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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转型及其教义学分析
1
作者
陈璐
冯航
《医学与法学》
2023年第6期1-7,共7页
我国药品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独立、从属、相对独立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条文作了修改,使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相对独立,并增设了“提供假(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和“药品监管渎职罪”,实现了刑行的有序衔接...
我国药品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独立、从属、相对独立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条文作了修改,使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相对独立,并增设了“提供假(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和“药品监管渎职罪”,实现了刑行的有序衔接,完善了药品安全管理的规范体系。对于假药、劣药的教义学分析与认定,既要体现刑事违法的独立价值,也要参照前置性的《药品管理法》而作出实质性的理解,还须准确界定提供假(劣)药罪中的提供行为;且妨害药品管理罪所侵犯的,应当是有主次之分的双重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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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行衔接
提供假(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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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药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
2
作者
贾佳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9期18-23,共6页
由于刑事立法的粗疏,药品安全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假药和劣药在实践中难以区分,区分的意义也不大,反而会导致罪刑失衡。因此,应当不再区分假药和劣药,而是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对假药作出规定。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由于刑事立法的粗疏,药品安全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假药和劣药在实践中难以区分,区分的意义也不大,反而会导致罪刑失衡。因此,应当不再区分假药和劣药,而是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对假药作出规定。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完全符合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构成特征,但鉴于其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大,应当在该罪中增加一款,加重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实践认定中,注意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问题,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恣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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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品安全犯罪
司法认定
假药
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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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实质划定的向度
被引量:
4
3
作者
王禹
卢有学
《行政与法》
2019年第7期107-117,共11页
我国刑事立法采取假药﹑ 劣药二元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搭配,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单一的药品安全保护模式,在犯罪圈划定的宏观层面上略显随性,实践中常频繁借用兜底性罪名填缺补漏.加之前置性法规范《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缺陷,致使...
我国刑事立法采取假药﹑ 劣药二元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搭配,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单一的药品安全保护模式,在犯罪圈划定的宏观层面上略显随性,实践中常频繁借用兜底性罪名填缺补漏.加之前置性法规范《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受到法益保护不力与人权保障不利的双重质疑,既有以罚代刑的弊病,又有过罪化现象.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双向衡平的维度来实质划定.立法上,提高法益保护的周延性﹑ 增强法律条文的可适用性以及标准的可执行性,仍然是刑法调整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发展的应然态势:司法上,依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对有无足以危害民众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独立的﹑ 实质性的判断,是消解法定犯与抽象危险犯叠加的过罪化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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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药犯罪
劣药犯罪
抽象危险犯
法定犯
过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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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变迁与教义阐释——以《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
7
4
作者
王刚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0-100,共11页
回顾我国40多年来的药品犯罪立法历程,药品犯罪刑法规范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经历了“完全独立——完全从属——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近期药品犯罪修改着力于解决药品犯罪完全行政从属性及其弊端等问题,确立了药品犯罪相对行政从属...
回顾我国40多年来的药品犯罪立法历程,药品犯罪刑法规范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经历了“完全独立——完全从属——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近期药品犯罪修改着力于解决药品犯罪完全行政从属性及其弊端等问题,确立了药品犯罪相对行政从属性的特征,由此决定药品犯罪兼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性质。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标准是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这种二元标准可以构建“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犯罪构成体系,合理划定药品犯罪的规制范围,实现药品犯罪规范目的之纯化。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与提供假(劣)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构成前罪,无偿提供构成后罪。生产、销售劣药,涉案药品又是刑法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是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是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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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药犯罪
劣药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相对行政从属性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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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试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认定
被引量:
1
5
作者
陈和平
《中国药房》
CAS
CSCD
2003年第8期485-488,共4页
目的 :正确判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有关犯罪行为的区别。方法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 :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具体分析 ;关键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
目的 :正确判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有关犯罪行为的区别。方法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 :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具体分析 ;关键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上均为间接故意 ,客观上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危险犯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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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
犯罪构成
实害犯
危险犯
药品管理
行政处罚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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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被引量:
2
6
作者
刘晓梅
张浩宇
《警学研究》
2021年第1期5-14,共10页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情形;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提议废除对于假药与劣药的概念进行对立划分,统称为不合格药品;并合并《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相应的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罪;基于民生刑法观和风险刑法观,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时,同样不能忽视抽象危险犯问题,确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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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药品安全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药品监管
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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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转型及其教义学分析
1
作者
陈璐
冯航
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医学与法学》
2023年第6期1-7,共7页
文摘
我国药品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独立、从属、相对独立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条文作了修改,使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相对独立,并增设了“提供假(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和“药品监管渎职罪”,实现了刑行的有序衔接,完善了药品安全管理的规范体系。对于假药、劣药的教义学分析与认定,既要体现刑事违法的独立价值,也要参照前置性的《药品管理法》而作出实质性的理解,还须准确界定提供假(劣)药罪中的提供行为;且妨害药品管理罪所侵犯的,应当是有主次之分的双重法益。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行衔接
提供假(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Keywords
Criminal Law Amendment(XI)
connection between punishment and execution
the
crime
of
of-fering
counterfeit
(
inferior
)
drugs
the
crime
of impairing
drug
administration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药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
2
作者
贾佳
机构
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
出处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9期18-23,共6页
文摘
由于刑事立法的粗疏,药品安全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假药和劣药在实践中难以区分,区分的意义也不大,反而会导致罪刑失衡。因此,应当不再区分假药和劣药,而是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对假药作出规定。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完全符合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构成特征,但鉴于其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大,应当在该罪中增加一款,加重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实践认定中,注意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问题,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恣意扩张。
关键词
药品安全犯罪
司法认定
假药
劣药
Keywords
drug
safety
crim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ounterfeit
drugs
inferior
drugs
分类号
D924.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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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实质划定的向度
被引量:
4
3
作者
王禹
卢有学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行政与法》
2019年第7期107-117,共11页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年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后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FXY2019077
文摘
我国刑事立法采取假药﹑ 劣药二元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搭配,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单一的药品安全保护模式,在犯罪圈划定的宏观层面上略显随性,实践中常频繁借用兜底性罪名填缺补漏.加之前置性法规范《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受到法益保护不力与人权保障不利的双重质疑,既有以罚代刑的弊病,又有过罪化现象.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双向衡平的维度来实质划定.立法上,提高法益保护的周延性﹑ 增强法律条文的可适用性以及标准的可执行性,仍然是刑法调整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发展的应然态势:司法上,依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对有无足以危害民众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独立的﹑ 实质性的判断,是消解法定犯与抽象危险犯叠加的过罪化风险的关键.
关键词
假药犯罪
劣药犯罪
抽象危险犯
法定犯
过罪化
Keywords
crime
of
counterfeit
drugs
crime
of
inferior
drugs
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statutory
crime
Criminalization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变迁与教义阐释——以《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
7
4
作者
王刚
机构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0-100,共11页
文摘
回顾我国40多年来的药品犯罪立法历程,药品犯罪刑法规范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经历了“完全独立——完全从属——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近期药品犯罪修改着力于解决药品犯罪完全行政从属性及其弊端等问题,确立了药品犯罪相对行政从属性的特征,由此决定药品犯罪兼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性质。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标准是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这种二元标准可以构建“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犯罪构成体系,合理划定药品犯罪的规制范围,实现药品犯罪规范目的之纯化。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与提供假(劣)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构成前罪,无偿提供构成后罪。生产、销售劣药,涉案药品又是刑法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是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是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
关键词
假药犯罪
劣药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相对行政从属性
司法适用
Keywords
crime
of
counterfeit
medicine
crime
of
inferior
medicine
crime
of obstructing
drug
administration
relative administrative subordination
judicial determination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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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试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认定
被引量:
1
5
作者
陈和平
机构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处
《中国药房》
CAS
CSCD
2003年第8期485-488,共4页
文摘
目的 :正确判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有关犯罪行为的区别。方法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 :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具体分析 ;关键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上均为间接故意 ,客观上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危险犯 ,生产。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
犯罪构成
实害犯
危险犯
药品管理
行政处罚
刑罚
Keywords
counterfeit
and
inferior
quality
drug
constitution of
crime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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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被引量:
2
6
作者
刘晓梅
张浩宇
机构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处
《警学研究》
2021年第1期5-14,共10页
文摘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情形;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提议废除对于假药与劣药的概念进行对立划分,统称为不合格药品;并合并《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相应的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罪;基于民生刑法观和风险刑法观,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时,同样不能忽视抽象危险犯问题,确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药品安全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药品监管
渎职犯罪
Keywords
Criminal Law Amendment(11)
drug
safety
production and sale of
inferior
drug
crime
producing and selling
counterfeit
drugs
crime
drug
supervision
malfeasance
crime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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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转型及其教义学分析
陈璐
冯航
《医学与法学》
20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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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论药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
贾佳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实质划定的向度
王禹
卢有学
《行政与法》
2019
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变迁与教义阐释——以《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中心
王刚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7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试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认定
陈和平
《中国药房》
CAS
CSCD
2003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6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刘晓梅
张浩宇
《警学研究》
202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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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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