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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什么能够占有外在的对象?——论康德对财产权的演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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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作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 2019年第2期28-37,共10页
洛克通过自然法说明,人的自由使他能够使用外在的事物,劳动确立起他的财产权,即占有某个对象。但这并没有说明财产权如何是可能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康德从先验观念论出发,区分了不同的占有,说明经验性的占有预设了理知的占有。关于理知... 洛克通过自然法说明,人的自由使他能够使用外在的事物,劳动确立起他的财产权,即占有某个对象。但这并没有说明财产权如何是可能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康德从先验观念论出发,区分了不同的占有,说明经验性的占有预设了理知的占有。关于理知的占有的命题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需要演绎。演绎的可能性在于实践理性的法权公设。这个公设作为一个许可的法则,与普遍的法权原理不冲突,而且扩展了人的自由。康德对占有的演绎实质上是从意志的形式性方面转向到质料性方面。这种演绎把自由与占有的概念结合起来,一方面为自然法的财产权理论奠定了理性的基础,另外一方面开启了他之后的哲学家讨论财产权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由 任性 实践理性的法权公设 占有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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