范的风险。长期来看,涉企行政合规工作需要推动行政合规整体法律体系的建设;短期则需要在具体试点实践中贯彻落实顶层设计,规范协议内容与程序,保障执法创新依法展开,完善对创新执法的监督并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邀约式执法 行政协议 依法行政 服务行政 创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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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规则的检视与重构
19
作者 马媛婧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163-169,共7页
在单向诉讼结构下,行政非诉执行成为行政机关诉请行政相对人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唯一救济方式。但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过程中却存在非诉执行主体与行政协议主体不对应、执行对象与审查标的不同一、各地审查强度参差不齐和制度的控... 在单向诉讼结构下,行政非诉执行成为行政机关诉请行政相对人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唯一救济方式。但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过程中却存在非诉执行主体与行政协议主体不对应、执行对象与审查标的不同一、各地审查强度参差不齐和制度的控权功能与司法实效耦合度低四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集中于法律进程滞后于社会治理发展的客观窒碍、行政协议自愿性与非诉执行强制性的正面对撞及现有具体规则无法满足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审查需求三个方面。为此,建议围绕启动要件、审查程序和裁判规则三个审查节点,构建区别于一般非诉执行、适合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非诉执行 自愿性 强制性 行政优益权 司法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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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刍议
20
作者 张念念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7期96-99,共4页
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对PPP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引发了PPP协议解纷法律救济上的混乱。PPP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具体包括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由于PPP协议具有公私混合属性,应将PPP协议认定为混合合同,诉讼解决纠... 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对PPP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引发了PPP协议解纷法律救济上的混乱。PPP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具体包括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由于PPP协议具有公私混合属性,应将PPP协议认定为混合合同,诉讼解决纠纷应适用公、私法律规范审查。具体而言,应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一是采用德国双阶理论,构建“行+民”或“行+行”的诉讼模式;二是赋予私人部门救济途径选择权;三是广泛使用仲裁模式解决PPP协议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PP 行政协议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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