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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逻辑——以具体案例为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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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恩海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1期67-76,共10页
“违反国家规定”是确定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考察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四项行为方式。行为即便“违反国家规定”,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行为方式,也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还... “违反国家规定”是确定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考察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四项行为方式。行为即便“违反国家规定”,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行为方式,也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出罪事由。依据司法解释追究被告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前提条件是涉案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罪 内蒙古收购玉米案 刷单炒信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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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 被引量:13
2
作者 刘晓航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6-117,共12页
网络暴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频发的态势,所造成的影响也突破网络空间的限制,产生危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实质结果。网络暴力属于刑法规制范畴,但由于追责主体难以确定,网络暴力入罪标准界定分歧及现有刑法规定... 网络暴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频发的态势,所造成的影响也突破网络空间的限制,产生危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实质结果。网络暴力属于刑法规制范畴,但由于追责主体难以确定,网络暴力入罪标准界定分歧及现有刑法规定难以涵盖网络暴力行为等问题,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不降反增。对此,有必要以积极刑法观、宽严相济为价值基础,在刑事司法层面明确网络暴力行为入罪认定标准;在刑事立法层面考虑修增损害他人名誉罪,从而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责任分散 罪责自负 损害他人名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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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用的法益属性及刑法保护模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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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宗涛 张奥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5-51,共7页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个人数据信用行为则无对应的规制罪名。鉴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不宜单独设立妨害业务罪等罪名,而应着眼于法益的共通性,通过修订《刑法》第221条、第246条的构成要件实现规制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用 名誉法益 刷单炒信 妨害业务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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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好评型反向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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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璇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63-73,共11页
恶意好评型反向刷单行为作为刷单炒信行为的重要类型,近年来逐步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此类行为由于自身行为结构的特殊性引发了学界的不同认识,针对其定性主要有“无罪说”“破坏生产经营罪说”“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说”等不同观... 恶意好评型反向刷单行为作为刷单炒信行为的重要类型,近年来逐步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此类行为由于自身行为结构的特殊性引发了学界的不同认识,针对其定性主要有“无罪说”“破坏生产经营罪说”“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说”等不同观点。由于反向刷单行为因果关系、侵犯对象和损失结果认定的特殊性,我国现行刑法难以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对其进行合理规制。针对此类行为,文章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借鉴他国经验探索构建立足信息网络的“小妨害业务罪”,从而实现此类行为的合理刑事规制,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刷单 破坏生产经营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特殊结构 妨害业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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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有偿行为的刑事责任辨析 被引量:2
5
作者 陈堂发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78-83,共6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新闻有偿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满足的要件为:媒体舆论是否充当商业不正当竞争工具;毁损声誉的结果是否出于直接故意;侵害行为所担之责是否符合"罚当其过"。记者有偿新闻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qu...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新闻有偿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满足的要件为:媒体舆论是否充当商业不正当竞争工具;毁损声誉的结果是否出于直接故意;侵害行为所担之责是否符合"罚当其过"。记者有偿新闻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受贿罪",虽然司法实践对敲诈勒索罪、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存在可替换性,但适用受贿罪的案件比例增多,表明法律机关打击有偿新闻的力度增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而非主动索贿构成"受贿罪"的要件。正面典型报道中的交易行为属非索贿型受贿罪,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条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成为新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有偿 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 损害商业信誉罪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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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利用BBS破坏生产经营案谈起 被引量:4
6
作者 刘松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3期34-37,共4页
以一起利用BBS破坏生产经营案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着重比较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异同,并进而展开了对刑法条文中不确定含义词语——“其他”、“等”的探讨。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品声誉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司法机关 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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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7
作者 吴占英 《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4期61-65,共5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现行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本文就该罪的沿革、概念、特征、适用。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品声誉罪 刑法 中国 犯罪构成特征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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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视角下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谢雄伟 施雄文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9期44-51,共8页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并非仅仅是一种宣言式的宣告。而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以否定的形式,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科处刑罚。但是刑法对滥用言论自...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并非仅仅是一种宣言式的宣告。而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以否定的形式,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科处刑罚。但是刑法对滥用言论自由行为的处罚,应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因此,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为视角,由抽象到具体,结合相关的案件事实分析在具体的罪名中应如何维护言论自由与刑法适用之间的界限。简而言之,刑法应明确其权力行使延伸的边界,避免滥用刑法对言论行为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论自由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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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范适用——以比例原则为分析语境 被引量:1
9
作者 孙文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15-23,共9页
网络言论的纷繁复杂与重刑化的司法倾向影响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导致此罪适用的扩张。为了防止这一现象,应当引入具有过滤“超额治理机制”作用的比例原则进行规范与指导,即通过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 网络言论的纷繁复杂与重刑化的司法倾向影响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导致此罪适用的扩张。为了防止这一现象,应当引入具有过滤“超额治理机制”作用的比例原则进行规范与指导,即通过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等三项具有递进关系的子原则进行逐项审查。依适当性原则,此罪只适用于损害程度达到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依必要性原则,此罪应根据危害程度来选择对行为人损害最小的手段;依均衡性原则,此罪的适用需注重对行为人的特殊预防作用以及对公民监督批评权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比例原则 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监督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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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贬损声誉型刷单行为的刑法定性与规制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诗华 《中州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43-48,共6页
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信用评价在商业交易业务中的地位变得举足轻重。而恶意贬损声誉型刷单行为正是利用了当前网络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完善,恶意破坏并损害竞争商家的正常经营与商业信誉。对于此类行为的惩治,学界与实务界存在多种罪与非罪... 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信用评价在商业交易业务中的地位变得举足轻重。而恶意贬损声誉型刷单行为正是利用了当前网络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完善,恶意破坏并损害竞争商家的正常经营与商业信誉。对于此类行为的惩治,学界与实务界存在多种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应当将这类虚假业务行为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并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增设虚假业务罪,以及顺应行业发展实际开展社会共治,从而有效优化此类犯罪的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贬损声誉 刷单行为 虚假业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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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并散布”型犯罪的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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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濠江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31-35,共5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均是采用“捏造并散布”的表述,这就造成了对捏造与散布是否必须同时存在的争议。传统的先捏造,后散布的理解已经不能有效处理实践中的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许多学理上将散...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均是采用“捏造并散布”的表述,这就造成了对捏造与散布是否必须同时存在的争议。传统的先捏造,后散布的理解已经不能有效处理实践中的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许多学理上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纳入规制的论证也存在问题。合理运用语法解释可以重新确定两个行为的关系,从而将散布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文理解释 语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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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研究——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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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俊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30-144,共15页
商业诋毁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直以"简明性"特征呈现,且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未受到足够重视。新法中该条款在主体要素、行为模式、观念形态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须结合反法的基础理论及司法实践,以要件模式进行优化... 商业诋毁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直以"简明性"特征呈现,且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未受到足够重视。新法中该条款在主体要素、行为模式、观念形态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须结合反法的基础理论及司法实践,以要件模式进行优化:在本体要件中,主体性要素囿于竞争关系范畴,不仅限缩了"适法范围",还导致民法与反法的界限不甚明朗;在行为要件中,"编造、传播"的"并列式""递进式""组合式"解读,将对行为认定及排列方式产生不同影响;在观念要件上,过失心态的类型化可一定程度扩大规范的射程范围;在后果要件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表述可能存在语义学上的同义、反复。新法中商业诋毁条款的规范解读及司法适用均应围绕此四要件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诋毁 竞争关系 重大过失 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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