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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十周年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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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继明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37-49,共13页
自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分析我国《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的制定、《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上述... 自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分析我国《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的制定、《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上述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影响。针对未来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建议将现行的《专利法》一分为三,分别制定《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强调注册商标的使用,剔除虚假的商标注册申请;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设,改革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民法总则 专利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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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物权法理念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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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云瑞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2006年第3期31-38,共8页
建立在罗马物权法基础上的近代物权法,以个人为本位,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以对物的所有为中心,维护所有权静态安全,确认了物权对物的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支配权。现代物权法是对近代物权法的修正,强调所有权的社会化,以对物的利用为中心... 建立在罗马物权法基础上的近代物权法,以个人为本位,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以对物的所有为中心,维护所有权静态安全,确认了物权对物的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支配权。现代物权法是对近代物权法的修正,强调所有权的社会化,以对物的利用为中心,强化了他物权在物权中的地位。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保留地采纳和借鉴了西方近现代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绝对 社会化 公法化 物权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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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保护:中国的实践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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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岩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89-95,共7页
由于地域性特点的存在,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保护一直是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一个难题。然而,随着"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尤其是TRIPS协议的出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朝着国际化方向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越来越重... 由于地域性特点的存在,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保护一直是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一个难题。然而,随着"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尤其是TRIPS协议的出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朝着国际化方向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越来越重视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先后缔结或参加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立法中也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特别是在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设立专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这些立法措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国际私法 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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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登记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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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丘国中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87-90,共4页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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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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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晓莉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53-58,共6页
《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进行了具有创新具体的规定。但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权属证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足,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有可能危及市场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点,... 《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进行了具有创新具体的规定。但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权属证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足,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有可能危及市场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点,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制度 缺陷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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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电池负载特性补偿测试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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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楚容 陈斌 +1 位作者 黄文成 刘岱珩 《华中理工大学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1999年第9期45-47,共3页
将克希荷夫回路电流定律应用于太阳电池负载特性测试的补偿法电路分析,得到回路电流关系式、最小电源电压及最小功耗桥路电阻的关系式.
关键词 太阳电池 负载特性 补偿法 克希荷夫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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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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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春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3期119-121,共3页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因登记错误致使他人损害问题,其功能在于保障登记的公信力。但是通过对该条的分析,我们发现现在的条文设计并不能完好实现该条的立法宗旨及功能,在该条中不应规定登记机关向"造成登记错误...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因登记错误致使他人损害问题,其功能在于保障登记的公信力。但是通过对该条的分析,我们发现现在的条文设计并不能完好实现该条的立法宗旨及功能,在该条中不应规定登记机关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的追偿权,不应当将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害混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因虚假登记致人损害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登记机关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 登记错误 公信力 责任 过错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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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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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婷婷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103-108,共6页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预告登记制度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在我国明确下来,但学界对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构成要件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必要在借鉴大陆法系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中,吸纳各国相关制度之合理因素,对这一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预告登记 《物权法》 债权请求权 权利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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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其效果 被引量:1
9
作者 刘富城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5期8-13,共6页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本质上属于财产行为,而不是身份行为。这种财产约定因《婚姻法》之规定在物权变动上属于《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原则规定之外的特别规定,从而能够直接发生变动物权的效力,无须另行根据《物权...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本质上属于财产行为,而不是身份行为。这种财产约定因《婚姻法》之规定在物权变动上属于《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原则规定之外的特别规定,从而能够直接发生变动物权的效力,无须另行根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进行交付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夫妻财产约定中稍有不同的是夫妻一方把属于自己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属于对方所有之情形,在解释论上,这种约定可发生赠与之效果,财产归受赠人单独所有,区别于它种情形之下的夫妻婚后获赠财产。在法律上完全可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之规定。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发生的物权变动因缺少公示之方法,一般不具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19条 物权变动 赠与行为 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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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属人法的确定:真实本座主义的未来 被引量:9
10
作者 邢钢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88-208,共21页
真实本座主义与内部事务主义是公司属人法确定的两大基本理论。真实本座主义旨在保护公司真实本座所在地国的相关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也限制了公司的自由设立和流动。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与公司自治思想理念的深入,公司属人... 真实本座主义与内部事务主义是公司属人法确定的两大基本理论。真实本座主义旨在保护公司真实本座所在地国的相关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也限制了公司的自由设立和流动。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与公司自治思想理念的深入,公司属人法确定的标准将逐渐演变为以内部事务主义为主、真实本座主义为辅的混合适用模式。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范立场游移不定,司法实践很有可能走向真实本座主义。改进之路在于明确中国法律的规范立场,赋予"法人主营业地"法律含义或者证明的方法,将"主营业地法律"的适用严格限定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属人法 真实本座主义 内部事务主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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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价值恢复请求权的体系化展开——兼及抵押权保全的立法论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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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9,共19页
抵押物价值恢复请求权的目的是在抵押物价值已经减少时,为抵押权人提供救济。主要包括恢复原状、增担保和提前清偿三种方式,其性质宜界定为抵押合同的法定债权。其具体效力应区分债务人抵押与第三人抵押。在第三人抵押情形,除非债权人... 抵押物价值恢复请求权的目的是在抵押物价值已经减少时,为抵押权人提供救济。主要包括恢复原状、增担保和提前清偿三种方式,其性质宜界定为抵押合同的法定债权。其具体效力应区分债务人抵押与第三人抵押。在第三人抵押情形,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负责提供抵押或债务人应确保抵押物价值恒定,或者债务人故意侵害抵押物,债务人不承担价值恢复和提前清偿的义务。增担保权和提前清偿请求权的行使不应损害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债务人抵押情形,提前清偿的范围宜界定为全部债权,而不是与抵押物价值减少数额相应的债权;在第三人抵押情形,提前清偿仅限于提前行使抵押权。价值恢复请求权与抵押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物上代位权可能发生竞合或聚合。《物权法》应区分抵押物价值可能减少和已经减少的情形,作不同的抵押权保全制度设计:前者应确认抵押权人的保全处分权和保全费用的优先受偿地位;后者应关注债务人抵押与第三人抵押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价值恢复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保全请求权 《物权法》第193条 侵害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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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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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文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5-143,共9页
在我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由混合于民法规范的商法规范与单行商法构成的商法规范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为克服我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应推动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在具体立法形式上,目... 在我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由混合于民法规范的商法规范与单行商法构成的商法规范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为克服我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应推动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在具体立法形式上,目前最现实的方案是制定《商法通则》,但不排除制定《商法典》的可能性。所谓民商区分,就是要对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区分对待,分别适用不同法律或者根据不同法律理念适用相同法律规范。因此,民商区分的关键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中,是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依据,而商人身份又涉及商行为的判断问题。易言之,商人与商行为既是商法的核心范畴,也是确定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但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核心范畴可确定为经营者与经营行为,并将其确定为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至于营业制度,则不必纳入基本商法基本范畴,而将其作为总纲性商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纲性商法规范 民商区分 经营者 经营行为 营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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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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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奎明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3-106,共14页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均经营理财业务,虽然产品的名称不一,投资者群体不尽相同,但理财产品的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信托在各个国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但其本质是界分出范围明确的特殊目的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与第三人的关系,尽管我国的一些理财产品不乏刻意回避"信托"名称的情况,但究其实质并未跳出信托的范畴。目前我国对理财产品的分业而治导致了行业竞争不公平、投资者保护不力、规范漏洞明显、司法依据混乱等困局。而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不是一夕之功,且规范市场的有效途径不局限于行政监管,确保金融理财市场适用统一的权威的法律规范,才是消解目前各类弊端的更可行的路径。建议完善《信托法》来统一规范理财业务的当事人,扩张《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来统一规范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与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财产品 统一规范 信托法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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