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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诉调解前置主义的反思与走向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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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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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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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18-12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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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山东大学校企合作项目“律师调解的基本法理与有效运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山东大学青年学者未来计划”(编号:YSPSDU)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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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行非诉调解前置主义,有助于推动相当数量的纠纷在诉前分流、增加非诉调解的案源、促成纠纷平和低廉地解决。探索建立立案前的调解前置程序,事实上具有强制性。法院急功近利地争取诉源治理的政绩和迫不得已地追求办案压力的疏减,使得非诉调解前置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变相存在。强制特定纠纷的当事人参加非诉调解,不构成对调解自愿原则的颠覆。非诉调解前置主义与调解自愿原则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诉前调解的含义回归到司法文件的界定,可使得委派调解顺利地成为非诉调解前置主义的实现载体。立法规定非诉调解前置主义,涉及到对诉讼与非诉调解之关系的重大调整和对诉权限制之合理性的证成,不可交由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期满后的修法可为非诉调解前置主义入法提供良机。非诉调解前置主义之适用范围的负面清单应采取例示主义,正面清单应采取列举主义并应同时重点考虑争议标的额和多发案由两个因素。为配合非诉调解前置主义的运行,诉前财产保全规则应做适当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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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诉调解前置主义
委派调解
诉源治理
强制适用
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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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doctrine of non-litigation mediation in advance
delegation mediation
governance of litigation sources
mandatory application
positive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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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728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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