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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摩擦背景下中国与拉美农产品贸易分析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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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海英 胡冰川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96-103,共8页
结合农产品生产与贸易数据,以受摩擦影响最显著的农产品为切入点,研究显示:拉美在大豆、高粱等少数产品上替代美国的潜力有限,而在食品、水产等产品上潜力较大,在水果、蔬菜、猪肉等产品上潜力巨大。但是,拉美农产品要真正进驻中国市场... 结合农产品生产与贸易数据,以受摩擦影响最显著的农产品为切入点,研究显示:拉美在大豆、高粱等少数产品上替代美国的潜力有限,而在食品、水产等产品上潜力较大,在水果、蔬菜、猪肉等产品上潜力巨大。但是,拉美农产品要真正进驻中国市场,在产品质量、供应链体系、国际营商环境等方面仍需改进,因此有必要加强进口农产品质量监管、推进中拉区域经济一体化、改善农产品贸易营商环境,为中国更好地应对经贸摩擦提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经贸摩擦 农产品贸易 拉美 区域经济一体化 国际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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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协议下双边农产品贸易演化与前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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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钰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1-28,共8页
2020年1月,中美两国签署了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最重要的内容是增加了中国对美国商品的采购规模,特别是对中国进口美国农产品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协议》实施后,中国大幅增加了美国农产品... 2020年1月,中美两国签署了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最重要的内容是增加了中国对美国商品的采购规模,特别是对中国进口美国农产品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协议》实施后,中国大幅增加了美国农产品进口规模,但由于多种原因未达到预期设定目标,这既有疫情影响,又有对未来目标乐观高估所致,这也决定了第二阶段谈判会异常艰难。面对当前复杂的中美贸易环境,我国既要注意贸易统计口径的细节,又要化被动为主动,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策略,稳定供应链,在双循环格局下实现农产品进口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农产品 进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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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申请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细胞基因公司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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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荣齐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年第3期122-127,共6页
允许药品专利申请补充实验数据是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17年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世界各国药品专利申请审查中的普遍做法,但基本上都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免违背专利先申请原则和公开换保护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亦是如此。而中美第一阶段经... 允许药品专利申请补充实验数据是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17年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世界各国药品专利申请审查中的普遍做法,但基本上都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免违背专利先申请原则和公开换保护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亦是如此。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第1.10条明确要求放宽对药品专利申请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就此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该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内容仍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专利 补充实验数据 专利先申请原则 公开换保护原则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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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司法合作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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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其生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39-155,共17页
在《海牙判决公约》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上,中美欧分别采取了限制性合作、不合作和合作的立场,代表着在多边层面的不同利益博弈模式。一方面,公约排除了对于知识产权的适用,美国的不合作立场成为最终的选择;另一方面,美国通过单边施压和&... 在《海牙判决公约》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上,中美欧分别采取了限制性合作、不合作和合作的立场,代表着在多边层面的不同利益博弈模式。一方面,公约排除了对于知识产权的适用,美国的不合作立场成为最终的选择;另一方面,美国通过单边施压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拉平了中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实现了中美在知识产权制度水平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上的级差效应,有利于美国的经济收益。而欧盟之所以愿意进行国际合作,也旨在于全球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水平的"水涨船高",从而在国际上产生类似于美国的级差效应。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水平大幅提升而且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前景可期的情况下,未来在国际司法合作层面应采取合作模式,以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海牙判决公约》 国际司法合作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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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章节条款评析
5
作者 初萌 《私法》 2021年第2期2-20,共19页
囿于双方谈判的背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具有“早产”、不完备的特点,但其“知识产权”章节条款基本与高水平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是我国未来应当努力的方向。本协议“知识产权”章节囊括一般义务、商业秘密、药品专利、地理标志... 囿于双方谈判的背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具有“早产”、不完备的特点,但其“知识产权”章节条款基本与高水平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是我国未来应当努力的方向。本协议“知识产权”章节囊括一般义务、商业秘密、药品专利、地理标志、商标、知识产权执法等内容,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提出新的挑战,我国需要在修改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同时,在执法频率、执法效率、执法信息公开及执法部门协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倒逼国内企业走上创新道路,实现国内产业升级。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执法状况的提升也有助于我国营商环境的的改善、我国国际形象的提升,从而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开展国际合作提供筹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经贸协议 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 执法 CP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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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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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澎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32-140,共9页
中美商业秘密保护一直存在制度演进、规制内容、司法保护以及执法水平间的差异。通过中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比分析可知,中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立法规制分散、司法适用困难、企业保护机制不健全以及执法水平较低的问题。基于未来国际... 中美商业秘密保护一直存在制度演进、规制内容、司法保护以及执法水平间的差异。通过中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比分析可知,中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立法规制分散、司法适用困难、企业保护机制不健全以及执法水平较低的问题。基于未来国际发展与本土现实调适的需要,我国当立足本土保护需求,审慎对待国际强保护水平,秉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积极推进商业秘密制度体系的制定与创新,并为企业联动的良性循环提供有效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经贸协议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特别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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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贸易法》与美国在华商业(1917-1945)
7
作者 李梓维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14-27,共14页
1922年9月,哈定总统签署通过了《对华贸易法》,并于1925年进行修订。它的实质是公司法。目的是推动美国在华投资,拓展美国在华商业。在这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公司法,在华美国商人按照各个州的法律注册公司,每个州的法律标准不一,没有权... 1922年9月,哈定总统签署通过了《对华贸易法》,并于1925年进行修订。它的实质是公司法。目的是推动美国在华投资,拓展美国在华商业。在这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公司法,在华美国商人按照各个州的法律注册公司,每个州的法律标准不一,没有权威性,有些公司甚至得不到美国联邦政府及外国投资者的认可。因此,美国商人在同其他国家商人竞争的时候常处于劣势。《对华贸易法》在各方积极活动下应运而生。本文研究该法通过前后以及实施情况,来考察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美国在华商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华贸易法》 中美经济史 美国在华法院 驻华美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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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的影响
8
作者 钱子瑜 《私法》 2021年第2期107-121,共15页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知识产权”章中,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执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中国行政执法能力及制度衔接做出了较高要求。通过对《协义》文本和国内立法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梳理,本文认为,对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本...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知识产权”章中,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执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中国行政执法能力及制度衔接做出了较高要求。通过对《协义》文本和国内立法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梳理,本文认为,对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本身,虽然“运动式执法”具有效率优势,但协调机制相对缺乏,应当建立高级别、常设性的机构,对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进行统筹规划;对于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与刑事司法体系的衔接,《协议》体现了美国对于“以罚代刑”现象的担忧,应当降低案件的移送门槛,确保罪刑一致;对于中美知识产权法合作,一方面应当增进交流,消除误解,另一方面则应当立足于国内发展情况,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和指责不能一味接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行刑衔接 中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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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制的影响
9
作者 戴怡婷 《私法》 2021年第2期21-42,共22页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用专节规定了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协议》相关规则与我国现行法从规则设计到路径选择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协议》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体现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治理措施...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用专节规定了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协议》相关规则与我国现行法从规则设计到路径选择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协议》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体现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治理措施以及平台责任两方面。《协议》将细化有效通知的标准,并且澄清人们对错误通知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虽然善意通知免责的规定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风险,可能助长恶意投诉行为,但由于善意通知免责与恶意通知加重处罚是相互补充的制度设计,因此,单一制度规则变化并不会明显打破我国“通知—删除”制度的内在平衡。协议要求建立有效的下架制度,但转通知仅是确定有效通知的重要环节。协议对反通知制度有显著影响,协议延长等待期的规定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加剧了我国反通知制度的失灵。由于反通知制度未能发挥实效,《协议》约定的错误反通知赔偿的制度也可能落空。《协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呈现出加重的趋势。中美开展合作,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国际社会通行统一的规则和理念,有助于减少摩擦,实现共赢。国际通行规则应明晰最低限度的事前审查义务指引,允许采取差异化的“通知—删除”规则标准,并建立以技术中立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经贸协议 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保护 治理措施 平台责任 国际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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