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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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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世伦 叶传星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21,共11页
从法学角度看,恩格斯晚年创造性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巩固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恩格斯系统阐发了国家和法的起源与演进理论,批判了费尔巴哈唯心主义历史观和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进一步阐发了历史发展的内在辩证... 从法学角度看,恩格斯晚年创造性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巩固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恩格斯系统阐发了国家和法的起源与演进理论,批判了费尔巴哈唯心主义历史观和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进一步阐发了历史发展的内在辩证法;根据欧洲的新形势,恩格斯主张工人阶级要将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相结合;结合巴黎公社经验,他阐述了无产阶级新型国家和法制的基本原理,反对国家崇拜;在一系列通信中,他深入阐发了法和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积极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理论,批驳了社会发展的“唯经济论”。恩格斯一系列法哲学新观点,对于当今时代深入理解法与经济的关系、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及功能、法律意识形态等问题,都依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恩格斯 历史唯物主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 经济决定论 法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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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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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奋飞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484-504,共21页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第188条第1款 目的解释 亲属证人 对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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