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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证券内幕交易主体
被引量: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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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勇
宁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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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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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120-12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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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证券内幕交易危害巨大已成共识,而法律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对于内幕交易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美国和欧盟法律以及我国有关立法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梳理,简要分析了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主体界定的不足。借鉴美国和欧盟法律,提出将内幕交易主体划分为公司内幕人、准内幕人和消息受领人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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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主体
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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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ider trading the main body of
insider trading
the main scope of insider t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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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0.91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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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跨境证券犯罪刑事管辖及法律适用探讨
被引量:7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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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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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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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2-5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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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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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境内与境外的证券市场适用不同的法律监管体制,跨境证券犯罪的跨境特征可能使境内境外对相关证券犯罪均具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引发刑事管辖冲突。对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监管和法律适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均应遵循“主场原则”。应明确监管职能上的分工以避免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混乱情况,应体现最大的监管效能并减少区际法律冲突。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充分尊重行政监管原则和考虑前置性法律的适用,并与行政管辖权归属保持一致。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的主要发生地。以内幕交易为代表的跨境证券犯罪的主要行为是“交易”,根据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规则,应由交易行为的发生地管辖,按照交易地的刑法对相关行为进行刑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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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境犯罪
内幕交易
刑事管辖
刑法适用
管辖冲突
主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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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oss-border Crime
insider trading
Criminal Jurisdiction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Jurisdiction Conflict
main Field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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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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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主体界定的理论分析与范围重构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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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博雅
闫德华
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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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咸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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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27-13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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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惩处力度的加大使得内幕交易主体划分成为潜在的争议焦点。就“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二者之间的关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中“非法”的界定、内幕交易主体认定的泛化等各类实践中突显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分析与经验操作,但始终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只有在明确前述问题的基础上,对内幕交易主体范围进行重构,才能够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实现证券交易的公平,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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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主体
理论分析
范围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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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tock market
insider trading subject
theoretical analysis
scope re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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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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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几点建议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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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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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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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0期89-9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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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市场中重大的违规行为。由于其较为隐蔽,对如何确定责任人的范围、采取何种民事归责原则和在诉讼中谁具有原告资格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规制该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明确信赖义务是追究内幕交易人责任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理论根据,对不同的内幕交易人应采用不同的归责理论。对因内幕交易而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要给予赔偿,对原告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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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幕交易
责任人范围
归责原则
原告资格
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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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ider trading
scope of the person for civil liability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qualification of the 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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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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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质疑
被引量:7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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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开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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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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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55-164,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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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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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利用私法机制实现公法职能的一项制度,迥异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超额赔偿使得平等的民事主体间处于了不平等的地位,故应审慎考量其适用范围。内幕交易作为商事领域的一种不法行为,无论是在适用范围、责任构成还是价值功能上都难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相契合,因而建构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值得怀疑,相关立法尝试仍需从长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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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幕交易
惩罚性赔偿
适用范围
责任构成
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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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ider trading
punitive damage
application scope
liability components
system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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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9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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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证券法》下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确定之构想
被引量:7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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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激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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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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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7-86,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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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注册制背景下证券法公共执法与私人诉讼动态平衡实现机制研究”(16YJA82002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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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新《证券法》所采内幕交易主体认定标准之理解,因"取得"等术语的介入以及授权补充立法条款的保留而容易产生认识偏差。通过厘清"获取"与"知悉"的内在逻辑关系并吸取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内幕交易理论发展中的教训,内幕交易主体认定标准可以解释为"不当获取并知悉内幕信息"。根据这一标准,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补充立法应当将"知情人"限定为可以利用身份、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相关司法解释也应该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限定为"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受密人"作为泄密人的相对人,则应恢复其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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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幕交易
主体范围
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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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ider trading
subject scope
new Securitie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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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3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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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证券内幕交易规制范围确定的内在逻辑
被引量: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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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激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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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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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93-10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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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注册制背景下证券法公共执法与私人诉讼动态平衡实现机制研究”(16YJA820027)的后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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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证券内幕交易规制范围确定的逻辑起点在于经济价值判断。应通过引入机会成本概念进行制度选择分析,强调禁止内幕交易行为是因为替代性制度在经济效果上“更优”,而不是直接认定行为本身无价值。在实施替代性制度的背景下,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道义标准仍然是规制范围确定的基础。总体上应摒弃客观行为违反“信息绝对平等”或者“信息平等获取”等令人误解之观念,根据内幕信息“获取”来源和“利用”用途区分不同的道义判断标准。内幕交易规制范围确定的逻辑终点是贯彻禁止内幕交易的道义标准而选择合适的规制路径和方法。我国应该选择折衷路径确定内幕交易的规制范围,并根据“利益冲突”和“非法获取”两个具体行为认定标准来具体执行。厘清证券内幕交易规制范围确定的内在逻辑,有利于理解现行立法不断扩展规制范围的共同趋势,也可为构建本土规制理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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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幕交易
规制范围
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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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sider trading
scope of regulation
inner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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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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