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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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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青 《益阳师专学报》 2000年第2期59-61,共3页
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不负监护之责 ,而是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未成年学生损害发生在学校保护范围内是学校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除了主要适应归责原则之外 ,还应适应过错推定责... 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不负监护之责 ,而是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未成年学生损害发生在学校保护范围内是学校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除了主要适应归责原则之外 ,还应适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 学校保护范围 监护人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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