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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方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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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19,共17页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或者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都包含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应当根据法益主体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等要素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不应当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内容,也不宜随意在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中任意添加个人法益内容。此外,需要区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不应将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当作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益 加重犯 拟制罪名 阻挡层法益 背后层法益 个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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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资源犯罪认定的逻辑转向:从单层法益观到双层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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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梦 《深圳社会科学》 2024年第4期112-119,共8页
我国近年来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相关刑事法规范进行了一系列立改废。当前的动物资源犯罪相关刑事立法与司法陷入了悖论式困境:从严惩治导向下犯罪圈与刑罚圈的扩大导致了泛刑法化困境;宽严相济政策下的若干限缩认定措施又存在着诸... 我国近年来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相关刑事法规范进行了一系列立改废。当前的动物资源犯罪相关刑事立法与司法陷入了悖论式困境:从严惩治导向下犯罪圈与刑罚圈的扩大导致了泛刑法化困境;宽严相济政策下的若干限缩认定措施又存在着诸多实体与程序疑问。困境生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单一偏向。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具有“人本逻辑”的困境,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则具有“物本逻辑”的困境。单层的、平面的法益观难以完成动物资源保护与人类利益保全之间的衡平任务。应当摒弃单层法益观,转向以生态法益为阻挡层法益、人类法益为背后层法益的“阻挡层-背后层”双层法益观。刑法为了保护背后层法益,二者是手段与目的之关系。双层法益观之下,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认定与刑罚考量都需要采用从阻挡层审查到背后层审查的阶层式判断方法。在定罪阶段,如果行为没有侵害生态法益而保护阻挡层法益,就绝对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如果行为对生态法益造成了侵害,但定罪处刑不仅无助于保护人类法益甚至与人类法益相冲突,就应具体探寻实质出罪的路径。在量刑阶段,行为人对生态法益与人类法益侵害程度的逐步加深,构成了加重或从重处罚的依据;行为人对生态法益与人类法益补救程度的逐步递增,则构成了从轻处罚的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资源犯罪 单层法益观 双层法益观 阻挡层 背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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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中的利益衡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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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恩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9-103,共5页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回重审 审级利益 程序利益 法律父爱主义 诉讼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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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式传销非犯罪化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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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印波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9-119,共11页
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实质上按照人员数量计酬或返利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等涵摄偏误及其物化的实务认定,造成团队计酬除罪乏力。团队计酬形式上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实质上按照人员数量计酬或返利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等涵摄偏误及其物化的实务认定,造成团队计酬除罪乏力。团队计酬形式上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没有侵犯《刑法》规定本罪所保护的个人财产法益、作为溯源性超个人法益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作为独立性超个人法益的社会公共秩序。为实现团队计酬的彻底非罪化,应调整司法解释性文件,使之与《刑法》规定相一致,设置向金字塔骗局转化的裁量型因素;立法上可考虑对情节轻微的转化型传销犯罪作行政处罚前置处理;政策上可充分适用商业模式专项合规处理团队计酬及其转化型传销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团队计酬 传销 非犯罪化 金字塔骗局 超个人法益 商业模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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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式传销无罪的刑法原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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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海源 印波 《理论界》 2024年第8期57-63,共7页
作为传销的一种特别形式,团队计酬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学界仍旧存在大量有罪论的观点,认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应对其无罪的刑法原理进行探析。团队计酬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为传销的一种特别形式,团队计酬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学界仍旧存在大量有罪论的观点,认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应对其无罪的刑法原理进行探析。团队计酬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因为团队计酬不满足一般可罚性传销的组织与行为事实要件,并且没有侵犯该罪所保护的个人财产法益和保护市场活动参与者交易安全、信赖利益的溯源性超个人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团队计酬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罪刑法定 超个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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