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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停止侵权责任例外中的公共利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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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成燕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9-126,共18页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法院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判令不停止侵权。但是由于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以公共利益之名不当侵害私人利益、说理不充分等问题,阻碍司...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法院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判令不停止侵权。但是由于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以公共利益之名不当侵害私人利益、说理不充分等问题,阻碍司法功能的实现,不利于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对此,可通过利益衡量、比例原则、不确定法律概念价值补充等方法进一步完善公共利益规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方法。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类型,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公共利益的判断方法,通过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推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 停止侵权 公共利益 请求权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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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侵权民事救济:困境与路径
2
作者 王嘉庚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13,共7页
网络暴力一直以来都是热点研究问题,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是为网络暴力提供了一个“发挥”的平台,近几年网络暴力的发生率居高不下,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胜枚举。本文对网络暴力产生的现实原因及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发现互联网隐秘性、虚拟化等... 网络暴力一直以来都是热点研究问题,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是为网络暴力提供了一个“发挥”的平台,近几年网络暴力的发生率居高不下,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胜枚举。本文对网络暴力产生的现实原因及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发现互联网隐秘性、虚拟化等特征是催生网络暴力的一大根源,随着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公民将积压的不良情绪发泄在网络空间,非理性行为增加,导致公民很容易遭受网络暴力。而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当公民权利遭到侵害时,现有的救济路径存在举证难、立案难、责任主体确定难等困境,无法完全保障公民的救济权。为有效打破这一困境,应当采取以法律控制为主的多元规制措施,简化诉讼程序、增设专门法庭、减轻证明义务等,进而构建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人格权 侵权行为 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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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舆论监督对象的边界研究——基于大规模业余化的专业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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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黄茜 《新闻知识》 2024年第1期76-85,96,共11页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大规模业余化重塑了舆论监督的对象范围,进一步实现了公民知情、表达、监督的民主权利,但也给舆论监督的价值实现带来冲击,使人格权保护面临挑战。《民法典》以“公共利益”划定舆论监督享有免责事由的界限,却因抽象性...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大规模业余化重塑了舆论监督的对象范围,进一步实现了公民知情、表达、监督的民主权利,但也给舆论监督的价值实现带来冲击,使人格权保护面临挑战。《民法典》以“公共利益”划定舆论监督享有免责事由的界限,却因抽象性难以对监督对象的边界作出回应,文章从专业性重构的角度出发,明确自媒体舆论监督对象的三个公共利益指向——道德指向、价值指向、议题指向,通过修正监督对象边界,重构其应有之公共利益品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媒体舆论监督 人格权侵权 大规模业余化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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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应然范围探讨:基于数字社会的场景 被引量:1
4
作者 彭诚信 许素敏 《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66-177,共12页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标准。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利用个人信息,个人将遭受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知性等特征,如个人未来遭受实际损害具有“客观合理可能性”,应将个人为防止未来损害发生所支出的预防费用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以契合数字社会中风险规制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 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损害预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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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5
作者 李颖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11期15-25,共11页
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特别是ChatGPT的横空出世,给传统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体系和司法适用带来的很大冲击。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和国内外立法,探讨数字时代如何把握人工智能产品的概念,并对各类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侵权应适用《民法典》... 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特别是ChatGPT的横空出世,给传统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体系和司法适用带来的很大冲击。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和国内外立法,探讨数字时代如何把握人工智能产品的概念,并对各类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侵权应适用《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还是《产品质量法》,以及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进行讨论,提出应以过错原则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进一步完善侵权免责事由、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细化人工智能产品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并配套规定强制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以完善我国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救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产品 侵权归责原则 侵犯人格权 产品责任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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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研究综述:现状与展望
6
作者 宋琪 张甜甜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12-122,共11页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带来了虚拟文化空间的繁荣,但同时伴随着文化数据外泄、知识产权侵犯、云演艺网络盗播、数字藏品炒作、个人隐私泄露等一系列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风险,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采用文献计量法对国内外虚拟文化...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带来了虚拟文化空间的繁荣,但同时伴随着文化数据外泄、知识产权侵犯、云演艺网络盗播、数字藏品炒作、个人隐私泄露等一系列危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风险,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采用文献计量法对国内外虚拟文化空间风险主题文献进行梳理,整理归纳出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的研究脉络、内容和特征。近十年来,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研究主题包括虚拟文化空间的概念及实践、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特征、风险评价、风险治理等;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研究具有突出的时代特征、体现本土化特色、国内研究与国外大致同步、国内外研究均处于起步阶段等特点。在此基础上,结合虚拟文化空间发展实践,针对现有研究呈现出的研究内容较为分散、评价方法科学性不足及风险治理研究不够深入等现象,提出未来应加强对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的系统性研究、风险评价方法及评价体系研究、风险治理理论逻辑及治理效能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文化空间 知识产权侵犯 数字藏品 个人隐私 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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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保护初探
7
作者 邹开亮 王馨笛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07-112,共6页
《民法典》新增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在保护离婚妇女人格权方面具有突破性进步。作为防范实体侵权的防御性手段,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及时救济为目标追求,为离婚妇女防范前夫骚扰、侵害提供了新的法律手段,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仍存在危... 《民法典》新增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在保护离婚妇女人格权方面具有突破性进步。作为防范实体侵权的防御性手段,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及时救济为目标追求,为离婚妇女防范前夫骚扰、侵害提供了新的法律手段,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仍存在危险性评估机构缺位、申请执行一体化机制缺失、规范统一的禁令裁定标准缺乏等问题。为实现人格权侵害禁令对受侵扰离婚妇女的保护功能落实落地,应尽快建立人格权侵害行为危险性评估制度,构建多部门协同的一站式禁令申请执行机制,并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人格权禁令的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侵害禁令 离婚妇女 危险性评估 申请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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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溯源、性质及其制度构建 被引量:6
8
作者 毋爱斌 范响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40-252,共13页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 临时救济 行为保全 人格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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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诉讼评注 被引量:4
9
作者 戴书成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31-143,共13页
人格权禁令可以在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前为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及时提供更积极的制度方案,从制度定位上并不同于现行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民法典》997条所设定的要件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既不是纯粹的实体法规范,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规定... 人格权禁令可以在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前为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及时提供更积极的制度方案,从制度定位上并不同于现行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民法典》997条所设定的要件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既不是纯粹的实体法规范,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规定,而是实体与程序交叉的请求内容。中国诉前行为保全的程序理念主要参照英美禁令制度,并不具有程序独立性。就独立性而言,中国人格权禁令程序更贴近德日的保全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中,迅速保护受害人的程序价值优先于适正公平。禁令程序的迅速性程度取决于人格权侵害案件的紧急性。人格权禁令更强调职权主义,并在程序保障上弱于普通程序。不仅应明确禁令程序的特性,更应探讨研究具体的程序设置与对接协调,从而在确保实现禁令快速保护目的前提下兼顾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侵害禁令 诉前行为保全 人格权请求权 准司法程序 民事禁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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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视野下“个人信息”的认定——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切入 被引量:6
10
作者 雷达 郑旭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10-319,共10页
个人信息已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刑事治理的重点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混用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现象屡屡发生,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也关系着刑罚的处罚边... 个人信息已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刑事治理的重点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混用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现象屡屡发生,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也关系着刑罚的处罚边界。“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是刑民规范聚合的必然产物。因此,应当尝试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价值指引下解读“个人信息”概念:在形式上,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基础,采取狭义的个人信息认定方式,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隐私进行明确区分;在实质上,深刻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核,个人信息作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充分体现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益本质,从而为实现信息主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提供坚实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自决权 个人信息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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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脸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
11
作者 方璐馨 李永军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89-99,共11页
人脸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类别,屡遭非法侵害,严重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对消解此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此背景下,应当建构人脸信息在民事法律层面上的“强保护”模式... 人脸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信息类别,屡遭非法侵害,严重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对消解此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此背景下,应当建构人脸信息在民事法律层面上的“强保护”模式:首先,应当对人脸信息进行明确界定,肯定其具有隐私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其次,在此基础上,根据价值判断,采用场景理论和动态系统论对不同场景下的人脸信息侵权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再次,应当剔除《民法典》第997条中“难以弥补”的措辞,调整“损害”为“侵害”,以适当放宽信息主体申请人格权禁令的要求;最后,个人信息处理者故意侵害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信息主体可以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排除“严重”要件对人脸信息侵权责任承担的适用,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损害”“损失”进行法释义学解读,为信息主体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法律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信息 法律属性 归责原则 人格权禁令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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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与规则适用 被引量:2
12
作者 黄炜杰 《地方立法研究》 2023年第3期81-97,共1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可携权,能加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打破数据锁定,鼓励竞争。但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阻碍了可携权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规定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的协调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可携权,能加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打破数据锁定,鼓励竞争。但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阻碍了可携权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规定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文章论证,个人信息可携权所涉之权益冲突包括两类:一是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原处理者权益的冲突,二是个人信息可携权与其他主体权益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允许原处理者分离出涉及自身权益的信息或设置技术保护措施,新处理者不得破坏、避开技术措施,除非其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例外;原处理者可以请求新处理者对分离信息产生的费用进行合理补偿。对于后者,应参照《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规定用户在转移信息前需获取相关权益主体的同意,并对被请求信息所涉权益予以标注;处理者对涉及不同类型权益的信息负有不同层级的审查义务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可携权 个人信息处理者 网络侵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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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因信息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兼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涉的法益 被引量:1
13
作者 王雪松 《医学与法学》 2023年第1期79-87,共9页
“基因”与“基因信息”是不同概念,前者是指后者的原初物质载体;后者所指应当与个人健康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相区分;个人基因信息在主体、性质及其应用方面的特点,决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是具有公法属性的个人法... “基因”与“基因信息”是不同概念,前者是指后者的原初物质载体;后者所指应当与个人健康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相区分;个人基因信息在主体、性质及其应用方面的特点,决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是具有公法属性的个人法益;在适用该罪所规制的侵犯个人基因信息的行为时,应当将部门规章纳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对“情节严重”可以从立法与法理解释上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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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保护禁令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类型化认定
14
作者 张弛 刘海安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11-118,共8页
在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的适用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存在困难。从现有制度来看,行为保全和知识产权禁令中都涉及人格权的内容,在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均采用类型区分的方式。这种方式值得借鉴。不同的人格权损害类型会影响“... 在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的适用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存在困难。从现有制度来看,行为保全和知识产权禁令中都涉及人格权的内容,在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均采用类型区分的方式。这种方式值得借鉴。不同的人格权损害类型会影响“难以弥补”的判断标准。以可能遭受的损害为标准进行区分,人格权可以划分为三类来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对于物质性人格权,应判断是否有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可能;对于精神性人格权,应判断是否具有造成一定严重程度的精神损害的可能;对于标表性人格权,应区分对待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纯粹的财产损失无须适用禁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保护禁令 “难以弥补的损害”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标表性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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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规则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15
作者 李婕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58-63,共6页
人格权禁令生效后在实务界备受推崇,但作为一种全新的的制度设计,其仅在《民法典》第997条中规定了实体规则,具体的适用程序规则缺失,其后果必然会反映到实践中。从全国选取11个人格权禁令典型案例对现状进行分析,实务中存在适用标准不... 人格权禁令生效后在实务界备受推崇,但作为一种全新的的制度设计,其仅在《民法典》第997条中规定了实体规则,具体的适用程序规则缺失,其后果必然会反映到实践中。从全国选取11个人格权禁令典型案例对现状进行分析,实务中存在适用标准不一,适用程序缺位,法律效力模糊等适用困境。基于此,应当从人格权禁令的法律属性出发,以解决路径为导向,统一不同情形下人格权禁令证据的证明标准;细化不同类型的人格权损害是否难以弥补的认定标准;参照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以“独立程序说”构建适用程序,明确人格权禁令的效力,以期完成对人格权禁令规则适用的探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禁令 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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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独立性的保全路径——以起诉期间制度为核心
16
作者 刘子赫 《财经法学》 2023年第5期177-192,共16页
人格权禁令适用保全程序的主要障碍,是禁令独立性和保全辅助性之间的性质冲突,这尤其体现在诉前保全的起诉期间制度。但是,既有对人格权禁令与保全间差异的分析同样存在缺陷,禁令的独立性并非必然指向终局性裁判,也可以是减轻申请人起... 人格权禁令适用保全程序的主要障碍,是禁令独立性和保全辅助性之间的性质冲突,这尤其体现在诉前保全的起诉期间制度。但是,既有对人格权禁令与保全间差异的分析同样存在缺陷,禁令的独立性并非必然指向终局性裁判,也可以是减轻申请人起诉义务的制度安排。自我国诉前行为保全的立法制度史和相关比较法经验来看,起诉期间的制度设计存在更具当事人主义色彩的其他可能模式,故人格权禁令并非必须通过新设禁令制度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禁令 诉前保全 起诉期间 海事请求保全 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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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认定标准研究
17
作者 杨文灏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6-42,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人格权禁令制度,使其在理论研究上得到广泛关注,但人格权禁令制度适用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认定标准的研究较少。基于对现有司法判例的研究发现,人格权禁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限,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人格权禁令制度,使其在理论研究上得到广泛关注,但人格权禁令制度适用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认定标准的研究较少。基于对现有司法判例的研究发现,人格权禁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限,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标准是人格权禁令在司法适用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人格权禁令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认定标准的基本路径,旨在更好发挥人格权禁令制度在人格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禁令 难以弥补的损害 认定标准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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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内在机理与解决路径
18
作者 李倩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80-86,113,共8页
当夫妻生育意愿发生矛盾,在无法藉由第三人实现生育自由的前提下,双方将困于生育权相互冲突之境况,对此应采取“分阶段优先原则”予以处理。尽管该原则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各方生育自由,但系最低伤害方案,且可作为夫妻间是否存在生育权侵... 当夫妻生育意愿发生矛盾,在无法藉由第三人实现生育自由的前提下,双方将困于生育权相互冲突之境况,对此应采取“分阶段优先原则”予以处理。尽管该原则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各方生育自由,但系最低伤害方案,且可作为夫妻间是否存在生育权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为嗣后的生育权救济提供依据。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一方违反该原则时,应承担停止侵害等防御性侵权责任。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若一方违反该原则造成“消极损害”,即致使对方生育意愿未实现,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若造成“积极损害”,即致使对方生下不被期待子女,基于生命伦理与父母义务考量,子女抚养费之财产损害与生育权受侵害之精神损害不具有可赔偿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育权 人格权 权利冲突 婚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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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禁令的程序构建
19
作者 阮佳琪 胡建 《特区经济》 2023年第1期123-126,共4页
鉴于实体法与程序法部分脱节,《民法典》第997条法条内容不必然限于人格权禁令。人格权禁令诞生于人格权固有救济理念,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特性而构建,虽以英美禁令为主要立法参照对象,但理应与英美禁令不同。其广义可包含行为保全和不... 鉴于实体法与程序法部分脱节,《民法典》第997条法条内容不必然限于人格权禁令。人格权禁令诞生于人格权固有救济理念,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特性而构建,虽以英美禁令为主要立法参照对象,但理应与英美禁令不同。其广义可包含行为保全和不作为行为给付之诉,狭义应仅指与诉讼完全分离的临时性禁令。为明确各制度之间的界限,狭义人格权禁令以追求程序高效便捷为核心目的,制度设计上可与诉前保全合并而创设为禁令,主要构建于非诉程序之上,引入法官自由裁量权,效力止于临时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保护 人格权请求权 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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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
20
作者 袁田瑞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6-42,共7页
处理获取的他人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问题仍存在理论争议。有罪论着重保护信息主体的私域自主权益,认为个人信息的公开并不影响其受刑法保护地位;无罪论主张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被排除在刑法保护范围之外,因此侵犯已公开的个人... 处理获取的他人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问题仍存在理论争议。有罪论着重保护信息主体的私域自主权益,认为个人信息的公开并不影响其受刑法保护地位;无罪论主张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被排除在刑法保护范围之外,因此侵犯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文以信息主体公开个人信息的情景脉络完整性为依据,主张要求处理行为在信息主体预设同意的范围内,否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擅自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与实质法益侵害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自决权 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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