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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ile of Managers of Public Funds and Accounting Misappropriations in Camer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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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douamai Souleymanou Samuel Pala 《Journal of Modern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2019年第2期80-103,共24页
In order to curb accounting embezzlements,the key idea supported in this paper recommends a revolution from the top and from the bottom.The paper is interested in the managerial policy whose accounting practices serve... In order to curb accounting embezzlements,the key idea supported in this paper recommends a revolution from the top and from the bottom.The paper is interested in the managerial policy whose accounting practices serve as launch pad for embezzlement.To succeed in this,the theory of structuro-managerial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 is mobilized.The subject is the analysis with a view to present the face of managers-embezzlers of public funds and their accounting mechanisms of embezzlement.The loopholes that these actors-embezzlers exploit are judiciously presented.It is therefore important to explain the determining profiles of public funds embezzlers and the accounting mechanisms used.The positivist approach of accounting thus constitutes a second theoretical backing in support of the first one to answer these questions.In order to oppose the idea of embezzlement without accounting evidence,this article adopts an interpretative and explanatory approach of cases of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 of which accountancy is the secular leve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MANAGERS embezzlement ACCOUNTING misappropriations public funds Camer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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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ISSUE: ANTI-CORRUPTION STRATEGIES IN TRANSITIONAL CHINA --The Guidance Function of Cases of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 in Transitional ChinamWith the Reference to Criminal Trial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as a Sample of Analysis
2
作者 Sun Wanhuai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11年第4期192-206,共15页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offenses of embezzlement, bribe-taking and so on, the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 is not a routine charge but a result of the response of criminal law to social transition. The fact ...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offenses of embezzlement, bribe-taking and so on, the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 is not a routine charge but a result of the response of criminal law to social transition. The fact that a number of difficulties have arisen in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ocedures relating to this offense makes the value of case reference material significant.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ublication of cases of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 which offer guidance and reference for real-life adjudication. Cases publicized in the last decade reflect a judicial emphasis-- they focus on the official nature of the duties performed by the subject, on understanding "for individual use" from the viewpoint of formal rationality and on a cautious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notations of "public funds." Publicizing such cases facilitates reaching the same verdict in similar cases and at the same time acts as a catalyst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heory and practic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miSappropriation of public funds social transition CASES Reference to Criminal T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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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
3
作者 于龙 杜修品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2-99,共8页
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具有专业性高、隐蔽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主要包括伪私募和私募转化两种犯罪类型。犯罪嫌疑人通过伪装为合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集资经营中不规范运作等手段,游走在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边缘,使公众难... 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具有专业性高、隐蔽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主要包括伪私募和私募转化两种犯罪类型。犯罪嫌疑人通过伪装为合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集资经营中不规范运作等手段,游走在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边缘,使公众难以辨别。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是由民间投、融资渠道单一,监管机制不完善,行业法律规范缺失等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打击此类犯罪存在侦查协作难、证据获取难、追赃挽损难等难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以下简称经侦部门)可通过进一步优化侦查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相关证据体系、明确追赃挽损举措等途径打击此类犯罪,以提升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治理能力,开拓经济犯罪侦查新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 公安机关 金融秩序 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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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盗窃与侵占犯罪界定的反思性重构
4
作者 陈羽枫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35-41,共7页
盗窃与侵占罪界分问题争论多年。在铁路犯罪中,以盗窃罪定罪案件数远大于以侵占定罪案件数,二者严重失衡。“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的实践意义不大。根据“修正的二重控制说”理论,公共空间与权利人共同占有财物。公共空间管理人需... 盗窃与侵占罪界分问题争论多年。在铁路犯罪中,以盗窃罪定罪案件数远大于以侵占定罪案件数,二者严重失衡。“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分的实践意义不大。根据“修正的二重控制说”理论,公共空间与权利人共同占有财物。公共空间管理人需明确支配才可转移占有,非公共空间管理人具有概括抽象支配意思即可转移占有。铁路空间兼具公共性和封闭性,应针对列车卫生间等公共空间、卧铺等封闭空间、火车站安检机等非绝对公共空间分情况探讨占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犯罪 盗窃与侵占 占有 公共空间 修正的二重控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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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定性
5
作者 杨文涵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86-96,共11页
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本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平台大多实质性地参与借贷法律关系,对债权金额与期限进行拆分,由此引发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定性应当以类型化为基础,将债权转让分为纯中介型债权转让、债... 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本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平台大多实质性地参与借贷法律关系,对债权金额与期限进行拆分,由此引发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债权转让行为的刑法定性应当以类型化为基础,将债权转让分为纯中介型债权转让、债权归集型转让和虚构债权转让三种类型,再综合考量资金池的形成原因、债权拆分行为的基本性质等关键因素。纯中介型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并未脱离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债权归集型转让中平台拆分、转让未到期债权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而转让逾期债权则应具体判断;虚构债权进行转让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网贷 债权拆分转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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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27
6
作者 刘仁文 田坤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24-130,共7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逃避返还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合的,故可参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的阐释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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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研究 被引量:8
7
作者 宣炳昭 江献军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121-128,共8页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特定公物 ,其中 ,公款具体包括五种 ,特定公物除法定七种外 ,还包括“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物资。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 ,既混淆了“单位”与“个人”的概念 ...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特定公物 ,其中 ,公款具体包括五种 ,特定公物除法定七种外 ,还包括“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物资。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 ,既混淆了“单位”与“个人”的概念 ,又与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相一致。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性质 ,应根据行为人在使用公款时有无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的主观心态来具体加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物 挪用公款罪 司法解释 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数额 私有企业 行为性质 公司 物资 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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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与竞合 被引量:6
8
作者 陈洪兵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3期102-111,共10页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竞合关系;二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永久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二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竞合关系;二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永久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二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的金额、挪用的时间、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公款的风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绝对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界限 竞合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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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被引量:9
9
作者 陈家林 薛丰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53-58,共6页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次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进行正确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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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 被引量:7
10
作者 常秀娇 张志富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4期77-83,共7页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界限,一直是一个动态难题。特别是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判定私募基金活动的合法性应从集资主体、集资对象、集资方式和集资项目四个方面展开...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界限,一直是一个动态难题。特别是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判定私募基金活动的合法性应从集资主体、集资对象、集资方式和集资项目四个方面展开,概而言之:集资主体是形式要件,合法私募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非法集资犯罪只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往往无法取得备案;合法私募的资金募集对象是特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济能力、人数和范围方面都有明确限制,而非法集资犯罪是面向广大的社会不特定公众;合法私募以"私"为特征,募集方式不得公开,不得承诺收益,而非法集资犯罪与之相反;合法私募以"项目"为生命线,必然存在真实的特定项目并备案,且资金专款专用,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项目只是虚构、捏造的"存在",资金往往转移挥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犯罪 社会不特定对象 公开 承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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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被引量:5
11
作者 魏昌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64-79,共16页
“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关涉刑罚的具体适用,司法实务中裁判规则的差异,酿生出“同案不同判”的严重问题。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并非简单的技术与方法问题,而是涉及数额犯、多次犯的基础理论问题,不能简单地... “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关涉刑罚的具体适用,司法实务中裁判规则的差异,酿生出“同案不同判”的严重问题。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并非简单的技术与方法问题,而是涉及数额犯、多次犯的基础理论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刑法在个别罪名中所规定的“数额累计计算原则”以注意规定的理据作为普适性规则。对于“挪-还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应当立足于法益内涵、损害判断识别标准及属性揭示的基础,着重考虑挪用型犯罪法益属性的特殊性,以及法益损害判断的不可累积性与法益的可恢复性特征,兼顾数额犯、多次犯的数额认定原理,坚持罪刑均衡原则的导向,合理评价具有法益恢复性行为的损害计算标准,将刑法对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全面评价的要求确定于“多次性”而非“累计性”之上。应当将“公款流失实际最大危险”标准作为犯罪数额的计算原则,并审慎处理不同挪用行为模式下的计算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挪-还序接型” 多次挪用 犯罪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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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及故意内容 被引量:2
12
作者 邵维国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33-37,共5页
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不为谋取私利或者不以个人名义而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第(一)项... 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不为谋取私利或者不以个人名义而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第(一)项不科学。“归个人使用”只是挪用公款罪的目的要件,不是故意内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时间、数额不是故意内容,只是定罪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故意内容 客体规定性 中国 刑法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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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4
13
作者 冯兆蕙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76-80,共5页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罪名创制之初,便引起刑法理论界的广泛争议,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为了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认定标准,迄今为止,有关机关共作出了4个有权解释,解释虽然一再出台,但仍存在理解上的不一...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罪名创制之初,便引起刑法理论界的广泛争议,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为了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认定标准,迄今为止,有关机关共作出了4个有权解释,解释虽然一再出台,但仍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尤其是解释中的“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及“如何确定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进一步探讨和谋求取得共识的必要,以求得司法的精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司法适用 罪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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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的修正思路--修改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可行性研究 被引量:2
14
作者 郑厚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97-200,共4页
1997年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袭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有关规定。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贪污论处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行为,来涵盖当今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已不合时宜,应当加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 挪用公款 犯罪 修正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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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挪用公款罪 被引量:1
15
作者 唐棣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35-138,共4页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性刑事犯罪,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对其加大打击力度,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对该罪的认识。本文就其主要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 犯罪主体 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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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法修改完善问题探讨 被引量:1
16
作者 孟庆华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74-79,共6页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将属于"公物"的"一般公物"与"特定款物"都列入其范围;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应当保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前提与"数额构成标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宜...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将属于"公物"的"一般公物"与"特定款物"都列入其范围;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应当保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前提与"数额构成标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宜缩小,更不宜将"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从其自身性质以及与同属贪污贿赂罪的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的关系来看,应当增设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才与之刑罚相当;挪用公款罪罪名称谓的完善改为"挪用罪"是比较有价值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公物 国家工作人员 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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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被引量:4
17
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8-63,共16页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数额计算 举轻以明重 多次挪用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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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微 被引量:4
18
作者 张勇 《河北法学》 2003年第4期55-58,共4页
挪用公款罪中除公款与特定公物之外,非特定公物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挪用公款给私有公 司企业使用不属于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多次挪用公 款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犯罪数额。对共同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中除公款与特定公物之外,非特定公物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挪用公款给私有公 司企业使用不属于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多次挪用公 款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犯罪数额。对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及职 务犯罪的特点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非特定公物 犯罪数额 共同犯罪 职务犯罪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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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被引量:9
19
作者 李振林 《时代法学》 2012年第4期82-89,共8页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限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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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的地位认定与权益保护 被引量:3
20
作者 冯卫国 李婷 《警学研究》 2020年第5期36-45,共10页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对法益侵犯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成作用,但该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所称的最低程度的加工行为,没有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属于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参与行为,从刑法谦抑原则及刑事政策考量,没有刑事处...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对法益侵犯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成作用,但该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所称的最低程度的加工行为,没有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属于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参与行为,从刑法谦抑原则及刑事政策考量,没有刑事处罚之必要。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为金融管理秩序,其构成要件的实现不以集资参与人的存款损失为要求,因而集资参与人也非本罪的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应属于区别犯罪行为人及被害人的一类特定群体,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集资参与人利益保护的范围与诉讼权利保障的途径,应视具体情势而区别对待,对其利益保护范围应限于与存款相关之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参与人 地位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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