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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权性质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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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华 张平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60-63,共4页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目前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四种观点。它们各有特长及不足。将检察权定性为独立行政权能科学地推进检察机关的改革。
关键词 检察权 性质 法律监督权 双重属性 检察机关 行政权能 司法权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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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行政主体的分类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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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亨国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12-17,共6页
现代体育发展迫切需要多元化的体育行政主体,其目的在于有效进行体育公共管理,充分发挥体育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在明确体育行政主体概念的基础上,提出公共体育利益是国家、职权体育行政主体和社会体育行政主体确立合法地位以及获得行政权... 现代体育发展迫切需要多元化的体育行政主体,其目的在于有效进行体育公共管理,充分发挥体育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在明确体育行政主体概念的基础上,提出公共体育利益是国家、职权体育行政主体和社会体育行政主体确立合法地位以及获得行政权力(公共行政权力)的主要依据和来源,其深刻体现出现代行政法学的"行政分权"理念。同时认为,在我国体育的发展中,三类体育行政主体必须紧密联系、相互合力,才能够切实深化体育法治建设,逐步实现最大化的体育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体育行政主体 国家 职权体育行政主体 社会体育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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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纷争、边疆治理与社会变迁——以明代中期广西岑氏家族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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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宏维 秦浩翔 《广西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98-107,共10页
经过历代经营,岑氏家族于明代成了广西势力最大的土官世家。明代中期,广西岑氏土官家族纷争频繁,共爆发了四次大规模武装冲突。随着纷争的逐渐加剧,国家应对政策也随之不断转型,经历了以调停为主到剿抚并用,再到武力平叛,最后回到招抚... 经过历代经营,岑氏家族于明代成了广西势力最大的土官世家。明代中期,广西岑氏土官家族纷争频繁,共爆发了四次大规模武装冲突。随着纷争的逐渐加剧,国家应对政策也随之不断转型,经历了以调停为主到剿抚并用,再到武力平叛,最后回到招抚的转变。土官频发的纷争和国家的治理对边疆社会产生了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土司控制力的下降、土司权力格局的演变、土司社会的长期动荡以及经济发展迟滞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代中期 土官纷争 边疆治理 社会变迁 岑氏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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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行政文化发展的基本走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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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大林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126-128,共3页
公共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公共行政领域内的一种独特表现形态,是公共行政的灵魂。当前我国公共行政文化存在诸多积弊:公共行政文化中的伦理性文化惯性和人格化倾向;公共行政文化的相对封闭性和排他性;公共行政文化中浓厚的官本位色彩。... 公共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公共行政领域内的一种独特表现形态,是公共行政的灵魂。当前我国公共行政文化存在诸多积弊:公共行政文化中的伦理性文化惯性和人格化倾向;公共行政文化的相对封闭性和排他性;公共行政文化中浓厚的官本位色彩。加入WTO后对我国公共行政文化发展的基本走向大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由伦理型文化向法理型文化转变;由管制型文化向服务型文化转变;由官本型文化向民本型文化转变;由封闭型文化向开放型文化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行政文化 伦理型文化 法理型文化 官本型文化 民本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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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合一政体的宿命及启示——兼评《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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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仲 赵兴飞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29-32,共4页
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朝代兴衰更替始终都在司法行政合体的政治架构中运行。刘长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是检视这段历史的一个尝试。这项成果主要体现出"宏大叙事、纲举目... 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朝代兴衰更替始终都在司法行政合体的政治架构中运行。刘长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是检视这段历史的一个尝试。这项成果主要体现出"宏大叙事、纲举目张","主题鲜明、方法得当","不囿历史、观照现实"等三个特点。此研究缺乏魏晋南北朝和元朝的内容,具有"断代"感;以时间为顺序的编排体例,使所论问题缺乏聚焦点。但这项成果仍是分析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力作,给读者带来"政体性质决定法律的地位和性质","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与监督才能保证为善","只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摆脱‘历史周期律’宿命"等诸多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 司法行政体制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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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参与——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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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烁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14-120,共7页
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仅仅是对既往司法解释的法律化,并不足以化解现实问题。要彻底解决律师有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需进一步澄清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和性质。死刑复核程序应以践行"慎用死刑"... 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仅仅是对既往司法解释的法律化,并不足以化解现实问题。要彻底解决律师有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需进一步澄清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和性质。死刑复核程序应以践行"慎用死刑"为目的,在本质上应当被解释为一项审判而非行政审批程序。唯此,律师全面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之问题才可迎刃而解,因此须将该条款置入"公正审判"这一上位概念下予以阐释和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复核程序 律师 辩护权 行政审批说 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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