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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主观目的检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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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96-103,共8页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然而,在数字版权时代到来之际,过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营利目的,不仅徒增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明难度,而且极有可能放纵一些主观上不具有营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然而,在数字版权时代到来之际,过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营利目的,不仅徒增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明难度,而且极有可能放纵一些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侵犯了著作权的行为。目前,有学者主张保留对该罪名的主观目的限定,另有学者主张可以放宽对该罪名的认定标准,并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并不需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但这些观点并不能为数字版权的保护提供充足的刑法规范依据。因此,通过修改刑法取消该罪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不仅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契合数字版权保护的特征,而且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未来针对这一问题较为妥当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版权 侵犯著作权罪 营利目的 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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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及视频固定方法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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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玉强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95-98,共4页
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方式,通过微信、QQ群组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链接已成为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表现方式。准确认定淫秽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的数量,是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有必要对贩卖、传播常见淫秽视频链接的行... 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方式,通过微信、QQ群组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链接已成为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表现方式。准确认定淫秽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的数量,是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有必要对贩卖、传播常见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进行分析,并对这些链接所指向的视频数据的固定方法进行总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链接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视频数据固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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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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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毅丞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2期22-25,共4页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性欲的刺激性乃是淫秽性的应有之义;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众正常或健康的性观念;贩卖可以包括单纯的出卖;出版既遂应以淫秽物品已制作成印刷品为标志;对于"...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性欲的刺激性乃是淫秽性的应有之义;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众正常或健康的性观念;贩卖可以包括单纯的出卖;出版既遂应以淫秽物品已制作成印刷品为标志;对于"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情形,主观方面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淫秽物品 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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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卖淫秽物品案件的司法困境及出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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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柏宏 陈小彪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5-11,共7页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贩卖淫秽物品案件的司法实践存在诸多困境:过高的法定刑配置、司法解释内部标准不统一以及定罪量刑依据模糊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有效应对。因此,有必要对贩卖淫秽物品行为的社会...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贩卖淫秽物品案件的司法实践存在诸多困境:过高的法定刑配置、司法解释内部标准不统一以及定罪量刑依据模糊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有效应对。因此,有必要对贩卖淫秽物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性解释,同时保持好刑法谦抑性,从发布指导性案例、发挥司法指导功能;保证司法适用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承继;建立有效的定罪量刑评价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贩卖淫秽物品案件司法困境的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网络犯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谦抑性 唯数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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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色情直播的定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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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雅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52-55,80,共5页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实务中罪名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色情直播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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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经营性牟利探究——以背信罪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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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丹 韩宗波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11-15,共5页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文章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经营性牟利在我国刑法上是否具有可罚性,并以德国刑法中之背信罪作为比较,进一步探讨市场经济中其他主体的同类行为是否同样需要刑法进行调整。以期在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文章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经营性牟利在我国刑法上是否具有可罚性,并以德国刑法中之背信罪作为比较,进一步探讨市场经济中其他主体的同类行为是否同样需要刑法进行调整。以期在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浅显的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营性牟利 市场经济 罪刑法定 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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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中国命运:从快播案说起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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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艳东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8-88,共21页
快播案的背后,反映了学理上不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不纯正不作为犯、脱离实行行为而只根据法益保护需要定罪。中国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日,总则没有设立原则处罚不作为的拟制规定,重罪法条是以行为危险为核心。因... 快播案的背后,反映了学理上不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不纯正不作为犯、脱离实行行为而只根据法益保护需要定罪。中国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日,总则没有设立原则处罚不作为的拟制规定,重罪法条是以行为危险为核心。因而,以法益保护为由在中国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到中国文化给定了一些重罪的作为形象,立法者也预设了重罪的作为性质,应当否认重罪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把一些需要处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解释为作为犯和过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 行为危险 以刑制罪 拟制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原文传递
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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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28,共22页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对裁判理由做了阐述。快播公司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快播公司具有网络视频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视频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对裁判理由做了阐述。快播公司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快播公司具有网络视频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视频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因此,快播公司对于网络存储的信息具有监管义务,但快播公司主管人员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一种不作为的传播,由此认定快播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构成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刑法修正案(九)》设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后,因为该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仍然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播公司 网络安全监管义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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