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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场景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调适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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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宇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188-198,共11页
基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交互性和快捷性,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法律特殊适配之必要。应以维持促进互联网交易便捷和保险消费者全面保护理念之间平衡为基本理念,一方面,无须以投保人签署投保确认书作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 基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交互性和快捷性,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法律特殊适配之必要。应以维持促进互联网交易便捷和保险消费者全面保护理念之间平衡为基本理念,一方面,无须以投保人签署投保确认书作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判断依据;另一方面,应将明确说明义务与提示义务独立评价,且否定目前行业通行的将“链接”导入嵌入式网页作为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要求投保人声明界面遵循全文强制阅读+投保人主动勾选确认两项要件。此外,建议在推行互联网保险合同条款标准化和通俗化的同时,将犹豫期制度于互联网保险场景中进行全范围的扩大适用,并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进行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化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保险人 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声明 犹豫期 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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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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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海威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93-96,共4页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重塑,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中的一种,亦应结合新规,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细化重组,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标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予以再分类,分为与投保人无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以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三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险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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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人参与赔偿模式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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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惠江 徐广海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88-92,共5页
抗辩与和解控制模式,虽可以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障保险人利益,却不免"异化"为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不当干预被保险人的手段,严重损害被保险人乃至第三人利益。而抗辩与和解义务模式,在美国保险公司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法律... 抗辩与和解控制模式,虽可以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障保险人利益,却不免"异化"为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不当干预被保险人的手段,严重损害被保险人乃至第三人利益。而抗辩与和解义务模式,在美国保险公司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服务团队、法官衡平裁判的环境下尚有困境,面对制度移植中的立法成本及"同质性"规则下保费的提高,对我国责任保险制度而言显然并不适合;台湾地区"保险人参与权"模式既避免了被保险人因"被代理"抗辩与和解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开通了保险人"参与"之路径,消除"遥控"的弊端,又明确了保险人滥用参与权之后果,完全可以借鉴,并进一步做体系化的设计,形成我国责任保险人参与模式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抗辩与和解控制 抗辩与和解义务 保险人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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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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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海纯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80-84,共5页
说明义务是专门针对保险人而设计的缔约信息揭示制度。海峡两岸保险法对说明义务分别作了规定,大陆《保险法》虽有保险人说明制度之设,但因存在固有缺陷,与保险市场现实对该制度之合理期待尚有巨大反差,重构保险法之保险人说明制度... 说明义务是专门针对保险人而设计的缔约信息揭示制度。海峡两岸保险法对说明义务分别作了规定,大陆《保险法》虽有保险人说明制度之设,但因存在固有缺陷,与保险市场现实对该制度之合理期待尚有巨大反差,重构保险法之保险人说明制度是当务之急。而台湾地区保险法引进保险人说明制度亦应是立法机关关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说明义务 大陆《保险法》 台湾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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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新论——基于保险合同构造和缔约过程的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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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群 施啸波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4-127,共14页
《保险法》第17条仅就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违反规定了特别的法律后果,既不符合保险合同构造特征,也未必满足投保人一方的缔约需求,且已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适用困境。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明确保险人重点说明的对象并不只限于免... 《保险法》第17条仅就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违反规定了特别的法律后果,既不符合保险合同构造特征,也未必满足投保人一方的缔约需求,且已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适用困境。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明确保险人重点说明的对象并不只限于免责条款。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可通过修正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代替格式条款“订入控制”规则;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可从说明内容、方式和证明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行为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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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热点问题之中港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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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尚君 吴璇 林灵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96-103,共8页
比较大陆和香港两地保险实践,会发现许多热点问题在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之法律规制仍存在较大差异。伴随着大陆地区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大陆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亦可借鉴香港地区相关理念和做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推进以... 比较大陆和香港两地保险实践,会发现许多热点问题在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之法律规制仍存在较大差异。伴随着大陆地区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大陆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亦可借鉴香港地区相关理念和做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推进以市场行为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向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保险法》 不可抗辩 说明义务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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