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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当联结的判断标准及其法治约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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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育江 《行政与法》 2023年第7期68-81,共14页
行政不当联结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将不同性质的行政事项相互联结且违背法律规范目的的行为,其本质是行政机关权力或强势地位的滥用,应受到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原则的约束。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不当联结... 行政不当联结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将不同性质的行政事项相互联结且违背法律规范目的的行为,其本质是行政机关权力或强势地位的滥用,应受到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原则的约束。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不当联结的判断标准包括“不相关因素考量”“附加额外条件”“手段与目的脱节”。职权撤销和司法救济都是行政不当联结的法律约束手段,职权撤销需注意撤销主体适格、区分考量授益型与负担型行政不当联结以及遵循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审查中的判断基准区分行为之诉和关系之诉,以期实现行政判断标准与司法判断基准的转换,更好地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不当联结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关联性 职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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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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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国立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78-188,共11页
学位既是专业知识的等级证明,又是社会个体学习和学术研究经历的记载和评价,同时还具有社会荣誉的属性。由于学位条例等对撤销学位规定的过于原则,加之学界对学位撤销的类型化研究不足,导致对学位撤销的法律定性认识不统一。学位存在因... 学位既是专业知识的等级证明,又是社会个体学习和学术研究经历的记载和评价,同时还具有社会荣誉的属性。由于学位条例等对撤销学位规定的过于原则,加之学界对学位撤销的类型化研究不足,导致对学位撤销的法律定性认识不统一。学位存在因学籍不成立、学术不端、未达到培养标准和违反社会道德或学术荣誉等多种原因而被撤销的情形,上述撤销情形对应的撤销权具有三元属性,即教学管理权延伸出的撤销权、学术评价权力延伸出的撤销权和基于学术荣典而产生的撤销权。教学管理权延伸出的撤销权属于纠错性质的学位撤销,学术评价性撤销权和学术荣誉褫夺性撤销权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废止性的学位撤销,属于学术惩戒的范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难以作为学位撤销权的有效约束标准,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外,学位撤销应当受到比例原则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撤销权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期待利益 教学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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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涵义法律地位与理论渊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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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31-35,共5页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指在国家公权力的运作中,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与公权力的目的保持合理正当的关联。该原则应定位为公法原则、宪法原则、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在理论上该原则渊源于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禁止恣意原则、法治国与依法行...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指在国家公权力的运作中,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与公权力的目的保持合理正当的关联。该原则应定位为公法原则、宪法原则、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在理论上该原则渊源于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禁止恣意原则、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法律地位 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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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信用惩戒中不当联结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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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嘉伟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46-51,共6页
联合惩戒与技术赋能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力结构失衡,信用惩戒范围不断扩大、失信惩戒措施不断增多、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间的联结标准不明问题应当受到重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为其合法性判断提供了一个标准。过度强调信用惩戒的... 联合惩戒与技术赋能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力结构失衡,信用惩戒范围不断扩大、失信惩戒措施不断增多、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间的联结标准不明问题应当受到重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为其合法性判断提供了一个标准。过度强调信用惩戒的惩罚性以及大部制改革、部门间数据共享、政策执行的偏离都是这一问题的成因。解决行政性信用惩戒中的不当联结问题,应当限缩惩戒对象、采用“具体行为+惩戒措施”的规定模式、限制不同目的行政行为的联结、厘清信用惩戒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让行政性信用惩戒在发挥威慑作用的同时,不至于突破法律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性信用惩戒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失信 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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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从业类处罚设定之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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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宏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6-61,共16页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限制从业甚至是终身禁业迄今已成为通行的行政惩戒手段。这一惩戒方式在《行政处罚法》修改后被明确纳入处罚种类并受处罚法约束。这种约束首先表现为其法律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而不能诉诸规章及下位的规范性文件。尽...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限制从业甚至是终身禁业迄今已成为通行的行政惩戒手段。这一惩戒方式在《行政处罚法》修改后被明确纳入处罚种类并受处罚法约束。这种约束首先表现为其法律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而不能诉诸规章及下位的规范性文件。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意见将终身禁业的法律依据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其本质应属更严格的立法保留事项。除形式合法性要件外,此类处罚的设定还需接受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实质正当性检视。在此框架中,限制从业所欲维护的公益类型及其重要性和迫切性,当事人的职业自由、再犯可能与社会危险,以及违法行为与职业的密切关联等要素,都需放在天平两端细致称量。立法者不能仅为抽象公益或基于对违法风险的过度防御,就过度限制甚至彻底剥夺当事人的职业自由;国家也不应借由对私德有亏的违法行为人予以终身禁业的重罚,来对社会道德予以强制性塑造。基于上述原因所导致的限制从业类处罚的无节制滥用应加以特别防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业禁入 限制从业罚 特别预防 比例原则 不当联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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