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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琢民法草案中的债权让与——建立统一对抗要件
1
作者
王恒恒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103-106,127,共5页
债权让与涉及让与合同外的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因此其在让与双方间生效后存在一个对外效力问题。目前各国多采取了以通知为对外生效的对抗要件模式,但各国具体规定不统一,也没有明确多重让与时相互间的效力,而通知本身的内涵也十分狭隘...
债权让与涉及让与合同外的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因此其在让与双方间生效后存在一个对外效力问题。目前各国多采取了以通知为对外生效的对抗要件模式,但各国具体规定不统一,也没有明确多重让与时相互间的效力,而通知本身的内涵也十分狭隘和笼统。我国尚未明确建立债权让与的要件模式,当前的几个民法典草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和设计,有一定的突破但仍局限在通知对抗要件中。文章提出了统一对抗要件模式,对通知的内涵有了新的演绎,而且跳出惟通知独尊的认识,增加债务人同意为补充要件,对债权进行了重新分类,并尝试着草拟出了统一对抗要件的立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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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让与
通知
统一对抗要件
民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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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计量强制检定器具统一编码标准化研究
被引量:
1
2
作者
丰苏
王欢
+5 位作者
王海
张亮
李静
张君维
赵殷瑶
郭爽
《中国标准化》
2021年第23期146-151,共6页
为确保量传溯源的准确可靠,需实现对强制检定器具生产、流通、量传、报废全生命周期的精准管理。强检器具统一编码是精准量传溯源的基础,需实现器具统一编码的标准化。依托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和发放器具统一编码...
为确保量传溯源的准确可靠,需实现对强制检定器具生产、流通、量传、报废全生命周期的精准管理。强检器具统一编码是精准量传溯源的基础,需实现器具统一编码的标准化。依托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和发放器具统一编码,采用多种赋码模式,通过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器具生产企业、器具使用单位等为器具统一赋码,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器具统一编码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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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器具统一编码
标准化
器具全生命周期
赋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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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关于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校核协同机制的探讨
被引量:
1
3
作者
陈贤明
卢朝金
黄燕玲
《标准科学》
2017年第7期25-27,共3页
本文通过探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校核工作的内容,并提出建立一套跨部门合作的工作流程、协同工作模式及相关的制度保障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校核工作体系,为建设"唯一、准确、完整、全覆盖"的统一社会...
本文通过探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校核工作的内容,并提出建立一套跨部门合作的工作流程、协同工作模式及相关的制度保障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校核工作体系,为建设"唯一、准确、完整、全覆盖"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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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校核
协同工作
事中校核
事后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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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民法体例中商法规则的编内与编外安排
被引量:
9
4
作者
范健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6-134,共9页
民法规定私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商法在民法基本规则之上形成了独特的商法规范体系;同属私法的民法和商法存在互动衔接、互动交融。无论一国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在民法和商法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作为提供基础制度的...
民法规定私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商法在民法基本规则之上形成了独特的商法规范体系;同属私法的民法和商法存在互动衔接、互动交融。无论一国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在民法和商法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作为提供基础制度的民法基于法律的体系性,需要对民商法规则作出一体安排,即构成民法对商法规则的编内安排;在民法和商法不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则需要在民法体例之外另行立法安排,即构成民法对商法规则的编外安排,商法典及大量商事单行法属此情形。因立法例的差异,民法与商法互动存有程度上的不同。民事立法编内安排商事规则应当以私法统一规则需求为前提基础,以具有法律适用意义为必要条件,以保持民法的"纯洁性"为核心。以该标准审视我国的《民法总则(草案)》,该草案对商事规则的安排存在"详略不当"的问题,需要及时修正以使民法为商事制度创新留有充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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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总则
商法规则
民商分立
编内安排
编外按排
原文传递
题名
雕琢民法草案中的债权让与——建立统一对抗要件
1
作者
王恒恒
机构
广西大学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103-106,127,共5页
文摘
债权让与涉及让与合同外的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因此其在让与双方间生效后存在一个对外效力问题。目前各国多采取了以通知为对外生效的对抗要件模式,但各国具体规定不统一,也没有明确多重让与时相互间的效力,而通知本身的内涵也十分狭隘和笼统。我国尚未明确建立债权让与的要件模式,当前的几个民法典草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和设计,有一定的突破但仍局限在通知对抗要件中。文章提出了统一对抗要件模式,对通知的内涵有了新的演绎,而且跳出惟通知独尊的认识,增加债务人同意为补充要件,对债权进行了重新分类,并尝试着草拟出了统一对抗要件的立法条文。
关键词
债权让与
通知
统一对抗要件
民法草案
Keywords
right
assign
ment, notice,
the
uniform
Counter
mode
,
the
Civil Law draft
分类号
D931.3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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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计量强制检定器具统一编码标准化研究
被引量:
1
2
作者
丰苏
王欢
王海
张亮
李静
张君维
赵殷瑶
郭爽
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
中国计量协会
出处
《中国标准化》
2021年第23期146-151,共6页
基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9MK105)资助。
文摘
为确保量传溯源的准确可靠,需实现对强制检定器具生产、流通、量传、报废全生命周期的精准管理。强检器具统一编码是精准量传溯源的基础,需实现器具统一编码的标准化。依托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和发放器具统一编码,采用多种赋码模式,通过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器具生产企业、器具使用单位等为器具统一赋码,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器具统一编码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
器具统一编码
标准化
器具全生命周期
赋码模式
Keywords
measurement instruments
uniform
code
standardization
the
whole life cycle of measurement instruments
the mode to assign uniform code
分类号
F20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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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关于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校核协同机制的探讨
被引量:
1
3
作者
陈贤明
卢朝金
黄燕玲
机构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出处
《标准科学》
2017年第7期25-27,共3页
文摘
本文通过探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校核工作的内容,并提出建立一套跨部门合作的工作流程、协同工作模式及相关的制度保障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校核工作体系,为建设"唯一、准确、完整、全覆盖"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提供有效保障。
关键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校核
协同工作
事中校核
事后校核
Keywords
uniform
social credit
code
, data checking, cooperative working
mode
, checking in
the
matter, after-event checking
分类号
F20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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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民法体例中商法规则的编内与编外安排
被引量:
9
4
作者
范健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6-134,共9页
文摘
民法规定私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商法在民法基本规则之上形成了独特的商法规范体系;同属私法的民法和商法存在互动衔接、互动交融。无论一国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在民法和商法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作为提供基础制度的民法基于法律的体系性,需要对民商法规则作出一体安排,即构成民法对商法规则的编内安排;在民法和商法不具有统一适用规则的场合,则需要在民法体例之外另行立法安排,即构成民法对商法规则的编外安排,商法典及大量商事单行法属此情形。因立法例的差异,民法与商法互动存有程度上的不同。民事立法编内安排商事规则应当以私法统一规则需求为前提基础,以具有法律适用意义为必要条件,以保持民法的"纯洁性"为核心。以该标准审视我国的《民法总则(草案)》,该草案对商事规则的安排存在"详略不当"的问题,需要及时修正以使民法为商事制度创新留有充分的空间。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商法规则
民商分立
编内安排
编外按排
Keywords
Civil law provides for
the
basic system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law, and commercial law builds upon
the
basic rules of civil law and forms its own unique regula
to
ry fram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both belonging
to
the
family of private law, are connected in many ways. Regardless of whe
the
r a country adopts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uniform
or separate rules o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 in situations where
the
re are unified rul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both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 civil law, as
the
provider of fundamental system, should make unified arrangement for
the
ranking and application of rules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namely arrangement within
the
system of civil law
in situations where
the
re is no unified rule on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legislative arrangements need be made for
the
rules of commercial law outside
the
system of civil law, in
the
forms of
the
commercial
code
and a large number of separate commercial laws.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in
the
legislative
mode
,
the
extent of interaction between civil and commercials differs.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laws within
the
frame of civil law should take
uniform
ity of private law as
the
guiding principle, general app view of
the
rules shows mendments commercial licability as
the
pre-condition, and
the
' purity' of civil (Draft)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hrough
the
that
the
draft law fails
to
place need
to
be introduced
to
leave law. proper emphasis on ce sufficient room in
the
law as
the
core spirit. A relens of
the
above-mentioned rtain rules, and
the
refore acivil law for innovations on
分类号
D923.9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雕琢民法草案中的债权让与——建立统一对抗要件
王恒恒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计量强制检定器具统一编码标准化研究
丰苏
王欢
王海
张亮
李静
张君维
赵殷瑶
郭爽
《中国标准化》
2021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关于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校核协同机制的探讨
陈贤明
卢朝金
黄燕玲
《标准科学》
2017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民法体例中商法规则的编内与编外安排
范健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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