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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破产临界期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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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欢平
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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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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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85-9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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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代偿取回权制度革新与拓展研究”资助(编号:22A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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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就公司破产临界期董事对债权人责任而言,可供借鉴的域外立法模式主要有破产申请迟延责任模式和不当交易责任模式两种。前者虽也契合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理论,且可抑制董事的机会主义倾向,但赋予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要求董事及时辨明公司进入破产临界的时间并及时申请破产是对董事不合理的要求。后者不仅契合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理论,且具有赋予董事更多选择权、更合理考虑商业风险的存在和与我国办理破产能力更适配等制度优势,是我国构建相关制度宜采用的规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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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临界
不当交易责任
破产申请迟延责任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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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ritical period of company bankruptcy
delayed bankruptcy application liability
director s improper transaction liability
fiduciary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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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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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利益平衡视角下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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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曦
李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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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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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82-8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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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破产法旨在追求债权人、债务人和交易相对人三方力量之间的制衡关系。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平衡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利益,体现公平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以及公平受偿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利益平衡的理念,构建破产撤销权合理制衡机制:破产撤销权制度应该采用概括加列举主义的方式规定可撤销行为类型,扩大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确立主观主义在破产撤销权制度中地位,赋予行为人以善意抗辩权;临界期的设置应当注重具备破产原因与期间限制双重标准,并考虑可撤销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关系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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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撤销权
利益平衡
可撤销行为
主观主义
临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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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ankruptcy rescission right
Balance of interests
bankruptcy revocable act
Subjectivism
critical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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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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