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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地位和考量标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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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宇轩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111-120,共10页
法治社会所兴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必然也会在国家赔偿制度中体现出来。1994年,《国家赔偿法》正式把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为一种救济责任,但限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法律救济也仅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不涵盖金钱赔偿。即使在2... 法治社会所兴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必然也会在国家赔偿制度中体现出来。1994年,《国家赔偿法》正式把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为一种救济责任,但限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法律救济也仅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不涵盖金钱赔偿。即使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修正,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其中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仍与第3条、第17条挂钩,并非成为独立的救济制度。将本应与人身权、财产权平等的人格权降低为依附于人身权和其他权利的立法,势必会错位和降低了人格权在人身权法中的地位,影响了国家赔偿法人权保障和预防违法功能的实现。通过对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的救济范围不够明确、“严重后果”缺乏具体界定、特别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范围过于狭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的分析研究,无论是基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还是基于国家赔偿司法实践的效果,都不宜再将精神损害赔偿当作国家赔偿中的一种非独立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应尽快修订现行法律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赋予精神损害赔偿上的人格权应有的平等独立地位,并且对标2035年法治目标,着力突破传统的法官“酌情”“参照”以及“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惯性考量因素,构建全国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考量标准,实现由国家权力主体向义务主体的转变,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完善,预防减少国家侵权行为发生,助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地位 精神损害赔偿考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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