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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出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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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百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4年第3期72-80,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犯罪规定,新《公司法》亦规范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二者同频共振,被害人承诺有效衔接了该类犯罪与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基于法秩序统一... 《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犯罪规定,新《公司法》亦规范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二者同频共振,被害人承诺有效衔接了该类犯罪与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应当认定该类犯罪保护法益是企业财产权益,属个人法益。公司有自身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应当认定企业财产权益的承载者是公司而非股东,且应当将公司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中的被害人。被害人承诺的作出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形成,不能害及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必须于结果发生时存在,不允许事后追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被害人承诺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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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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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建平 李有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69-75,共7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为基础 ,该罪认定的核心问题 ,如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非法利益等理论界定需要从公司法制的角度来廓清。但由于公司法上竞业禁止理论的缺陷而导致上述问题边界不清 ,所以很有探...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为基础 ,该罪认定的核心问题 ,如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非法利益等理论界定需要从公司法制的角度来廓清。但由于公司法上竞业禁止理论的缺陷而导致上述问题边界不清 ,所以很有探究的必要。涉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无非法获利而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有待明确。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指控存在例外 ,诸如竞业禁止义务免除 ,经法定程序确立的董事经理兼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业禁止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犯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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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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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彬 孙永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年第3期28-31,共4页
本文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中董事、经理的范围和同类营业的内涵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明确本罪犯罪构成。
关键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竞业禁止义务 国有公司、企业 同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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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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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满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45-47,60,共4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行为。在认定本罪时 ,除了应注意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外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行为。在认定本罪时 ,除了应注意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外 ,还要考虑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从事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竞业行为 ,以及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数额巨大 ,同时要将本罪与非法经营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相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禁止竞业 非法经营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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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药品的法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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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健宏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14-17,共4页
挂靠经营药品行为是否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实务中存在不同情形。挂靠经营特殊管理药品中的一体式“挂靠”型在原许可范围内经营,对保护法益的侵害轻微,违法性程度较低,应当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引入比例原则处以行政处罚即可。单纯“走票... 挂靠经营药品行为是否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实务中存在不同情形。挂靠经营特殊管理药品中的一体式“挂靠”型在原许可范围内经营,对保护法益的侵害轻微,违法性程度较低,应当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引入比例原则处以行政处罚即可。单纯“走票”型挂靠经营特殊管理药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挂靠经营药品 非法经营罪 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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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法教义学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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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浩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105-114,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法修改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民营企业保护发展的决策部署,因应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对犯罪主体范围适用的扩大。刑法修正后,在尚未有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法修改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民营企业保护发展的决策部署,因应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对犯罪主体范围适用的扩大。刑法修正后,在尚未有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该罪的适用,应结合前置法以及立法的规范目的予以综合考量。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参照前置法的相关规定,考虑规范目的和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治理结构差异,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在客观行为“经营同类行为”的判断标准上,需把握“经营性”和“竞争性”两个特点。关于本罪中“非法利益”的认定,应是指相关人员自营、他营公司、企业的非法获利。考虑到侵害法益的不同,同类情形下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罪名中的数额标准应有所差异。“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仅应包括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还包括对公司的预期利益所造成的损害。预期利益宜限定在相对确定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利益 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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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的双重属性对司法定性的影响——兼论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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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文军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1-131,共11页
部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而不是毒品。以往,对出于医疗目的违规销售麻精药品等行为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而是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后,对违规销售合... 部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而不是毒品。以往,对出于医疗目的违规销售麻精药品等行为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而是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后,对违规销售合法生产的药品(包括麻精药品)的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并行论认为两罪并行不悖,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即使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仍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排斥论认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缩小了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范围,对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为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本文赞成建立在排斥论基础上的折中论,即总体上肯定排斥论的观点,但当涉案药品为麻精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可以采取并行论的观点。为落实折中论,宜尽快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或制定司法解释性批复,并适时修订《刑法》,明确规定违规销售这些特殊药品行为的处理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麻精药品 双重属性 司法定性 妨害药品管理罪 非法经营罪 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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