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9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人的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论 被引量:1
1
作者 薛波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2-46,共15页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是否担责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分歧明显,存在出让方不担责和出让方担责两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出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责任。出...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是否担责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分歧明显,存在出让方不担责和出让方担责两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出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责任。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有四:股东有限责任之约束、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及特殊情形下发起人作为控股股东转让股权负有信义义务。该补充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无过错、一次性特征,其适用应当具备严格的要件。主体要件方面,可以诉请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告为公司及其执行机关和公司债权人两类;被告为股权出让人,具体需要根据股权一手转让抑或多手转让区分而定。客观要件有三:股权转让已完成、出资期限已届至、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出让人补充责任范围受到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未届期出资义务为限和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为限双重限制。另外,出让人补充责任不受期限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出让人 受让人 补充责任
下载PDF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合理性之检视——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被引量:1
2
作者 王晗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2-78,共7页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符合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属性的理论前提,有益于股权转让股东逃避出资义务道德风险的防范及相关法律主体利益平衡。但对其补充责任合理性检视,在我国《民法典》与《公司法》视域下,股东出资义务转移的履行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也与认缴制改革目的有所偏离。针对《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可以在一般情形下规定股权转让股东的补充责任,并以约定转让、发起人转让等情形承担其他类型出资责任为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出资期限 股权转让 补充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
下载PDF
加速出资的法律构造--以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为视角 被引量:6
3
作者 冯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23-135,共13页
新的司法政策将公司在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认定为恶意,允许债权人此时在公司正常情形下请求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其对公司恶意的认定不够全面,对适用加速出资制度应具备的其他构成要件亦未明确,恐会引起未来司法实践的困惑与混乱... 新的司法政策将公司在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认定为恶意,允许债权人此时在公司正常情形下请求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其对公司恶意的认定不够全面,对适用加速出资制度应具备的其他构成要件亦未明确,恐会引起未来司法实践的困惑与混乱。加速出资制度的法律构造应包括公司恶意的认定标准、债权人的适格条件、适用的股东范围以及应遵循的程序要件。认定公司恶意应综合考量决议时间、延长期限、所涉金额等因素。无担保的债权人到期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延期出资的股东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表示同意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应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公司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应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并办理登记和公示手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速出资 法律构造 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延期出资规制 利益平衡
下载PDF
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之否定——以权利外观理论为基础 被引量:9
4
作者 董惠江 王梦薇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97-106,共10页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自治,但因相应制度规范缺失,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的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立足于实务纠纷的解决,股东已公示的出资期限信息之间冲突,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应适用《民法典》第6...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自治,但因相应制度规范缺失,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的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立足于实务纠纷的解决,股东已公示的出资期限信息之间冲突,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应适用《民法典》第65条商事登记效力规定,运用权利外观理论将此种情形归类于未出资或瑕疵出资,否定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届至对抗债权人信赖利益。出资期限未届至股权转让的,根据债法原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应当免除出让人出资期限内的出资义务。执行程序中,在查明公司资产已无力清偿后,或在强制拍卖、变卖股权前,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期限利益 加速到期 强制执行
下载PDF
论股东出资期限中的自由与限制 被引量:4
5
作者 刘浩然 《时代法学》 2017年第5期55-62,共8页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一步实现了股东在认缴出资上的自由,赋予股东更广泛的自治权是本次改革的用意所在。在出资期限上,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出资期限的长短,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除非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非破产清算程序,股东出资义...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一步实现了股东在认缴出资上的自由,赋予股东更广泛的自治权是本次改革的用意所在。在出资期限上,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出资期限的长短,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除非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非破产清算程序,股东出资义务不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股东在出资期限上的自由并非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有限制的自由。首先,出资协议中有关出资期限的约定需符合《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其次,以"资本显著不足"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是公司成立之初股东未投入适当经营资金情形下对债权人的救济。最后,《破产法》中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确保了公司在破产阶段股东能够以其认缴的全部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 出资期限 加速到期
下载PDF
认缴期限内未足额实缴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
6
作者 王雪丹 朱晓雯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92-97,共6页
认缴期限未届满且未足额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应该由谁来承担出资(原股东,受让股东,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问题值得关注。以受让股东是否知情的标准划分责任实际上是机械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不具有合理性,也与认缴制相背离。... 认缴期限未届满且未足额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应该由谁来承担出资(原股东,受让股东,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问题值得关注。以受让股东是否知情的标准划分责任实际上是机械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不具有合理性,也与认缴制相背离。根据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也即恶意转让进行出资责任认定更贴合实践需要,也符合公司法着力保护债权人的基本精神。转让时间、转让对价、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以及资信情况等因素均可用于认定恶意转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期限 期限利益 未足额出资 责任分配
下载PDF
基于《公司法》修订对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思考
7
作者 岳修奎 沈琦 丁青超 《中国资产评估》 2024年第3期13-19,共7页
从公司的注册登记、改制重组,到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再到公司的结业清算,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离不开资产评估师的参与。新修订的《公司法》从诸多方面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及董、监、高等各方权利和... 从公司的注册登记、改制重组,到公司设立后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再到公司的结业清算,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离不开资产评估师的参与。新修订的《公司法》从诸多方面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及董、监、高等各方权利和义务,这些修订带给资产评估师诸多启示。文章通过对新《公司法》可能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条款的梳理,分析实缴期限变化、非货币财产出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多个方面的变化对评估业务及评估要素的影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业务以及如何理解并恰当估算公司回购股权“合理的价格”等几方面提出我们的思考、分析和建议,希望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公司法》的基本要义和精神实质,以期在服务于公司相关经济行为时能够提供满足新《公司法》要求的、更加规范的评估专业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非货币财产出资 出资期限 资产评估
原文传递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 被引量:54
8
作者 钱玉林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14-127,共14页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命题并不足以涵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全部现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出资标的的财产,同时对公司享...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命题并不足以涵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全部现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出资标的的财产,同时对公司享有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从法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认缴出资额构成以价值形态而非以股东出资方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该部分公司责任财产。在非破产情形下,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质不是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而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是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规则,应增加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延迟赔偿责任,并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界限,确立公司法第3条的适用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 出资加速到期 出资期限利益 公司责任财产 补充赔偿责任
原文传递
非破产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限度实证研究 被引量:14
9
作者 陈妮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83-193,共11页
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在公司经营正常时,应受保护。然而,其获取具有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故对其保护不应被绝对化。当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在公司经营正常时,应受保护。然而,其获取具有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故对其保护不应被绝对化。当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解除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向股东主张出资债权,未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权、请求权、撤销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未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制 股东出资期限利益 公司经营重大变化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