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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考察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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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1-42,共12页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惩罚性赔偿 “知情—同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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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检讨与实践辨正
2
作者 李响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5期82-90,共9页
在消费公益诉讼当中,判处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面临着法理、事理、情理三重质疑。就法理层面而言,我国法律始终将惩罚性赔偿定位为一种私人执法手段,只有消费者个人才有权提起此种诉讼请求;就事理层面而言,惩罚性赔偿并不符合公益诉... 在消费公益诉讼当中,判处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面临着法理、事理、情理三重质疑。就法理层面而言,我国法律始终将惩罚性赔偿定位为一种私人执法手段,只有消费者个人才有权提起此种诉讼请求;就事理层面而言,惩罚性赔偿并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设立目的,起不到通过激励私人执法来弥补公共执法不足的作用;就情理层面而言,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已经足以体现对被告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而且消费者可以自行通过私益诉讼求得惩罚性赔偿。此外,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各地做法极不统一,无论上缴国库,还是发放给受害人,抑或纳入专门基金,均非万全之策。故而,此项制度应当缓行,有待检察公益诉讼法构建专属于公益诉讼体系的惩罚性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代表人诉讼 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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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3
作者 陈宜芳 吴景丽 +1 位作者 谢勇 王永明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84-93,共10页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理论和实践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知假买假”者索赔应否支持、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责任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理论和实践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知假买假”者索赔应否支持、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责任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对于“知假买假”者,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并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规制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在理论上回答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消费者与“知假买假”者的关系等理论争议问题;在实践上统一了裁判规则,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基础上,规制恶意高额索赔、惩治违法索赔、构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的衔接机制,较好平衡各方利益,完善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 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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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渊源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2
4
作者 黄细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7-125,共19页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非常特殊的私人惩罚制度,《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革新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符合国际趋势,又贴近现实,解决知识产权难题,有...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非常特殊的私人惩罚制度,《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革新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符合国际趋势,又贴近现实,解决知识产权难题,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以受害人、过去为面向的补偿性赔偿相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以加害人及他人、未来为面向,重在对加害人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在具体计算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可并用,具有独立性、优先性,在补偿性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数额中秉持惩罚与克制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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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误认抚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
5
作者 王浩然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4-93,共10页
误认抚养纠纷的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亦非纯粹的抚养费用返还,其涉及诸多的价值衡量判断。既有纠纷解决路径均立足于偏差的法律概念,导致实践效果存在规制范围狭窄或缺乏妥当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困境,该论断同样可见于中国... 误认抚养纠纷的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亦非纯粹的抚养费用返还,其涉及诸多的价值衡量判断。既有纠纷解决路径均立足于偏差的法律概念,导致实践效果存在规制范围狭窄或缺乏妥当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困境,该论断同样可见于中国相关裁判实务的累积。通过修正误认抚养纠纷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内涵、考察抚养人被侵害的权利属性可以发现,抚养人的财产损失系经过亲子身份关系传递或触动所致,实际上源于亲子身份关系的侵害。因此抚养人被侵害的原权利为身份权,恰当的救济路径应为身份权保护的侵权法路径。《民法典》第112、第1001、第1045和第1182条共同构建起身份权侵权请求权体系,为抚养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提供适宜的请求权基础,该体系兼具理论自洽性与实务可能性,能够为抚养人救济提供妥当的法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误认抚养 财产损害赔偿 身份权 民法典 身份权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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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型维权现象研究——从王海打假到“青花椒”
6
作者 李可 张文晋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7-100,共14页
营利型维权是行为主体利用可能的维权救济路径,以维权名义牟取一定利益的行为。营利型维权与普通维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正当性,普通维权的正当性是绝对的和清晰的,营利型维权的正当性是相对的和模糊的。营利型维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一... 营利型维权是行为主体利用可能的维权救济路径,以维权名义牟取一定利益的行为。营利型维权与普通维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正当性,普通维权的正当性是绝对的和清晰的,营利型维权的正当性是相对的和模糊的。营利型维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受到现实利益因素的驱动,另一方面,现有维权体系的推动、诉讼框架的局限都是催生该现象的原因。根据王海打假、“青花椒”案件所产生的影响,可以将营利型维权分为消极影响营利型维权和积极影响营利型维权。从营利型维权的后果来看,营利型维权最大的问题在于对维权体系及相关理论和诉讼体系及相关理论的冲击。无论是积极影响营利型维权还是消极影响营利型维权,在这一点上大体是一致的。对于营利型维权现象,行政规制的效率较高,但是适用范围有限。虽然当前司法规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限于司法解释的层级,无法解决在应对营利型维权案件时碎片化和法律法规层级不高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利型维权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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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7
作者 赵懿纯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9期63-67,共5页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目前面临权利主体地位不独立、权利范围不清晰、责任主体不确定等问题。未来立法应当认定胎儿的特殊主体地位,合理确定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范围,在此基础上,类型化界定胎儿父母、父母外第三人相关责任主体。
关键词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 权利主体 权利范围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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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法律效果——以《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为中心
8
作者 赵志杰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6-57,共12页
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不产生担保效力,无法类推适用赠与合同规则。《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1款明确了债权人的登记请求权,债权人可自由行使登记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协助登记应属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第2款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 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不产生担保效力,无法类推适用赠与合同规则。《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1款明确了债权人的登记请求权,债权人可自由行使登记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协助登记应属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第2款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应属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该款后半句明确了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第3款抵押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债务人未受清偿部分,且受到约定担保范围、可预见性规则、抵押权顺位规则、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则以及与有过失规则的限制。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在责任承担上应属连带责任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合同 不可抗力 代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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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9
作者 谢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6-30,共5页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然而当合同未明确约定第三人是否享有违约金请求权等其他权利时,第三人的请求权范围模糊。对此,应当区分违约金类型,对于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第三人排除享有,而与...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然而当合同未明确约定第三人是否享有违约金请求权等其他权利时,第三人的请求权范围模糊。对此,应当区分违约金类型,对于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第三人排除享有,而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补偿性违约金应该赋予第三人请求权。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主体身份,故第三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和法定解除权,但需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合意变更、撤销合同的,应当以“合理期限”为分界,在合理期限届满前可以合意变更、撤销,反之则否。若债权人与第三人请求权发生竞合,应当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为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利益第三人 违约金请求权 解除权 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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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下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分析
10
作者 田炜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24-29,共6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消费欺诈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认定混乱,基于其独特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应当在功能主义视角下分析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扩大消费欺诈惩罚范围和增强消费欺诈惩罚力度的双重功能,使消费欺诈区别于民事法律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消费欺诈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认定混乱,基于其独特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应当在功能主义视角下分析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扩大消费欺诈惩罚范围和增强消费欺诈惩罚力度的双重功能,使消费欺诈区别于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欺诈,应当适用“两要件说”的认定标准,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将消费欺诈的认定范围界定清晰。消费欺诈行为的多样性与主观过错的层次性,要求惩罚倍数具有弹性,以达成消费欺诈整体制度的协调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功能主义 消费欺诈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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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审慎适用
11
作者 魏灿灿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第4期158-162,共5页
作为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惩罚性赔偿被引入私法领域,是对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一次重大突破。正因如此,在适用此种带有突破性质的制度时就必须持有周密谨慎的态度,要注意该制度与本土实践的衔接,不能直接套用。知识产... 作为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惩罚性赔偿被引入私法领域,是对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一次重大突破。正因如此,在适用此种带有突破性质的制度时就必须持有周密谨慎的态度,要注意该制度与本土实践的衔接,不能直接套用。知识产权应充分体现其作为私权的特点,平等的概念应贯穿于权利行使的过程之中。惩罚性赔偿作为弥补知识产权损害的救济手段,理应以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为价值指向。因此,应当在“预防”目的的引导与约束之下,秉持审慎谦抑、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审慎适用,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可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判断,以期实现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之间的协调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 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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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被引量:29
12
作者 马俊驹 罗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151-158,共8页
公害是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对人们生活环境的破坏而产生的,目前,已成为侵权行为类型中最重要的一种。日本的判例与学说认为,在因环境公害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以公害为理由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和请求停止行为民事... 公害是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对人们生活环境的破坏而产生的,目前,已成为侵权行为类型中最重要的一种。日本的判例与学说认为,在因环境公害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以公害为理由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和请求停止行为民事责任。这一见解,对完善与发展我国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立法和我国环境公害的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环境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立法 司法救济制度 中国 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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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故意认定的关键因素探析 被引量:16
13
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40-46,共7页
随着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迫切需要对该制度构成要件的认定加以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侵权人故意""严重侵权后果"以及"权利人提出申请"为构成要件,最为核心的是如何通... 随着立法层面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迫切需要对该制度构成要件的认定加以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侵权人故意""严重侵权后果"以及"权利人提出申请"为构成要件,最为核心的是如何通过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认定其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通过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认定其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常见情形是,没有寻求和遵循称职律师的意见。在寻求和遵循适格律师意见过程中,故意侵权认定的标准出现了从宽松到严格再到相对宽松的演变历程,意图实现权利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落脚到被控侵权人的动机或者意愿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成要件最关键的抗辩理由是被控侵权人具有避免侵权的主观动机。从程序法角度而言,证明构成故意应当遵循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故意 律师意见 优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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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制度的亮点——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责任形式 被引量:41
14
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5-24,共10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形式规则作出了重大的修改与完善,确立了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责任形式体系,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对受害人的救济更加精细、全面。在责任形式方面以损害赔偿为中心,以此为基础区分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形式规则作出了重大的修改与完善,确立了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责任形式体系,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对受害人的救济更加精细、全面。在责任形式方面以损害赔偿为中心,以此为基础区分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明确了仅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基础上构建了完整的损害赔偿规范体系,包括增加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进一步完善了侵害人身权益的获利返还制度,并扩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些都构成了侵权责任编的亮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编 损害赔偿 绝对权请求权 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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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激励功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例 被引量:13
15
作者 陈年冰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69-73,共5页
惩罚与激励相伴而生,激励功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一项重要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吓阻经营者选择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模式,从而促使社会资源配置趋近最优化的选择。在惩罚性赔偿的语境下,激励与遏制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惩罚与激励相伴而生,激励功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一项重要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吓阻经营者选择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模式,从而促使社会资源配置趋近最优化的选择。在惩罚性赔偿的语境下,激励与遏制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关系。观念上难以认同、制度设计不合理、实践效果未能令人满意是激励功能未得到重视和发挥的原因。对赔偿数额的合理考量、适用范围的扩大、举证成本的降低、过错的合理认定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激励功能有效发挥的制度性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激励功能 消费者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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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质疑 被引量:4
16
作者 刘平 谭嘉颖 《科技与经济》 CSSCI 2013年第4期41-45,共5页
惩罚性赔偿的实质在于权利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大于其损失,该原则只能作为补偿性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存在。我国现行法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确立的全面赔偿原则不仅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而且也符合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标... 惩罚性赔偿的实质在于权利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大于其损失,该原则只能作为补偿性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存在。我国现行法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确立的全面赔偿原则不仅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而且也符合TRIPS协议所规定的保护标准。我国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知识产权法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权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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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扩张 被引量:6
17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9-79,157-158,共12页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可保性 责任保险 保险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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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原状独立性之否定——兼及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之重构 被引量:12
18
作者 杨彪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4期16-22,共7页
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由绝对权请求权、不当得到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承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责任归属于债的范畴,并以强制执行力为根本,区别于绝对权请求权;损害赔偿应成... 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由绝对权请求权、不当得到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承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责任归属于债的范畴,并以强制执行力为根本,区别于绝对权请求权;损害赔偿应成为民事责任体系的惟一方式,相应地,我国未来民法典只能保留恢复原状作为制度机能而不是手段来指导整个民事救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 绝对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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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1
19
作者 彭真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04-113,共10页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会计师过错的标准,会计师一旦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不实财务报告,应认定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实财务报告 侵权责任 过错认定 请求权主体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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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私益损害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叶昌富 吴锋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24-31,共8页
我国现行环境私益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失。加大惩罚、震慑环境侵权主体的力度,能更加有效遏制和预防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好地弥补环境受害当事人的损害,鼓励受害者积极维护权益;更加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环境私益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失。加大惩罚、震慑环境侵权主体的力度,能更加有效遏制和预防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好地弥补环境受害当事人的损害,鼓励受害者积极维护权益;更加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本文主张环境私益损害救济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从环境私益损害救济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惩罚性赔偿的赔偿范围及赔偿额度限制等方面进行论述和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私益损害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惩罚性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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