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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te Crimes Methodological, Theoretical & Empirical Difficulties A Pragmatic & Legal Overview
1
作者 Gadi Hitman Dror Harel 《Cultural and Religious Studies》 2016年第1期1-13,共13页
Hate crimes are a culture phenomenon which is perceived by most as an occurrence that should be uprooted from the society. Yet, to date, we have been unable to do so. Hate crimes are the subject of research and commen... Hate crimes are a culture phenomenon which is perceived by most as an occurrence that should be uprooted from the society. Yet, to date, we have been unable to do so. Hate crimes are the subject of research and comments by experts in various fields. In this regard, most scholars agree that a hate based crime is distinguished from a "regular" criminal offence by the motive--the attack is aimed at a victim who is part of a differentiated minority group. However, when reading the relevant documents in the area, it seems tha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experts start at the most basic point--what constitutes hate crimes?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oncept of "hate crimes" via an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 aimed at flashing out the fundamental gaps in the research. We have found that the problems include, inter alia, discrepancies in the definition of hate crimes, methodological difficulties regarding validity and legitimacy (mainly due to the absence of information based on the attacker's point of view) and the lack of agreement on the appropriate legal methods required to deal with the ramifications of hate crimes. While part I of this paper revolves around the theoretical aspects of the questions put forth at the centre of this article, part II looks at the same questions from a legal viewpoint.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two chapters shows the impact the methodological difficulties have on enforcement endeavors. This relation is further advanced through the examination of test cases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among them--lsrael. Finally,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suggesting a few thoughts on the way to overcome the theoretical problems and making the enforcement efforts more effici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hate crimes methodological problems legal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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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The Human Dignity Perspective
2
作者 张勇 CHANG Guohua(译)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2年第5期934-959,共26页
Buying and sell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are symmetrical crimes, but the “the same punishment for the same crime” is not applied. The focus of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is no... Buying and sell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are symmetrical crimes, but the “the same punishment for the same crime” is not applied. The focus of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is not about increasing the statutory sentence, but strengthening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to increase the prosecution rate and impose combined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including the buying of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and other subsequent crimes, so as to demonstrate the inevitability of criminal punishment. Human dignity is the core legal interest violated by the crime of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The specific legal interest is that humans are not for sale, which should be valued and protected independently in criminal law. This crime is a type of behavioral offense rather than a crime of circumstances.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neither the consent of the victim nor the goodwill of the purchaser excludes conviction of the crime. Compared with the crime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women or children,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is not necessarily a serious crime, and the basic statutory punishment of less than three years is reasonable. However, it is possible to appropriately raise the sentence to less than five years in legislation.Where subsequent behaviors do not constitute a crime, they can be used as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for the crime, and an aggravated statutory sentence can be configured to connect with the statutory punishments for the crime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women or childre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ame punishment for same crime buying abducted women or children human dignity statutory 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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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方法 被引量:7
3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19,共17页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或者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都包含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应当根据法益主体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等要素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不应当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内容,也不宜随意在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中任意添加个人法益内容。此外,需要区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不应将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当作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益 加重犯 拟制罪名 阻挡层法益 背后层法益 个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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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极惩罪到积极治理: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4
4
作者 黎宏 袁方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4-83,共10页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 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现象正在经历从重罪到轻罪的重大变化,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完善。这要求我们取轻罪之长,避轻罪之短。首先,要明确轻罪的定义,可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为上限、以处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为下限,这一轻罪概念既契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实,也是面向未来轻罪立法的一种前瞻性考虑。然后,对轻罪扩张现象进行反思,厘清轻罪扩张带来的正面功能和负面效应,指明其具有回应民意、完善立法、规范行为的优势,也揭示其简化司法、异化刑罚、附随后果过剩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轻罪治理体系进行完善,在实体层面依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和第37条的定罪免刑规定,建立多元的轻罪处遇模式;在程序法层面贯彻“三分原则”;在附随后果上严格限制适用主体、对象和内容;在前科消灭上逐步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注销和复权制度。这样多措并举,推动我国轻罪治理体系从消极惩罪向积极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风险社会 刑法处遇 犯罪附随后果 前科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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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2
5
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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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再完善:以轻微犯罪治理为场域 被引量:3
6
作者 孙道萃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2-130,共9页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轻微犯罪时代。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治理轻微犯罪是重要的刑事司法途径。然而,轻微犯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仍存在一定的不适性,特别是实体与程序的衔接不畅、治理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一致等。因此,应当强化轻...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轻微犯罪时代。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治理轻微犯罪是重要的刑事司法途径。然而,轻微犯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仍存在一定的不适性,特别是实体与程序的衔接不畅、治理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一致等。因此,应当强化轻微犯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契合度与协同性,以轻微犯罪治理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按照刑事一体化的理念,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相关的实施机制。当前,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制度性“沟壑”亟待填补。为此,既需要调试现行刑法理论的互斥部分,也要重新审视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而及时启动必要的实体性立法修正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整合性的程序回应也势在必行,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更加健全的量刑协商机制等均是轻罪治理的主要关切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微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体与程序 供需协同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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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罪刑条款设置 被引量:3
7
作者 张明楷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39,共12页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环境犯罪的罪刑条款;罪刑条款应当与行为规则、行政处罚条款密切接近,故应采取分散型设置方式;行政刑法的特点是通过补强行为规则,确保行为规则的有效性,故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通常采取行政犯的表述方式,但部分条款也可以采取刑法犯的表述方式;罪刑条款应以行政处罚条款为基础,通过增加不法要素与责任要素的方式,使环境犯罪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时,重在防止以刑罚处罚替代行政处罚;应当将行为人积极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规定为环境犯罪的减免处罚事由;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设置应注重必要性、明确性、合理性、协调性,不必顾虑与现行刑法典中环境犯罪条款的重复与交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附属刑法 罪刑条款 多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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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被引量:1
8
作者 陈洪兵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也能并罚。为开山采石以确保安全的方式运输、储存爆炸物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危险作业造成伤亡结果的,只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责任事故犯罪,而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应准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相适应 以刑制罪 竞合 加重犯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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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修改 被引量:1
9
作者 程红 张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4期82-91,共10页
当前“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存在刺激受贿犯罪形成,降低国民对行贿罪不法感知度的弊端,但是行贿并非贿赂犯罪的根源,且行贿罪的不法和责任均低于受贿罪,因此不能对行贿受贿采取“并重同刑”的模式,“并重异刑”模式才是治理行贿受贿的... 当前“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存在刺激受贿犯罪形成,降低国民对行贿罪不法感知度的弊端,但是行贿并非贿赂犯罪的根源,且行贿罪的不法和责任均低于受贿罪,因此不能对行贿受贿采取“并重同刑”的模式,“并重异刑”模式才是治理行贿受贿的应然选择。为落实这一政策,必须认识到囚徒困境是不得已的侦查手段,希冀以囚徒困境来预防贿赂犯罪可能收效甚微;还要正确把握对于贿赂犯罪的宽严相济政策,防止行贿者利用单位行贿罪或企业刑事合规来逃避制裁。《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体现了对打击行贿行为的重视;下调行贿罪的法定刑为“异刑”提供了潜在可能。未来应当进一步下调行贿罪的法定刑,加大受贿未遂、行贿未遂的打击力度,删除贿赂犯罪中的特别自首制度和特别从宽制度,但应保留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并重同刑 并重异刑 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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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中干扰采样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2
10
作者 江溯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19,共13页
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 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实现代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法益应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物理方式干扰采样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其中,对第1款中“干扰”的限制应从行为对象和保护法益两方面展开。同时,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规定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扰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正常运行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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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11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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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与违法性认定 被引量:1
12
作者 胡东飞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1-44,共14页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保护法益 采矿许可证 解禁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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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中罚金刑适用的优化路径 被引量:1
13
作者 贾佳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5-42,共8页
近年来,大量轻微犯罪行为入刑,治理轻微犯罪的刑事策略需进行相应调整。罚金刑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单处适用率最高的附加刑,可以成为应对轻微犯罪的一种重要刑罚方法。但是,我国罚金刑地位弱化了刑罚功能的作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和适... 近年来,大量轻微犯罪行为入刑,治理轻微犯罪的刑事策略需进行相应调整。罚金刑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单处适用率最高的附加刑,可以成为应对轻微犯罪的一种重要刑罚方法。但是,我国罚金刑地位弱化了刑罚功能的作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和适用范围未能体现轻刑价值,罚金刑自身还具有不平等性及执行困难等问题。为优化罚金刑的适用,需要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将其纳入主刑的范围;调整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和适用范围,将其性质定位为适用于轻罪的轻刑;增加日额罚金制,尽量避免不平等;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罚金刑 轻罪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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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修订:基本理念、教师身份与立法技术 被引量:1
14
作者 程雁雷 隋世锋 《现代教育论丛》 2024年第1期28-37,共10页
权益保障是我国教师立法的基本理念,此次《教师法》修订仍需贯彻和继承。科学定位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前提。基于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不同特征以及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实践诉求,中小学教师宜定位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高校... 权益保障是我国教师立法的基本理念,此次《教师法》修订仍需贯彻和继承。科学定位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前提。基于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不同特征以及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实践诉求,中小学教师宜定位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高校教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宜通过法律予以规定。教师权利义务是教师法律身份的外在表现,相关内容的修订须依据教师的不同法律身份。教师教育惩戒是中小学教师基于专业身份实施的事实行为,本质上属于教师专业自主权,《教师法》应予以确认和规范。围绕教师权益保障,还需从法律规范协调统一、增加程序性规范以及纠正硬法规范软法化等技术层面提高修订的科学性,增强《教师法》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师法 权益保障 法律身份 教师教育惩戒权 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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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1
15
作者 黄京平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28-40,共13页
程序出罪的规模化现象,使我国不附条件不起诉欠缺正当性或正当性不足的特征突显。这必然影响规模化程序出罪的持久性、稳定性,也会形成轻微犯罪治理质效逐渐劣化的趋势。司法规范实际确定了具有相当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规则,及时... 程序出罪的规模化现象,使我国不附条件不起诉欠缺正当性或正当性不足的特征突显。这必然影响规模化程序出罪的持久性、稳定性,也会形成轻微犯罪治理质效逐渐劣化的趋势。司法规范实际确定了具有相当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规则,及时弥补了立法的缺陷,修正了规模化程序出罪正当性不足的偏差,也为建立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积累了经验。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应由附条件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和附条件终止刑事追诉程序构成,具体包含附条件不予立案、附条件撤销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几种具体的程序出罪方式。以不同等级的附条件不起诉取代酌定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是建立普遍意义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条件 程序出罪 不予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刑罚替代措施 分层出罪 犯罪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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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宪性、涉宪性”为方法——从“连坐规定案”审查意见的方法逻辑切入 被引量:1
16
作者 郑磊 张峻通 《人权法学》 2024年第3期38-56,156,157,共21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了涉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的双审原理结构:一是通过涉宪性审查穷尽法律问题,通常情形下,合法性审查已实现有效审查,作为重要备位机制的合宪性审查不再启动;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了涉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的双审原理结构:一是通过涉宪性审查穷尽法律问题,通常情形下,合法性审查已实现有效审查,作为重要备位机制的合宪性审查不再启动;例外情形下,穷尽法律问题仍未能实现有效审查,则进而展开合宪性审查。二是通过合宪性审查援引宪法依据,当明确条款并依序援引,禁止向抽象的法规范逃逸。其中,在基本权利审查场域,具体的基本权利规范优先援引,进而依需要辅助援引或单独援引“概括性人权条款”。据此方法规范,“连坐规定案”审查意见在对“连”与“坐”涉宪性审查后,关于“连”的合宪性审查继续展开,所诉诸的“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包括优先援引的第38条人的尊严条款、第33条第2款平等权条款以及补强援引的第33条第3款“概括性人权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涉宪性 穷尽法律问题原则 连坐 筛选机制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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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刑罚配置的立法变迁与建构展望
17
作者 马松建 赵吉平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1-77,共7页
制定法预示着法律的发展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二)》体现了行贿罪立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从行贿罪的立法变迁中提炼出一些规律性表征,为行贿罪刑罚配置提供立法思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行贿罪刑罚配置的灵魂,行贿罪刑罚配置应... 制定法预示着法律的发展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二)》体现了行贿罪立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从行贿罪的立法变迁中提炼出一些规律性表征,为行贿罪刑罚配置提供立法思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行贿罪刑罚配置的灵魂,行贿罪刑罚配置应当考量与其具有对向关系的受贿罪,行贿罪修订需要对刑法结构进行反思和重塑。行贿罪刑罚配置问题被社会广为关注,但如何配置行贿罪的刑罚却见仁见智。对此应当从刑事政策出发,合理设计行贿罪刑罚配置,以期符合“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价值蕴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立法变迁 立法思路 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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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法益保护之司法限制:以代替考试罪为视角
18
作者 何群 张书惠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55-65,共11页
在刑法扩张背景下,以保护集体法益为宗旨的罪名大量增加,从而令集体法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集体法益固然需要保护,但却不能泛化打击面。代替考试罪符合集体法益犯罪的特征,具有集体法益犯罪之应然内涵,是研究集体法益犯罪出罪的突破... 在刑法扩张背景下,以保护集体法益为宗旨的罪名大量增加,从而令集体法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集体法益固然需要保护,但却不能泛化打击面。代替考试罪符合集体法益犯罪的特征,具有集体法益犯罪之应然内涵,是研究集体法益犯罪出罪的突破口。在司法层面之所以有必要对集体法益保护进行限制,不仅是因为刑事司法活动需受到比例原则的恰当制约,而且基于集体法益自身的可恢复性特征,司法出罪并无碍于集体法益之保护。与此同时,治理法定犯时需要穷尽前置法保护措施,而非擅动刑柄。在限制路径方面,集体法益的司法保护需依次考察行为之规范违反幅度之量的要求与行为需罚性,并根据集体法益之可恢复性程度确定集体法益司法保护之力度。代替考试罪是微罪,其规范违反幅度很低,替考行为之犯罪对象、行为完成状态、犯罪动机与是否为惯犯共同决定着具体行为之需罚性。通过分析代替考试罪,可为其他集体法益犯罪之出罪进行指引与示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法益 代替考试罪 司法限制 需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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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野”《决定》中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识别与规制
19
作者 唐绍均 康慧强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39-49,共11页
食用或者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持有“除《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人类活动均应被界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 食用或者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持有“除《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人类活动均应被界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在行政执法或刑事司法实践中,“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现、取证与追责均面临难题,亟须将“以食用为目的购买、持有”前述野生动物的行为扩张解释为“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对于滥食“《决定》‘重申’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宜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通过倍增罚款金额以实施“加重”处罚,并建议通过扩增处罚种类、明确“加重”处罚幅度以及细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等方式实现行政制裁的规范化;若属于犯罪行为,虽可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实施“加重”处罚,但亟须通过“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加重”处罚的“基点”与幅度。对于滥食“《决定》‘新增’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管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参照”处罚仅为《决定》的“权宜之计”,亟须通过立法弥补行政执法或刑事司法依据的缺失,以期实现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食野生动物行为 法律责任 “加重”处罚 “参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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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定罪相关因素研究——基于34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20
作者 叶小琴 周懿婕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15,共15页
公开的全部虐待罪和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共349份,有341个被告人的有效样本。总样本的双变量相关分析发现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与定罪均显著负相关,身份关系、使用工具情况、人体损伤程度则与定罪不相... 公开的全部虐待罪和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共349份,有341个被告人的有效样本。总样本的双变量相关分析发现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与定罪均显著负相关,身份关系、使用工具情况、人体损伤程度则与定罪不相关。基于年龄的分组比较还发现若干组间差异。对相关分析的整体反思能够归纳四个裁判倾向,不同倾向的价值判断标准之间存在潜在冲突,而且缺乏规范性的裁判逻辑。应当准确把握虐待罪适用的刑事政策,充分认识到虐待罪是刑法特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专门堵截性罪名。建议从四方面完善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罪规则,如单次侵害行为根据人体损伤结果区分两罪;两次或多次行为,直接致人轻伤及以上结果的单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符合“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暴力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堵截性罪名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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