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43篇文章
< 1 2 8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与违法性认定 被引量:1
1
作者 胡东飞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1-44,共14页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保护法益 采矿许可证 解禁性许可
下载PDF
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之再完善
2
作者 蒲方合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66-72,共7页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需进一步分解,其罪状表述需进一步规范。非法占有型采矿罪的刑罚设置需更好地适应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可分解为抢劫矿产罪、抢夺...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需进一步分解,其罪状表述需进一步规范。非法占有型采矿罪的刑罚设置需更好地适应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罪名可分解为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进一步规范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的罪状表述,准确把握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客观方面,正确理解情节严重的内涵。为了更好地与抢劫矿产罪、抢夺矿产罪、盗采矿产罪之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进一步调整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七条设定的刑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型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 犯罪构成 罪状
下载PDF
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3
作者 马卫军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5-61,共17页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情节严重 类型 认定
下载PDF
矿产资源犯罪判断中的法益识别
4
作者 焦艳鹏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30,共15页
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 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方式及其刑法功能如何实现。基于前述要点,矿产资源犯罪的成立应采用严格主义,对是否违反前行法的判断应采用严格标准;应将矿产资源与普通财产、财物及生态环境的功能严格区分;应正确认知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两者间的关系,在入罪上采用差异化标准;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采矿行为的判断应结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谨慎入罪。在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制裁中,应注意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与功能的区分,注意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等的非刑事责任性质,避免不同性质责任的相互消解,保障刑法功能在该领域的全面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犯罪 非法采矿罪 惩罚性赔偿 生态法益 法益识别
下载PDF
论“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司法限缩
5
作者 秦雨田 刘双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3-40,共8页
“套路贷”不具有罪名概念的规范性和类型性,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独立的类罪名。受打早打小黑恶势力刑事政策影响,实务机关倾向于以“套路贷”典型行为取代诈骗罪构成要件,将“套路”与欺骗行为对等、忽视欺骗行为与认识错误的因果关系、... “套路贷”不具有罪名概念的规范性和类型性,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独立的类罪名。受打早打小黑恶势力刑事政策影响,实务机关倾向于以“套路贷”典型行为取代诈骗罪构成要件,将“套路”与欺骗行为对等、忽视欺骗行为与认识错误的因果关系、通过客观行为直接推定主观目的的做法都将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涉“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需要坚持诈骗罪基本构造要件,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两个层面对客观与主观两个维度进行双重评价,准确认定套路贷诈骗犯罪。应当在法秩序统一立场上判断被害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选择与民法不冲突的财产损失认定标准,出借人设立虚假债权后不能认为已成立犯罪或实现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套路贷”犯罪 欺骗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 财产损失
下载PDF
股东通过借贷诉讼追回“投资款”行为的刑法定性
6
作者 刘水灵 《犯罪研究》 2024年第3期49-55,共7页
注册资本“认缴制”模式下,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股东汇入公司的款项性质并不当然属于“投资款”,不能因为款项最终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倒推款项的性质,应当结合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出资证明等能体现股东实缴信息的客观证据予以审慎认定... 注册资本“认缴制”模式下,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股东汇入公司的款项性质并不当然属于“投资款”,不能因为款项最终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倒推款项的性质,应当结合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出资证明等能体现股东实缴信息的客观证据予以审慎认定。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在民事裁判对于同一事实已经作出合法性评价的情况下,刑法的介入应当保持克制,充分尊重先决裁判的法律效力。严防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除非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实践中股东将投资款虚构成出借款,通过提起借贷诉讼追回相应款项,充其量只是为了弥补或者减少投资损失而进行的民事欺诈,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种情形下,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基础的民事纠纷事实,对于将投资款虚构成出借款的行为,不属于虚假诉讼罪所规制的“无中生有”型诉讼行为类型,应以手段行为可能触犯的其他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民事欺诈 刑事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虚假诉讼罪
下载PDF
非法采矿罪的法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5
7
作者 侯艳芳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35-148,207,208,共16页
非法采矿罪是对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安全价值的破坏行为。非法采矿罪行政违法性的判断体现为一般性行政违法的判断和犯罪构成要件层面行政违法的判断。一般性行政违法是前置性出罪规定,同时具有出罪指引和规范指引的司法功... 非法采矿罪是对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安全价值的破坏行为。非法采矿罪行政违法性的判断体现为一般性行政违法的判断和犯罪构成要件层面行政违法的判断。一般性行政违法是前置性出罪规定,同时具有出罪指引和规范指引的司法功能。犯罪构成要件层面行政违法判断的主要内容为行为人是否取得采矿行政许可。非法采矿罪主体处罚的边界,要综合行为人的出资情况、行为人行为时的名义、在无证采矿中的作用等客观要素,并结合行为人对无证采矿的罪过进行判断。非法采矿罪对经济价值的破坏应在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内进行教义学诠释,对环境价值的破坏应当从造成生态维持功能损坏方面进行判断,对安全价值的破坏宜以抽象危险犯的形式予以设定。非法采矿罪判处的刑事罚金数额应当结合行政罚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否定性评价的性质差异为前提,以处罚内容的同质性为纽带,兼顾实现可能性,体现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否定评价。非法采矿刑事罚金与民事赔偿金的实现方式,应依民事赔偿金的私益和公益性质进行类型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行政违法性 主体处罚边界 成立条件 法律责任
下载PDF
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以红酒案为切入的思考 被引量:1
8
作者 王志祥 徐嘉崎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3期56-63,共8页
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的出现对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中,当事双方的交易标的物实际上沦为了行为人诈骗的犯罪工具。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是为了实现其交换利益。由于交易标的物本身并不符合被害... 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的出现对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中,当事双方的交易标的物实际上沦为了行为人诈骗的犯罪工具。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是为了实现其交换利益。由于交易标的物本身并不符合被害人的交易用途,这使得被害人的交换利益受损、交易目的落空,所以,无论交易是否形成对价,被害人交换利益的受损本身即构成了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此类案件以合法的民事交易作为掩饰,在实质上仍属于刑事诈骗。对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应当主要考察交易标的物是否沦为交易工具,交易标的能否实现交易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民事欺诈 被害人承诺 非法占有目的 财产损失
下载PDF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9
作者 李相波 田心则 徐文文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4期33-42,共10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该纪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基调,坚持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该纪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基调,坚持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协调统一和配合协作,就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中的罪名适用、上游犯罪成立的证据认定、主观故意认定、劳务人员的责任认定、犯罪工具和涉案财物处置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采海砂 非法采矿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下载PDF
逃税犯罪案件数据化侦查探析
10
作者 陈英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63-71,共9页
逃税犯罪手段智能性的增强,给侦查工作带来了犯罪隐案难发掘、犯罪证据难获取、共同犯罪行为难认定和犯罪手段难破解等更大难题。侦查机关要积极探索逃税犯罪案件数据化侦查的实现路径,发挥数据化侦查的优势,提高收集犯罪线索和案件证... 逃税犯罪手段智能性的增强,给侦查工作带来了犯罪隐案难发掘、犯罪证据难获取、共同犯罪行为难认定和犯罪手段难破解等更大难题。侦查机关要积极探索逃税犯罪案件数据化侦查的实现路径,发挥数据化侦查的优势,提高收集犯罪线索和案件证据、追踪违法资金流向、打击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建立企业人物关系图谱,以及还原显性和隐性犯罪网络等工作能力,持续保持打击逃税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数据化侦查 数据挖掘 违法资金查控 企业基因测序 社会网络分析 人工智能
下载PDF
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27
11
作者 刘仁文 田坤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24-130,共7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逃避返还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合的,故可参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的阐释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下载PDF
非法集资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被引量:9
12
作者 陈家林 薛丰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53-58,共6页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次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进行正确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下载PDF
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被引量:6
13
作者 李海婷 胡欣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45-47,共3页
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是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它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矿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不断拓展的,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 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是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它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矿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不断拓展的,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在具体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 法律责任 非法采矿罪
下载PDF
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困境与罪群立法完善 被引量:6
14
作者 刘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8-48,共11页
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 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 非法占有目的
下载PDF
效率与公平:持有型犯罪的法律经济学思考 被引量:1
15
作者 黎映桃 胡铁民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22-124,共3页
效率与公平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法律经济学课题。持有型犯罪与普通型犯罪对效率与公平的影响区别甚大。借鉴法律经济学长于利用的模型、公式分析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资源量 (成本投入 )和犯罪惩治量 (收益产出 ) ,显现出持有型犯罪的... 效率与公平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法律经济学课题。持有型犯罪与普通型犯罪对效率与公平的影响区别甚大。借鉴法律经济学长于利用的模型、公式分析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资源量 (成本投入 )和犯罪惩治量 (收益产出 ) ,显现出持有型犯罪的刑法设定 ,提高了惩治此类犯罪的效率 ,但降低了刑法惩治犯罪所应实现的公平价值。在法律经济学视野中 ,合理框定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 ,是未来我国刑法制度理性化与日趋完善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经济学 持有型犯罪 效率 公平 司法资源量 犯罪惩治量
下载PDF
论非法采矿罪 被引量:9
16
作者 吴占英 《河北法学》 2002年第3期44-48,共5页
非法采矿罪出现于我国刑法典尚属首次。就该罪的沿革、概念、构成、适用、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适用 刑法典 完善 中国 沿革 概念 问题 构成
下载PDF
非法采矿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5
17
作者 谷敏 李英龙 吴海麒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68-71,共4页
为了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仍存在一些误区。本文分析了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误区等问题,同时提出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刑事法律制... 为了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仍存在一些误区。本文分析了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误区等问题,同时提出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的初步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司法实践误区 完善建议
下载PDF
再论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以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为例 被引量:7
18
作者 张斌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27-135,共9页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要真正体现持有犯需要的周延特定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和严格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功能定位,只能由被告人证明持有特定物品行为并不会对特定法益造成可能的侵害结果,这是被告人在该类犯罪中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提示国家刑事政策风向的技术性装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型犯罪 客观证明责任 刑事政策
下载PDF
财产罪中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质疑 被引量:9
19
作者 张红昌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764-770,共7页
我国刑法在财产罪中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通说认为财产罪是目的犯,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的机能,不具有区分盗窃罪和不可罚的使用盗窃的机能,也不是盗窃罪的刑罚重于毁弃罪的理由。因此,财... 我国刑法在财产罪中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通说认为财产罪是目的犯,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的机能,不具有区分盗窃罪和不可罚的使用盗窃的机能,也不是盗窃罪的刑罚重于毁弃罪的理由。因此,财产罪中不应该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非法占有目的内容的处分利用意思是犯罪动机而非犯罪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盗窃罪 毁弃罪 使用盗窃
下载PDF
财产犯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被引量:6
20
作者 陈洪兵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97-106,共10页
德、日通说认为,财产犯中不法领得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前者功能是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后者功能在于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在德国,使用盗窃因不具有排除意思,原则上不可罚,而日本却得出使用盗窃原则... 德、日通说认为,财产犯中不法领得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前者功能是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后者功能在于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在德国,使用盗窃因不具有排除意思,原则上不可罚,而日本却得出使用盗窃原则上可罚的结论;我国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定性又定量,要求具有排除意思,使用盗窃原则上不可罚;利用意思具有区分机能,并能说明盗窃罪比毁弃罪法定刑重的原因,因而强调利用意思具有合理性;盗窃他人财物后索要感谢费以及勒索财物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盗窃罪。财产罪章以外的盗窃、抢夺等犯罪,可能包括毁弃、隐匿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盗窃罪 使用盗窃 毁弃罪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8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