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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共相与效力殊相:执行债权的概念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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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建国 张苏平 《财经法学》 2023年第3期19-33,共15页
在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实体债权的过程中,理论和实践往往在查封执行标的、责任财产价值维持、实体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等意义上使用“执行债权”的概念,为超出实体债权的特殊效力寻求理论依托,有时也会误将实体债权的归属确定性转用... 在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实体债权的过程中,理论和实践往往在查封执行标的、责任财产价值维持、实体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等意义上使用“执行债权”的概念,为超出实体债权的特殊效力寻求理论依托,有时也会误将实体债权的归属确定性转用于执行债权。基于物上请求权本就具有的债权属性、物上请求权总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以及强制执行总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施加强制等理由,执行债权以债权为共相,而不必以给付请求权的概念替换。执行债权与个别责任财产存在具体关联,在权利实现路径上具有特殊性,也可以为存在实体瑕疵的执行提供形式依据,并且以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其保障方式,因此有必要借助其效力殊相作为分析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债权 实体债权 物上请求权 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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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价值、根据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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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伟 廖中洪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75-181,共7页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为具有比法院内部监督更高的透明度,更强的监督力度,以及更能取信于民的权力,不仅有利于保证执行公正、制约"执行乱",以及在我国的执行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而且还具有法律上、中国宪政体制上,以...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为具有比法院内部监督更高的透明度,更强的监督力度,以及更能取信于民的权力,不仅有利于保证执行公正、制约"执行乱",以及在我国的执行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而且还具有法律上、中国宪政体制上,以及国家司法权力配置上的根据。对于这种权力,基于我国民事执行的现实需要,应当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 价值 根据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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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机制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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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洁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5-62,共8页
我国《证券法》出台伊始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但时至今日,该原则却始终未能付诸现实。究其因,一方面,客观上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审理及执行效率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性立法不足以支撑证券民事... 我国《证券法》出台伊始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但时至今日,该原则却始终未能付诸现实。究其因,一方面,客观上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审理及执行效率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性立法不足以支撑证券民事赔偿责任执行优先的有效实施。要真正实现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从制度文本到司法实践的突破,就需要尽快完善相应的程序性保障规范并辅之以必要的配套实施机制,尤其是要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暂缓入库制度以及财政回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民事赔偿 优先执行 暂缓入库 财政回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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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用人者责任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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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36-42,共7页
我国现行的用人者责任制度存在一些重大的问题,需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中予以解决完善。首先,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应予明确,即二者可以并存,但是为了避免违背禁止获利原则以及工伤保险赔偿基金的浪费,应当认... 我国现行的用人者责任制度存在一些重大的问题,需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中予以解决完善。首先,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应予明确,即二者可以并存,但是为了避免违背禁止获利原则以及工伤保险赔偿基金的浪费,应当认可已支付的工伤待遇中那些与侵权赔偿项目的性质相同、填补的是同一损害的项目,不能重复给付,必须予以扣减;其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遭受来自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如果构成工伤,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自然人之间,如果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而遭受损害的,其要求接受劳务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应明确为无过错责任而非现行法的过错责任。最后,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应当明确用人者对被使用者的追偿权,但该追偿权的行使仅限于被使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用人者责任 工伤保险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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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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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艳红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51-54,共4页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对少量的特殊的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上述三原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可以遵循法定的条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 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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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立法——以食品安全事故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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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燕莉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21-27,共7页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背景下,董事也应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当下中国社会,董事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同时必须进行合理立法。
关键词 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董事民事责任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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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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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小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41-45,共5页
大陆民法与台湾民法同属大陆法系,大陆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借鉴了台湾的立法及学说。但与台湾法相比,我国大陆法中的侵权责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除台湾法中的损害赔偿外尚有大量的非财产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大陆民法与台湾民法同属大陆法系,大陆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借鉴了台湾的立法及学说。但与台湾法相比,我国大陆法中的侵权责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除台湾法中的损害赔偿外尚有大量的非财产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只能理解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也只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台湾法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竞合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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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寻求救济的路径 被引量:2
8
作者 钱坤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76-86,共11页
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法并没有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该项规定,尤其是阐释裁判的说理,各地法院尚未... 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法并没有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该项规定,尤其是阐释裁判的说理,各地法院尚未形成共识。关于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其中,第三人侵害债权说和担保责任在我国仅为学说,立法上没有具体化为法律规范;《民法典》上的债权人代位权不能解决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全部问题,《公司法》第3条应成为公司债权人对尚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与公司法有关公司财产权的法理相悖。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以债权形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在公司其他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公司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相当于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缴纳出资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 补充赔偿责任 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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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反破产欺诈法律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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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亚南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5期53-55,78,共4页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反破产欺诈法律制度,对破产欺诈方面的规定及处理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这些规定无论是从内容本身还是从具体操作上来说,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实践中"假破产,真逃债"等一系列破...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反破产欺诈法律制度,对破产欺诈方面的规定及处理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这些规定无论是从内容本身还是从具体操作上来说,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实践中"假破产,真逃债"等一系列破产欺诈行为比较突出。为避免破产案件中欺诈行为,有必要汲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逐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尤其是完善反破产欺诈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以有效制止破产欺诈行为的泛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 破产欺诈 无条件免责 民事补救 刑事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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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赔礼道歉不应作为一项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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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振华 《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5年第7期91-93,共3页
是否将赔礼道歉作为一项民事责任,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而我国则是将其从道德层面上升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但是赔礼道歉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加害人非自愿情形下被强制执行,非但达不到制度设计的初衷,而且无法解决违宪风险、执行... 是否将赔礼道歉作为一项民事责任,世界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而我国则是将其从道德层面上升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但是赔礼道歉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加害人非自愿情形下被强制执行,非但达不到制度设计的初衷,而且无法解决违宪风险、执行困难和效果不佳这三重困境。所以赔礼道歉应当被还原成一种道德责任,如果加害人自愿作出,法院可酌情减少赔偿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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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自然人外民事主体的种类和权利能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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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文桢 《私法》 CSSCI 2017年第1期48-68,共21页
民法法典化活动必须对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给予充分的考量。民法理论将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这种划分不尽科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划分标准是模糊的。我国民法在界定法人的概念时,一方面应当将对财产性... 民法法典化活动必须对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给予充分的考量。民法理论将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这种划分不尽科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划分标准是模糊的。我国民法在界定法人的概念时,一方面应当将对财产性民事责任形态的考虑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则应当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外的客观存在也一并纳入考虑,从而将法人界定为在自然人和国家之外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所有客观存在。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皆具有人格性民事权利能力,而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能够享有人格权这一点尤其值得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人格性民事责任 法人的概念 国家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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