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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法益视角下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分析与规范适用
1
作者 廖兴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1-131,共11页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罪名和民事侵权之间的界分提供依据。一方面,基于双层法益指引,对行为要件、高空、情节严重、主观故意等构成要件予以实质性解释。另一方面,将高空抛物罪第2款视为想象竞合,结合已有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理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与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双层法益 情节严重 想象竞合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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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职责
2
作者 刘佳欣 刘彩红 郭荷昕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0-64,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责任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分配,特别是创设了国家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侵权的调查权,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坠物在不存在行政或者刑事违法的情况下仍需参与和介入,突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责任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分配,特别是创设了国家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侵权的调查权,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高空抛物、坠物在不存在行政或者刑事违法的情况下仍需参与和介入,突破了过去高空抛物、坠物依靠私力救济的局限性。从高空抛物这一概念出发,探究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民事责任的划分,深入探索该类案件中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坠物 民事案件 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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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下高空抛物罪的扩张与限制
3
作者 张亚飞 辛孟春 《德州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3-29,共7页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探索限制高空抛物罪扩张新路径:一是程序法方向的“高空抛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实体法方向的“民刑行分层共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高空抛物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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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侵权中公安机关的调查权 被引量:1
4
作者 何白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19-28,共10页
公安机关在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行使调查权,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具有正当性。该调查权属于公权力,具有协助性、程序性、范围特定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能面临与其他调查权竞合、调查... 公安机关在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行使调查权,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具有正当性。该调查权属于公权力,具有协助性、程序性、范围特定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能面临与其他调查权竞合、调查内容不明确、法律效果规定模糊等困境。应严格区分公安机关的各类调查权,明晰公安机关调查权的内容,明确界定公安机关调查权的法律效果,完善公安机关调查权的保障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调查权 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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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法律责任——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为中心 被引量:2
5
作者 王明锁 胡芳 张鹏飞 《晋阳学刊》 2023年第2期111-120,共10页
高空抛物曾是我国社会和法学上关注的重要热点之一。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没有使用高空抛物的范畴,而是使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表述。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规定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的含义范围比从建筑物... 高空抛物曾是我国社会和法学上关注的重要热点之一。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没有使用高空抛物的范畴,而是使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表述。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规定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的含义范围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含义范围大。民法理论中通常使用的高空抛物并不能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等同,其含义在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规定与法律事实之间、法律规定事实与社会生活事实之间并不完全吻合。高空抛物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各自有不同特点,所适用的条件具有范围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责任也具有不同的法律事实根据。加强和完善对高空抛物恶行的综合治理,除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要填补行政法律责任;另外民事责任上也需要更加深入细化,如可以由填补性赔偿增加至惩罚性赔偿,责任人范围上可由可能加害人拓展为直系亲属的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建筑物 抛掷物品 民法典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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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情形及刑法适用争议问题探究 被引量:1
6
作者 陈建清 庞立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82-92,共11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关于高空抛掷物品“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涉及诸多争议问题:高空抛物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如何理解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高空抛物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关于高空抛掷物品“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涉及诸多争议问题:高空抛物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如何理解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高空抛物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适用的客观基础,造成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与否,是高空抛物行为刑法适用需要具体考量的因素。高空抛物行为产生公共危险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具有危险但情节严重的,成立高空抛物罪;具有特定危险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成立寻衅滋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公共危险 公共场所秩序 安全感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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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益视域下的高空抛物罪边界
7
作者 刘筠瑶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106-112,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与先前的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同,且该条文对犯罪成立条件的叙明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对高空抛物行为适用罪名混乱的状况。明确公共秩序法益与公共...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与先前的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同,且该条文对犯罪成立条件的叙明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对高空抛物行为适用罪名混乱的状况。明确公共秩序法益与公共安全法益间保护维度不同、前者为后者之屏障的关系,厘清构成要件中“高空”“抛物”等要素内涵,才能解决高空抛物行为定罪不当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认定 公共安全法益 社会秩序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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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与方案选择 被引量:24
8
作者 李晓明 《天津法学》 2020年第4期56-63,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设置了"高空抛掷物品罪",与去年最高法《高空抛物意见》解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冲突,目前对是否设置该罪名争论甚久。文章主张可以设置该罪名,但法定刑既不是拘役,也不是3...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设置了"高空抛掷物品罪",与去年最高法《高空抛物意见》解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冲突,目前对是否设置该罪名争论甚久。文章主张可以设置该罪名,但法定刑既不是拘役,也不是3至10年有期徒刑,而应当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用法教义学来理性分析主观主义刑法观和客观主义民法观立场上的对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理要做好刑民交叉的合理衔接,既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教育、预防功能,又动用民法对侵权后果进行建筑使用人"共同补偿"的救济效果,以达到惩处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最终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高空抛物”行为 刑法教义学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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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联性罪名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
9
作者 陈珊珊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5期52-64,共13页
关联性罪名的高频适用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最大特色,作为关联性重罪袭警罪的适用,对"暴力"做相同理解的前提下,可以与妨害公务罪完全区隔,但是袭警罪的适用需要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在执法强度过当、执法程序重... 关联性罪名的高频适用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最大特色,作为关联性重罪袭警罪的适用,对"暴力"做相同理解的前提下,可以与妨害公务罪完全区隔,但是袭警罪的适用需要考虑警察执法的特殊性,在执法强度过当、执法程序重大瑕疵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袭警罪的适用。作为关联性轻罪名的高空抛物罪仍应包含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否则将完全挤压了治安处罚的空间。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应做具体危险的解释方向才能真正化解修法之前对此类行为定罪的批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关联性罪名 袭警罪 高空抛物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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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探析
10
作者 聂立泽 梁熙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第4期59-67,共9页
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高空”要素频繁被架空、对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过高、对行为“情节严重”说理不明等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对于“公共场所秩序”这一集体法益有必要还原为个人法... 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高空”要素频繁被架空、对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过高、对行为“情节严重”说理不明等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对于“公共场所秩序”这一集体法益有必要还原为个人法益;本罪的归责模式既不是实害犯,也不是危险犯,而应是情节犯;本罪的构成要件亟需进一步明晰,包括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情节严重”的内涵。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罪数问题,应重点关注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以及本罪与其他致人伤亡犯罪的想象竞合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保护法益 情节犯 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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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质疑——以连带责任制度为视角
11
作者 万雅琴 郑坤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4期91-93,共3页
连带责任制度,是《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行为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适用连带责任,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在现实的利益权衡中,也不能实现利益均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 连带责任制度,是《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行为定性为特殊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适用连带责任,在理论上缺乏正当性;在现实的利益权衡中,也不能实现利益均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无须单独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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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12
作者 陈烨 李森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82-93,共12页
高空抛物罪是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手段之一,对于强化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责、消除相关定罪争议具有积极意义。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不同于公共安全以及公共场所的秩序。主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客观方... 高空抛物罪是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手段之一,对于强化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责、消除相关定罪争议具有积极意义。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不同于公共安全以及公共场所的秩序。主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高空抛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定罪,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抛掷的物品、抛物的高度、抛掷的次数、物品掉落的环境、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高空抛物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必须对此结果持放任态度才可能构成数罪。高空抛物案件的司法证明难题应当被正确看待,不宜过分强调。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与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两者并行不悖,公安等机关应当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介入,查清真正责任人,侵权连带责任是解决高空抛物法律问题的最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 保护法益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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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险方法”边缘类型的入罪化评析——以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为中心 被引量:4
13
作者 张弘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124-137,共14页
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 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边缘类型。"公共"仅指不特定而与数量无关,不应以"公共安全"这一结果要素完全取代"其他危险方法"这一行为要素。类型化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该罪虽然属于典型的口袋罪,但不宜进行过度的扩张,尤其对于处在概念边缘的待规制行为类型,需要具体判断是否符合"相当性"的危险。《刑法修正案(十一)》集中应对妨害安全驾驶与高空抛物行为,显示了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顺应民众需求、遏制公共危险的积极态度。结合"其他危险方法"的实质内涵,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有针对性地展开实证分析,以期检视司法理论与实务中可完善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妨害安全驾驶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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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61
14
作者 彭文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52-61,共10页
高空抛物入罪有其必要性。与最初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将对其构成特征认定产生重大影响。高空有其特定含义且不同于高处,但高空应当包含高处。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 高空抛物入罪有其必要性。与最初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将对其构成特征认定产生重大影响。高空有其特定含义且不同于高处,但高空应当包含高处。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物"的范畴不应做特别限制。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高空抛物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通常应以其他犯罪论处。高空抛物罪的竞合犯与牵连犯有所不同。在理解与适用高空抛物罪时,需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沦为寻衅滋事罪的附庸;二是沦为"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 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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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阐释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高空抛物意见》为中心 被引量:10
15
作者 陈俊秀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57-66,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法教义学 《刑法修正案(十一)》 《高空抛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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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与限缩解释 被引量:12
16
作者 刘颖恺 《行政与法》 2021年第4期102-112,共11页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存在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对这一倾向进行纠偏的关键在于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等价性在于损害蔓延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要件强...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存在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对这一倾向进行纠偏的关键在于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等价性在于损害蔓延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要件强调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不符合"其他危险方法"要件的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适用,但仍然强调了抛物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这在定性上更为精准,在量刑上亦更为轻缓,应予以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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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困境及出路 被引量:3
17
作者 金富文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8-12,共5页
《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着内在和外在逻辑上的不足,同时也混淆了抛掷物与坠落物的区别。该条文的初衷是更好的救济受害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条的司法效果却不是很好,受害人拿到的往往是得不到执行的判决书。但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又没... 《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着内在和外在逻辑上的不足,同时也混淆了抛掷物与坠落物的区别。该条文的初衷是更好的救济受害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条的司法效果却不是很好,受害人拿到的往往是得不到执行的判决书。但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又没有拒绝适用法律的权利,为此,在高楼抛掷物、坠落案件中法官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尽量避免该条文的适用,甚至可以降低可能加害人"自证清白"的证明标准。同时在以后的立法上,需要在在救济受害人和避免伤及无辜间寻求平衡,拓展其他渠道来救济受害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高空坠物 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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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的实质考量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稳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59-63,共5页
高空抛物具有独立的行为类型与明确的规制范围,修改现行立法,将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独立成罪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高空抛物犯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是高空抛物造成的危险状态。高空抛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高空抛物具有独立的行为类型与明确的规制范围,修改现行立法,将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独立成罪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高空抛物犯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是高空抛物造成的危险状态。高空抛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方式,尤其是在成立犯罪对危险状态的要求上存在差别,两者关于公共安全内涵的理解也不同。一般的高空抛物难以被认定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在可能发生竞合的场合,应当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危险方法 具体危险犯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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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轻罪体系构建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贯彻——以高空抛物罪为例 被引量:1
19
作者 王昕宇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第11期7-14,共8页
当前我国已经确立了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的增设标志着中国特色轻罪体系的构建。增设罪名对划定犯罪圈、提高刑法明确性,乃至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贯彻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正... 当前我国已经确立了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的增设标志着中国特色轻罪体系的构建。增设罪名对划定犯罪圈、提高刑法明确性,乃至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贯彻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正确处理好新增罪名对既往犯罪行为的溯及力问题。准确判断新旧法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评价是否具有实质的结果差异,首先应当处理好旧罪名与新增罪名之间的关系,区分对立关系、重叠关系、交叉关系三种情形,以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设轻罪 高空抛物 从旧兼从轻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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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双重法益定位及其适用边界 被引量:1
20
作者 徐蕴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5-23,共9页
由于司法部门对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属性存在分歧,导致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中存在罪质不清、危险犯与结果犯混同等问题。从实质上讲,这是法益性质以及具体内涵的定位争议,其根源则在于法益一元主义定性之弊。根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 由于司法部门对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属性存在分歧,导致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中存在罪质不清、危险犯与结果犯混同等问题。从实质上讲,这是法益性质以及具体内涵的定位争议,其根源则在于法益一元主义定性之弊。根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二分法,高空抛物罪的法益构造应具有二元立体性,即既有基础属性的社会秩序法益,又有目标属性的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法益。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明晰高空抛物罪准抽象危险犯属性,建立阶层递进的适用结构,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形式入罪标准,以无具体法益侵害可能性和具有预测客观危险演变为抽象危险可能性为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规范 裁判规范 双重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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