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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危险犯构造
1
作者 左智鸣 杜文广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5-124,共10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应被界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准抽象危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包含干扰驾驶和擅离职守两种构成要件类型。在行为不法上,干扰驾驶型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在于干扰行为阻碍了驾驶者对安全驾驶义务的履行,...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应被界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准抽象危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包含干扰驾驶和擅离职守两种构成要件类型。在行为不法上,干扰驾驶型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在于干扰行为阻碍了驾驶者对安全驾驶义务的履行,有必要结合“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要素展开实质理解;而在擅离职守型构成要件中,须借助“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要素对“擅离职守”作出限缩解释。在结果不法上,“危及公共安全”并非“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同义反复,其指涉一种较低程度的公共危险。多因一果案件的结果归属须重点考察干扰行为对驾驶者履行安全驾驶义务的影响程度。从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两个方面,可以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理解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备阶段,以实现对司法实践中各类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充分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具体危险犯 危及公共安全 积极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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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2
作者 张进帅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8-5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依法惩治抢夺公交方向盘,暴力干扰公交司机驾驶车辆的行为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满足了司法审判实际需要以及公众的安全需求。但是,妨害安全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依法惩治抢夺公交方向盘,暴力干扰公交司机驾驶车辆的行为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满足了司法审判实际需要以及公众的安全需求。但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构成要件要素不明确、立法与司法解释冲突等问题。因此,应当厘清妨害安全驾驶罪设立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明确“危及公共安全”的内涵、遵守司法解释的合法边界、采取“双重竞合规则”处理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措施对问题加以解决,以期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合理适用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公共安全 立法与司法 合理适用 双重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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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背景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限缩适用
3
作者 张福德 张瑞祺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20-128,共9页
在轻罪立法扩张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轻罪轻罚、限缩适用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一个难题。作为公共安全犯罪领域中新增设的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保护法益设定为以公共安全秩序为核心的集体法益。为实现轻罪立法扩张与司法适... 在轻罪立法扩张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轻罪轻罚、限缩适用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一个难题。作为公共安全犯罪领域中新增设的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保护法益设定为以公共安全秩序为核心的集体法益。为实现轻罪立法扩张与司法适应限缩之间的平衡,在法益二元论的理论基础之上,宜认定该罪为具体危险犯;在实体法解释上,严格限制该罪构成要件的入罪标准、明确主观罪过形式及出罪条件,限缩集体法益的不合理扩张解释,缓解该罪的入罪泛化问题,为实现我国轻罪治理结构从当前的“又严又厉”走向“严而不厉”提供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妨害安全驾驶罪 法益 公共安全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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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客观归责的中国实践——基于立法与司法的沟通维度 被引量:4
4
作者 秦长森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1期91-101,共11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事立法既面临与其他预防刑法在法益设置上的稀薄化危机,又遭遇因结果不法要素虚置、刑罚设置不公带来的正当性拷问,亟需在理论上完善和加强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客观归责的方法与路径。立足客观归责方法论,通过识别该...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事立法既面临与其他预防刑法在法益设置上的稀薄化危机,又遭遇因结果不法要素虚置、刑罚设置不公带来的正当性拷问,亟需在理论上完善和加强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客观归责的方法与路径。立足客观归责方法论,通过识别该罪的保护法益,充分发挥法益的各项机能,能够有效促进妨害安全驾驶罪客观归责的科学化。通过将该罪法益的价值面理解为“保障公民的出行自由与安全”,将该罪法益的存在面限定至“交通领域中的信赖利益”,能够在司法论维度确立该罪“暴力行为”与“抢控行为”刑法归责的依据,在立法论维度反思该罪驾驶人员规制条款在行为类型与刑罚设置上存在的纰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客观归责 集体法益 刑事立法 预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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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8
5
作者 梅传强 胡雅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2-51,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旨在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危及公共安全"应该限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车内或车外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旨在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危及公共安全"应该限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车内或车外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可能的危险。乘客妨害安全驾驶主要表现为对驾驶人员使用狭义的暴力以及抢夺或控制驾驶操作装置,达到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程度。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车辆行驶途中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竞合可能。认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时空条件、手段方式等所导致的危险程度的差异确定不同罪名,充分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司法裁判机能,为社会治理贡献刑法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 公共安全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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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安全驾驶罪 被引量:7
6
作者 张智辉 杨崴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3-81,共9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治理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地点要件、干扰行驶或擅离职守的行为要件、“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要件、驾驶人...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治理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地点要件、干扰行驶或擅离职守的行为要件、“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要件、驾驶人员或非驾驶人员的主体要件和故意的主观要件。准确适用该罪名,必须深入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设定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同时,深入探讨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犯罪竞合时的罪名选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构成要件 犯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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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教义学解读 被引量:8
7
作者 李永升 蔡鹏程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47-59,共13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法律性质不明和构成要件内容不够细化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理由、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内容三个层面对该罪名进行细致化的法教义学解读:在立法理由层面,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出台有利于促进“...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法律性质不明和构成要件内容不够细化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理由、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内容三个层面对该罪名进行细致化的法教义学解读:在立法理由层面,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民意”与法治发展的双向互动,有利于刑法分则内容精细化,提升犯罪打击效率,同时还有利于推动集体法益保护观念的树立,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法律性质层面,妨害安全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是积极刑法观的集中体现,亦是轻罪行为犯罪化的集中体现;在构成要件内容方面,可以分解出三种入罪行为模式,对行为模式中“交通工具”“行驶中”“暴力”“擅离职守”“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公共安全”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是适用该罪名的关键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具体危险犯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教义学 积极刑法观 公共交通安全 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扩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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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社会责任感及其对安全驾驶的影响——基于安全驾驶的心理检测与分析 被引量:1
8
作者 张晶 宣玉 蔡瑛 《黑龙江科学》 2013年第5期63-67,共5页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在驾驶员一方,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与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交通环境因素有关,更重要的还与驾驶员的心理素质、个性特征等因素密切相关。本研究通过了解合肥市机动车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状况,利用驾驶员一般情况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在驾驶员一方,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与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交通环境因素有关,更重要的还与驾驶员的心理素质、个性特征等因素密切相关。本研究通过了解合肥市机动车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状况,利用驾驶员一般情况调查表和社会责任感量表来探讨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与安全驾驶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女性的安全驾驶性显著高于男性;40~50岁的驾驶员安全驾驶性显著高于其他组别;驾驶熟练程度越高,安全驾驶性越低;驾龄2年以下的驾驶员安全程度显著高于10年以上以及5~10年的驾驶员;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越高,安全驾驶程度也就越高;熟练程度高的个体,安全意识越高,责任意识越高,法律意识越低,但熟练程度与公德意识并没有显著相关。根据调查研究得出这些结论,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能够对改善驾驶员的心理健康、预防交通肇事犯罪有所启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责任感 安全意识 法律意识 安全驾驶 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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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联性罪名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
9
作者 陈珊珊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5期52-64,共13页
关联性罪名的高频适用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最大特色,作为关联性重罪袭警罪的适用,对"暴力"做相同理解的前提下,可以与妨害公务罪完全区隔,但是袭警罪的适用需要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在执法强度过当、执法程序重... 关联性罪名的高频适用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最大特色,作为关联性重罪袭警罪的适用,对"暴力"做相同理解的前提下,可以与妨害公务罪完全区隔,但是袭警罪的适用需要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在执法强度过当、执法程序重大瑕疵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袭警罪的适用。作为关联性轻罪名的高空抛物罪仍应包含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否则将完全挤压了治安处罚的空间。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应做具体危险的解释方向才能真正化解修法之前对此类行为定罪的批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关联性罪名 袭警罪 高空抛物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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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险方法”边缘类型的入罪化评析——以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为中心 被引量:4
10
作者 张弘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124-137,共14页
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 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边缘类型。"公共"仅指不特定而与数量无关,不应以"公共安全"这一结果要素完全取代"其他危险方法"这一行为要素。类型化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该罪虽然属于典型的口袋罪,但不宜进行过度的扩张,尤其对于处在概念边缘的待规制行为类型,需要具体判断是否符合"相当性"的危险。《刑法修正案(十一)》集中应对妨害安全驾驶与高空抛物行为,显示了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顺应民众需求、遏制公共危险的积极态度。结合"其他危险方法"的实质内涵,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有针对性地展开实证分析,以期检视司法理论与实务中可完善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妨害安全驾驶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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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 被引量:5
11
作者 何鑫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54-64,共11页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仍存在乘客与驾驶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妨害行为一律视为“其他危险方法”不当、公共安全含义不明且规定存在矛盾等问题。其他危险方法的相当性标准为:事实特征上,影响...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仍存在乘客与驾驶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妨害行为一律视为“其他危险方法”不当、公共安全含义不明且规定存在矛盾等问题。其他危险方法的相当性标准为:事实特征上,影响范围大和控制难度高;规范特征上,危害方式直接、危害程度高和同时侵害人数多。具体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相当性标准为:事实上能够直接影响、支配安全驾驶;规范上具有致使车内外人员重伤或死亡危险。“公共”一词的核心内涵是以可替代性为特征的不特定的人,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惯性思维不具合理性,单纯的财产安全应予排除。适时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二,根据行为手段的危险程度和后果设置三档法定刑,以实现对该类行为的全面规制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 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相当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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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危及公共安全”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9
12
作者 刘浩 刘艳红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88-95,共8页
针对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频发的司乘冲突以及刑法罪名供应不足的现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期通过轻罪的增设来实现刑法的社会治理。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时常存在不合... 针对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频发的司乘冲突以及刑法罪名供应不足的现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期通过轻罪的增设来实现刑法的社会治理。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时常存在不合理地扩大该罪处罚范围的问题。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表述,其属于具体危险犯,应当对“危及公共安全”在个案的司法判断中进行具体分析。对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予以法教义学层面的分析有利于合理限缩该罪的处罚范围,并间接地会对其他危险犯的司法认定产生一定现实意义。“危及”与“公共安全”具有相应的含义和特征,为了适当限缩刑事处罚范围,应围绕“危及公共安全”予以法教义学层面的分析,并适当地予以类型化。妨害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及应当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公共安全”宜采用“不特定且多数人说”,公共安全的对象不包括纯粹的财产利益。该罪中“危及公共安全”的类型应当结合车速、路况、暴力程度、责任分配以及行为性质等尽量予以具体化,妨害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在一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坚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及公共安全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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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结果与行为的实质标准及危险犯类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照 被引量:10
13
作者 夏朗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29-138,186,187,共12页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及公共安全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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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刑事治理效度——以公交车司乘冲突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引例 被引量:8
14
作者 苏轲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00-103,共4页
为了打击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我国于2019年1月8日印发了关于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在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中,尤以公交车司乘冲突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具代表性。通过分析既有判例,可以发现该类案件在刑事治理上有其成效,但同时存在... 为了打击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我国于2019年1月8日印发了关于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在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中,尤以公交车司乘冲突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具代表性。通过分析既有判例,可以发现该类案件在刑事治理上有其成效,但同时存在缓刑适用率过低和短期自由刑不当代偿的问题,其背后成因在于"安全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存在,以及法官经验在裁判说理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宏观层面,应当引导司法裁判人员总结和运用区域性经验,并结合量刑指南、指导性案例等手段形成良性循环;在微观层面,应当深入理解《刑法》第114条有关规定,从具体情节入手,对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与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安全驾驶 效度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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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保护法益的教义学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6
15
作者 秦长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4期30-42,共13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既不是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也不是集体法益论中的“公共安全感”,而应当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将这一法益的内涵概括为“通过保障自生自发秩序以维护驾驶过程中稳定与安全的状态”,能够有效...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既不是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也不是集体法益论中的“公共安全感”,而应当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将这一法益的内涵概括为“通过保障自生自发秩序以维护驾驶过程中稳定与安全的状态”,能够有效地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通过法益侵害的独立性判断,可以有效地区分该罪的暴力行为与侵害个人法益中的暴力行为;通过法益侵害的实体性判断,可以实质地界定“抢控操纵装置”的行为;通过法益衡量的机能性判断,可以合理地证成驾驶人员擅离职守进行防卫的不法属性;通过法益的同一性判断,可以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条竞合下的特别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保护法益 集体法益 抢控操纵装置 司法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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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犯性质及司法适用——兼论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 被引量:3
16
作者 孙永兴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71-79,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在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视角下,将妨害安全驾驶罪无论是作为抽象危险犯对待还是作为具体危险犯对待,都会导致理论上的矛盾与实务上的弊端。我国可以借鉴德日刑法中的准抽象危险犯理论,将妨害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在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视角下,将妨害安全驾驶罪无论是作为抽象危险犯对待还是作为具体危险犯对待,都会导致理论上的矛盾与实务上的弊端。我国可以借鉴德日刑法中的准抽象危险犯理论,将妨害安全驾驶罪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间的准抽象危险犯。一方面,该罪并非一经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即可成立,仍需要对行为本身的危险进行一定程度的判断;另一方面,也无须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作为结果。在司法适用上,通过行政处罚、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犯四种轻重有序的手段,实现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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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域下抢公交车方向盘行为之定性——兼及“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司乘冲突类案件的实证研究
17
作者 陈琦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57-62,共6页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司乘冲突”的关注,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是主流观点。然而,目前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制途径和相关罪名处理此类案件实在...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司乘冲突”的关注,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是主流观点。然而,目前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制途径和相关罪名处理此类案件实在收效甚微。通过暴力的手段妨害驾驶公交车司机的安全,扰乱其正常驾驶活动,借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极其危险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者,应当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其进行处罚。在现有规制标准不一、处理效果不佳的条件下这一罪名可以填补法律缺失,借鉴醉驾入刑的先例,引导公众意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抢方向盘 司乘冲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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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主体“身份性”的考察
18
作者 张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23-132,共10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共涉及三类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所规定的本罪的前两类犯罪主体,行为人在行为时无需具有“乘客”之身份,任何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行为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二第2款规定的本罪的第三... 妨害安全驾驶罪共涉及三类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所规定的本罪的前两类犯罪主体,行为人在行为时无需具有“乘客”之身份,任何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行为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二第2款规定的本罪的第三类犯罪主体,行为人在行为时需要具有实质的“驾驶人员”身份,即具有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保证人地位。《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为非身份犯,第2款为纯正身份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犯罪主体范围 身份犯 实质解释论 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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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定性的司法现状检视
19
作者 祝澜澜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42-47,共6页
对于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司法实践几乎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观罪过的认定往往是简单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推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缺乏对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充分考察的情况下,直接认... 对于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司法实践几乎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观罪过的认定往往是简单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推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缺乏对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充分考察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行为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没有考虑行为人与驾驶人员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这样的处理并不完全妥当。要准确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不仅要充分考察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尤其是认识因素中“明知”及其程度,还要结合行为的危险性程度以及责任分担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 事实推定 明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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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司法认定研究
20
作者 卢江 《法学(汉斯)》 2024年第10期6004-6014,共11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旨在打击“车闹”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对其关键概念的界定尚存在疑问。本文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对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关键概念、相关行为进行了详细阐释。... 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旨在打击“车闹”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对其关键概念的界定尚存在疑问。本文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对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关键概念、相关行为进行了详细阐释。从时空维度出发,提出只要机动车发动机处于启动状态,即视为“行驶中”;“小型出租车”、“网约车”、“公司内部班车”也应被纳入本罪“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对于驾驶人员的“擅离职守”,可将其划分为“主动型”与“被动型”,并指出“被动型”擅离职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通过对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精确阐释,对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进行深入区分,期望能够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认定提供相应标准,严控入罪范围,明确出罪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构成要件 公共安全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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