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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机制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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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清 《河南科技》 2024年第5期126-131,共6页
【目的】立足于利益平衡机制,实现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不同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多元主体间的均衡。【方法】对相关法条进行规范分析,深入探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权力的竞合与冲突产生原因,剖析利益平衡机制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适用规则。【结... 【目的】立足于利益平衡机制,实现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不同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多元主体间的均衡。【方法】对相关法条进行规范分析,深入探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权力的竞合与冲突产生原因,剖析利益平衡机制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适用规则。【结果】在地理标志利益关系中,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地名商标权人和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与特定区域外市场竞争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结论】我国须重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从立法层面将地理标志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中分离,给予3种标志同级保护,将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明确为自然区域并构建以地理标志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理标志 利益平衡 权利滥用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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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规范解释与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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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华胜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7期72-88,共17页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值得检视的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商标法第57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范解释与司法适用。商标法第57条第1项和第2项属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基础规范,前者应当解释为采用推定混淆可能性标...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值得检视的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商标法第57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范解释与司法适用。商标法第57条第1项和第2项属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基础规范,前者应当解释为采用推定混淆可能性标准,后者应当解释为采用混淆可能性标准。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均属于商标使用的具体场景,并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构成要件,而是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对于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人民法院应当以混淆可能性作为法律标准,在此基础上准确理解商标法第57条的规范意旨,正确适用商标权救济法律规范,以实现保护注册商标的立法宗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淆可能性 商标禁用权 混淆类型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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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定中混淆可能性要件的地位及裁量因素——对沈某诉天津C公司商标侵权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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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震岩 董声洋 《天津法学》 2018年第3期89-95,共7页
商标法不仅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合理平衡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表达自由。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混淆可能性及其判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商标的近似、商品的类似仅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前提和... 商标法不仅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合理平衡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表达自由。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混淆可能性及其判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商标的近似、商品的类似仅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前提和重要因素,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还要受到其他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根据比例原则及多因素检测法理论,商标权的保护应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时,应充分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消费者的认知,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对固有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应从严把握其保护范围,最后综合考量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进而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淆可能性 多因素检测 商标禁用权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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