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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合同承担”:收养行为之教义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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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张兰兰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59-172,共14页
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亟需体系化。收养行为当事人之确定,关键在于收养人的收养意思、送养人的送养意思以及被收养人同意之间的结合关系。其中,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同意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 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亟需体系化。收养行为当事人之确定,关键在于收养人的收养意思、送养人的送养意思以及被收养人同意之间的结合关系。其中,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同意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收养人的收养意思与送养人的送养意思构成收养合同,二者共同形成我国特有的收养合同模式。在该模式下,收养行为当事人是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则为利害关系人。这种收养合同并非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而属于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须经被收养人同意的转让亲子合同地位的合同,故可以重构为“亲子合同承担”。其成立要件是收养人与送养人的合意,且该合意须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作出;生效要件为被收养人在登记员面前作出同意,以及登记证的发放。在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下,收养人与送养人作为当事人解除的是亲子合同承担,而收养人与成年被收养人作为当事人解除的是亲子合同。借此,收养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得以区分,收养关系的解除规则亦可自洽,收养制度从而实现体系整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行为 收养关系 被收养人同意 亲子合同承担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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