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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扩张及其限制——基于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案件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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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振华 刘燕莎 《医学与法学》 2022年第3期9-17,共9页
我国刑法中引人注目的寻衅滋事罪在其中尤以随意殴打型体现得最为典型。据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真实案例分析,该类型寻衅滋事罪出现扩张适用的原因,主要集中于罪状描述不明确、构成要件的区分功能难以发挥;基于国权主义的有罪必罚及无恶... 我国刑法中引人注目的寻衅滋事罪在其中尤以随意殴打型体现得最为典型。据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真实案例分析,该类型寻衅滋事罪出现扩张适用的原因,主要集中于罪状描述不明确、构成要件的区分功能难以发挥;基于国权主义的有罪必罚及无恶亦罚思想的影响;特殊时期国家社会治理的特殊需要等三方面。准确辩证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规范性理解该罪的随意要件,以行政责任分化刑事责任等方式对该罪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双重限缩,最终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防控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 司法扩张 双重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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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以“成都被打女司机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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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琳 《萍乡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28-30,共3页
"成都被打女司机"案引起了有关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分热议。厘清"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不仅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且有助于加深对两罪的理解。故意伤害罪的... "成都被打女司机"案引起了有关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分热议。厘清"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不仅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且有助于加深对两罪的理解。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为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中人身权利是作为社会秩序的附属被刑法所保护。"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应以是否"事出有因"即殴打他人是否出于社会一般人认可、接受的理由、动机作为判定标准。存在"被害人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致使被殴情形时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是区分两罪的标准之一,但不宜将犯罪动机、地点作为区分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犯罪客体 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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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以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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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智贤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46-52,共7页
主观解释论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子罪名,因此流氓动机应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从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随意"是指流氓动机支配下的"随意"。然而立法者原意难以探明... 主观解释论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子罪名,因此流氓动机应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从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随意"是指流氓动机支配下的"随意"。然而立法者原意难以探明,时代也发生了变化,新刑法的解释不应被旧刑法所禁锢,否则刑法将止步不前。此外,流氓动机本身含义模糊,采用沿革解释导致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难以区分,造成诸多定罪乱象。因此,应当按照客观解释论对寻衅滋事罪进行解释。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流氓罪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有其特定的历史意义,但是在现代社会应当予以摒弃。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和价值,关注法益是否实际受到了侵害或威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解释 客观解释 随意殴打 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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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研究——基于50个二审案例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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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译文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82-88,共7页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的司法认定存在“随意”的判断标准不明、“公共秩序”法益的认定缺漏等问题,量刑也缺乏统一标准。这些问题背后有立法不够明确、存在“以刑制罪”现象和司法人员对各罪理解不深入、律师辩护不力等原因,需要...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的司法认定存在“随意”的判断标准不明、“公共秩序”法益的认定缺漏等问题,量刑也缺乏统一标准。这些问题背后有立法不够明确、存在“以刑制罪”现象和司法人员对各罪理解不深入、律师辩护不力等原因,需要在明确立法规定的同时,加强司法管理,保证严格遵循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参考个案情节科学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 随意殴打 社会秩序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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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医务人员的“寻衅滋事罪”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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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强 周树超 《医学与法学》 2021年第2期96-100,共5页
为避免疫情防控背景下对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导致本就争议颇多的寻衅滋事罪在行为方式、主观要件和入罪标准上的认定再度不当扩大,须遵循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立足于教义学原理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罪的保护法益是人们对在社会交... 为避免疫情防控背景下对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导致本就争议颇多的寻衅滋事罪在行为方式、主观要件和入罪标准上的认定再度不当扩大,须遵循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立足于教义学原理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罪的保护法益是人们对在社会交往中不会受到不确定风险侵害的制度性信赖;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在行为对象选择上不特定的随意的心态;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体或者借用其他工具对不特定他人身体进行打击;入罪标准的不法程度是与保护法益相联系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 随意殴打 涉疫犯罪 暴力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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