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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fication of and Response to the Specificity of Workers’Personality Rights
1
作者 RAO Zhijing ZHOU Yunfan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4年第5期1122-1147,共26页
The pervasive existence of subordination in the work-place endows workers’personality rights with a distinct specificity that differs from other civil subjects.The specificity of workers’per-sonality rights is prima... The pervasive existence of subordination in the work-place endows workers’personality rights with a distinct specificity that differs from other civil subjects.The specificity of workers’per-sonality rights is primarily manifested in three aspects:the exercise of rights is restricted by the employer;personality rights infringements often accompany violations of workers’economic property rights;and the scope of rights is not limited to the duration of employment.To respond to the specificity arising in the labor domain,certain disputes concerning workers’personality rights should be handled through la-bor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In individual cases,judicial author-ities should differentiate among protection levels based on the specific type of personality rights involved,with a focus on examining the rea-sons,methods,and extent of the employer’s restrictive actions,thereby establishing a practical and reasonable review system.。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ersonality rights WORKPLACE personal freedom human dignity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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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rmination of Liability for Violation of “Sexual Autonomy” and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2
作者 姚邢 JIANG Lin(Translated)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4年第2期347-372,共26页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in China,there has been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to explicitly include“sexual autonomy”within the scope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s.In handling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dispute...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in China,there has been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to explicitly include“sexual autonomy”within the scope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s.In handling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disputes related to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judicial biases have emerged during the trial process when courts determine the attribute of the right to“sexual autonomy.”This situation necessitates a clear legal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and attributes of“sexual autonomy”to establish its essential attribute as a personality right,and,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doctrine,enable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right to“sexual autonomy”as either a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or other personality interests,thereby providing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courts to“adjudicate according to law.”By delineating and categorizing instances of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s of such violations can be clarified.By examining the legal norms governing civil litigation and civil litigation associated with criminal cases concerning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the 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remedies,and existing regulatory loopholes regarding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especially in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matters,can be defined.Based on this foundation,the legal basis,determination mechanism,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s for claiming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resulting from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can be elucidat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exual autonomy personality rights VIOLATIONS liability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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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THEIR SEXUAL, REPRODUCTIVE, AND PARENTING RIGHTS: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3
作者 Robyn M. Powell Michael Ashley Stein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16年第1期53-85,共33页
Abstract Despite important gains in human rights,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and in particular women and girls with disabilities -- continue to experience significant inequalities in the areas of sexual, reproductiv... Abstract Despite important gains in human rights,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and in particular women and girls with disabilities -- continue to experience significant inequalities in the areas of sexual, reproductive, and parenting rights.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re sterilized at alarming rates; have decreased access to reproductive health care services and information; and experience denial of parenthood. Precipitating these inequities are substantial and instantiated stereotype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s either asexual or unable to engage in sexual or reproductive activities, and as incapable of performing parental duties. The article begins with an overview of sexual, reproductive, and parenting rights regarding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Because most formal adjudications of these related rights have centered on the issue of sterilization, the article analyzes commonly presented rationales used to justify these procedures over time and across jurisdictions. Next, the article examines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the attendant obligations of States Parties regarding rights to personal integrity, access to reproductive health care services and information, parenting, and the exercise of legal capacity. Finally, the article highlights fundamental and complex issues requiring future research and consider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ISABILITY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human rights parenting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rights
原文传递
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刑法保护——对我国《刑法》第236条之一的立法论思考 被引量:1
4
作者 张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37-48,共12页
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男性的性权益保护存在不均衡、不完整情况。并且学界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益尚未达成共识,致使对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保护并不完整。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以及以性别不同为基础的心理差异,家长主义应当介入未... 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男性的性权益保护存在不均衡、不完整情况。并且学界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益尚未达成共识,致使对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保护并不完整。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以及以性别不同为基础的心理差异,家长主义应当介入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保护。根据平等原则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加强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保护具有必要性。为实现对未成年男性性权益的周延保护,首先,应将身心健康作为被性侵未成年男性的首要法益;其次,应扩充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犯罪对象,将男性也纳入本罪保护范围,并将年龄保护区间扩大至14周岁到18周岁;再次,还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猥亵罪,以完善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最后,应强化未成年男性保护行政、刑事衔接,凝聚法治保护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未成年男性性权益保护 儿童身心健康利益最大化 未成年人平等保护 特定关系伦理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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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意义上的生育权
5
作者 李建华 徐宇晨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6期118-130,共13页
尽管人权意义上的生育权、公权意义上的生育权以及社会权意义上的生育权已经受到了理论界较多的关注,但是私法意义上的生育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全面地揭示了生育权的私权本质,正确界定了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阐明了生育权的私... 尽管人权意义上的生育权、公权意义上的生育权以及社会权意义上的生育权已经受到了理论界较多的关注,但是私法意义上的生育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全面地揭示了生育权的私权本质,正确界定了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阐明了生育权的私权特征,阐述了生育权私法关系及其权能构成,有利于深化生育权私权理论研究,有利于指导生育权私法制度的构建,还有利于完善和强化生育权的私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育权 生育利益 生育自由 私权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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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革新:从“过程式”到“结果式” 被引量:1
6
作者 张玉洁 李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61-269,共9页
在身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与人身安全的关联性愈加紧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点也不再只是信息的自主控制利益,还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易受损的其他民事权益(尤其是身体健康权益),由此也导致身联网技术应用中的身体健康权益保护需求凸... 在身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与人身安全的关联性愈加紧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点也不再只是信息的自主控制利益,还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易受损的其他民事权益(尤其是身体健康权益),由此也导致身联网技术应用中的身体健康权益保护需求凸显。为此,我国有必要为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效果的身联网技术应用提供合法性依据,并有必要从保护人身自由的角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然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的是保护信息自主控制权益为主的“过程式”保护模式。它忽略了身体健康权益保护的优先性,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偏离,并导致个人和身联网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民事侵权机制也难以救济个人人身损害。特别是在身联网技术的影响下,这种模式既无法有效保障个人的身体健康权益,还会增加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成本进而阻碍社会发展。为此,我国应当积极回应身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身体健康权益保护的双重要求,采用个人人身权益保障为主导的“结果式”保护模式,进而回归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然客体,推进价值保护和技术规制之间的平衡,同时以国家保护弥补私力保护不足。有鉴于此,身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应当做好保护路径的法治化革新:其一,我国可以在充分发挥“过程式”优势的基础上,确定以结果式为主导的混合型保护模式,进一步细化处理者的告知义务,缩小同意权的范围,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法益;其二,以保护身体健康权益作为价值目标,由个人、企业、国家共同承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建立个人、企业和国家之间个人信息利用的互惠共享合作关系;其三,从身体健康权益保障出发,通过对“人身损害”进行扩大解释,将潜在损害风险纳入损害范围。根据人身损害结果的潜在风险和长期性差异,个人信息主体在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上可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联网 个人信息权益 安全保障义务 人身自由 身体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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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基于软家长主义的视角
7
作者 钱叶六 叶昱含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9-109,共11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未成年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本罪的增设并不意味着性同意年龄的部分提高。在解释论上,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立法依据在于硬家长主义、拟制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不同...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未成年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本罪的增设并不意味着性同意年龄的部分提高。在解释论上,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立法依据在于硬家长主义、拟制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不同,本罪的立法依据是软刑法家长主义,即立法者出于对未成年女性性权益周延保护,将本罪设定为抽象的危险犯,明确只要负有照护职责者与被照护者发生性行为,就推定该行为具有侵犯未成年女性性自主决定权的抽象危险,从而成立本罪。例外的是,如果负有照护者能够提出该性交行为系对方完全自愿、同意,而非利用其所具有的身份上形成的优势地位或者影响力实施的反证,根据“同意无侵害”的原理,刑法也就失去了干预的正当性。就本罪与强奸罪的相互关系而言,两者在外延上系交叉结构;而从内涵关系来看,本罪属于强奸罪的补充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本罪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断,只能适用强奸罪而不能适用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的自主决定权 软刑法家长主义 被害人同意 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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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路径问题研究
8
作者 杨培森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6期94-98,共5页
性自主权的概念由来已久,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呈现出专属性、可克减性和普遍性特征,主要内容包括选择权、拒绝权和承诺权。侵害性自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性侵害、欺诈型性侵害和... 性自主权的概念由来已久,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呈现出专属性、可克减性和普遍性特征,主要内容包括选择权、拒绝权和承诺权。侵害性自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性侵害、欺诈型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当前,民法典在保护性自主权方面存在缺乏独立性、性骚扰之规定体系违和等问题,其解决路径在于:(一)性自主权独立成权;(二)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自主权 性侵害 新兴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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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人权保障法治进路:理论机理与构建指向
9
作者 王奕 姚建宗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6-63,共8页
从社会现状以及当下司法实践观之,精神障碍者的人权保障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精神障碍者人权保障领域,存在着精神卫生类立法不完善、非自愿住院标准欠妥以及社会歧视现象严重三大困境。对此,应坚持有关精神障碍者人权保护的基本原... 从社会现状以及当下司法实践观之,精神障碍者的人权保障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精神障碍者人权保障领域,存在着精神卫生类立法不完善、非自愿住院标准欠妥以及社会歧视现象严重三大困境。对此,应坚持有关精神障碍者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建构具体规则,通过在实践中贯彻法律保留原则,重塑非自愿住院标准,多主体、多方位努力消除对精神障碍者的偏见和歧视,实现精神障碍者人权的多方位保障,推动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障碍者 弱势群体 人权保障 人格权 自由权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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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条款之规范性分析
10
作者 袁嘉谦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10-114,共5页
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概念起源于德国,德国法将“人的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作为一般人格权的核心价值。我国《民法典》没有照搬这种说法,而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基于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条款是一种框... 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概念起源于德国,德国法将“人的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作为一般人格权的核心价值。我国《民法典》没有照搬这种说法,而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基于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条款是一种框架性条款,而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受民法保护的法益,包含“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两大核心价值。具体来说,人格尊严一方面指主体请求法律保护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力,另一方面指主体因其民事权利能力而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抽象总和;人身自由指每个人在全部社会生活中一切与人格尊严实现有关系的所有人身自由。其中,人格尊严乃人身自由的渊源性价值,其为人身自由提供了正当化理由及方向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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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认定
11
作者 李璐 刘宇婷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9-36,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回应社会中滥用照护职责形成的信赖关系来攫取性利益的行为。学界关于该罪保护法益的争鸣观点主要有性自主权说、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性自主权并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回应社会中滥用照护职责形成的信赖关系来攫取性利益的行为。学界关于该罪保护法益的争鸣观点主要有性自主权说、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性自主权并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亦有各自的不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源自于应对惩治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实践需要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多重的、复杂的,包括性自主权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复合法益 性自主权 身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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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 被引量:52
12
作者 杨立新 张国宏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6-23,共8页
性骚扰以及规制性骚扰 ,既是一个社会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上研究性骚扰和规制性骚扰 ,一方面是要研究性骚扰行为的性质和构成以及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研究规制性骚扰制度的构建。后者的意义和价值更为重大。世... 性骚扰以及规制性骚扰 ,既是一个社会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上研究性骚扰和规制性骚扰 ,一方面是要研究性骚扰行为的性质和构成以及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研究规制性骚扰制度的构建。后者的意义和价值更为重大。世界各国的规制性骚扰制度的历史 ,从一开始就是沿着两个方向发展的 ,一个是以职场的劳动者保护为中心 ,一个是以人的私权利保护为中心。中国特色的规制性骚扰法律制度 ,应当以人的私权利的保护为中心 ,保护人的性自主权不受非法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骚扰 规制性骚扰 私权利 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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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对“创作者特权”的确认与限制——以“鬼吹灯”案中的作者续写权利主张为切入点 被引量:7
13
作者 谢晴川 何天翔 《交大法学》 CSSCI 2020年第4期53-69,共17页
“创作自由”与“创作者的自由”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类自由采取了不同的确认方式,不宜仅基于“创作自由”的话语扩张“创作者特权”,乃至将其主张为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利。“鬼吹灯”同人作品案中被控侵权人主... “创作自由”与“创作者的自由”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类自由采取了不同的确认方式,不宜仅基于“创作自由”的话语扩张“创作者特权”,乃至将其主张为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利。“鬼吹灯”同人作品案中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系列故事续写权”实为一种积极权利,不同于一审判决和既有研究中确认的消极权利,因而违背了《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10条中对于“创作者特权”及其专有权利化主张的限制。该类主张的背景是两大法系中作品观融合导致了对于作者权益的挤压,作者权理念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反弹。从现代社会中创新的复合属性、版权利益分配格局的自发形成、我国社会中通行的权利观念等角度出发,应当坚守《著作权法》对于创作者自由的既有确认与限制机制。民法典对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则能够提供外部的制度协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者权 创作自由 著作人身权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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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自由的保障与规制——美国与德国宪法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23
14
作者 余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10-117,共8页
作为当代西方宪法人权理论与实践机制的两大典型,美国联邦宪法与德国基本法在生育自由的保障与规制方面呈现出诸多共性与分殊:前者将生育自由纳入隐私权的保障范围,后者则以自我自决权涵盖生育自由的保障,但均以个人的"自治"... 作为当代西方宪法人权理论与实践机制的两大典型,美国联邦宪法与德国基本法在生育自由的保障与规制方面呈现出诸多共性与分殊:前者将生育自由纳入隐私权的保障范围,后者则以自我自决权涵盖生育自由的保障,但均以个人的"自治"与"自决"为基本内涵;在生育自由规制方面,尽管两国宪法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起点存在分歧,但均主张生命权优越于堕胎自由。这为我们反思当下中国生育制度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参照系。在国际通行的生育权观念早已为我国以缔结国际公约方式所肯认,人权保障、依法治国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价值共识的背景下,重塑生育制度的基本价值立场,建构一个以生育自由保障为根本逻辑的生育制度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育自由 隐私权 自决权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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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制度构造与中国本土化研究 被引量:21
15
作者 于浩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49-157,共9页
被遗忘权是法律为应对现代资讯科技产生威胁的一种权利设置,是对传统信息删除权的扩张,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问题更加凸显。就制度构造而言,被遗忘权以个人信息主体为权利主体、以信息控制者为义务主体、以特定的个人网络信息为权利客体... 被遗忘权是法律为应对现代资讯科技产生威胁的一种权利设置,是对传统信息删除权的扩张,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问题更加凸显。就制度构造而言,被遗忘权以个人信息主体为权利主体、以信息控制者为义务主体、以特定的个人网络信息为权利客体。在域外适用上,基于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认识及重视差异,欧盟和美国对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和保护路径态度迥异。立足于中国现实及已有司法裁判,应当从"人格利益"出发,将被遗忘权认定为个人信息权而非隐私权,以现有的《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为基础,依托未来制定的民法,进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实现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遗忘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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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若干起冤案看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 被引量:24
16
作者 童之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165-173,共9页
人身自由是公民全部权利中最基础的和前提性的部分。在人身自由保护领域,近年来不断披露出的一些重大冤案向社会发出了警示,要求人们给予人身自由保护问题以足够关注。保护人身自由固然需要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但从根本上看却首先是宪法... 人身自由是公民全部权利中最基础的和前提性的部分。在人身自由保护领域,近年来不断披露出的一些重大冤案向社会发出了警示,要求人们给予人身自由保护问题以足够关注。保护人身自由固然需要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但从根本上看却首先是宪法课题。全面、直接保护人身自由,既是200余年来的宪法传统,也是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性条款不足,因而公民能够享有的相应程序性权利偏少。我国需从补充宪法程序性条款、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和保障审判权独立等方面入手来提升人身自由的保护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自由 宪法保护 刑事诉讼权利 公民权利 刑事制度 法官 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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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移植被遗忘权吗 被引量:17
17
作者 李扬 林浩然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50-65,共16页
"被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被遗忘权的提出虽反映出强化个人人格保护,更好地维护个人安宁,促进个人发展的诉求,但并不适于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进行保护,我国也不应当移植该项权利。主要有... "被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权利。被遗忘权的提出虽反映出强化个人人格保护,更好地维护个人安宁,促进个人发展的诉求,但并不适于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进行保护,我国也不应当移植该项权利。主要有七个方面的理由:一是遗忘机制的作用,即给大众提供被宽恕的机会以及让大众勇于发声和行动,都不足以成为创设被遗忘权的法理基础;二是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看,被遗忘权的边界并不清晰,将给公众的行动自由造成不可预测的侵害;三是被遗忘权严重侵蚀公众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四是被遗忘权非常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五是被遗忘权可能对被遗忘权主体造成更大伤害;六是被遗忘权几乎未得到司法认同,缺少现实保护基础;七是我国现有立法资源已经足以保护被被遗忘权保护的个人合法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人格权 言论自由 隐私权 知情权 数字经济 大数据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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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探究——在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 被引量:44
18
作者 洪海林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08-113,共6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法律。欧洲政府和美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来保护个人信息。欧洲更为重视从权利角度出发保护个人信息,美国则更注重从信息流通的角度出发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法律。欧洲政府和美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来保护个人信息。欧洲更为重视从权利角度出发保护个人信息,美国则更注重从信息流通的角度出发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保护论”与“自由流通论”,以及因为对上述理论的解释与侧重不同而产生的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与美国的企业自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均有其合理与可取的方面。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应当兼顾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以达到二者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立法理念 权利保护 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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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视野下的读者个人信息人格权研究 被引量:3
19
作者 李仪 张娟 《图书馆》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7-10,23,共5页
个人信息承载着读者尊严与自由等人格价值,对它的保护则是图书馆对读者进行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但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时常被他人任意处理,这既阻碍了读者人格价值的实现,又降低了图书馆对读者人性化服务的质量。文章立足于我国图书... 个人信息承载着读者尊严与自由等人格价值,对它的保护则是图书馆对读者进行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但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时常被他人任意处理,这既阻碍了读者人格价值的实现,又降低了图书馆对读者人性化服务的质量。文章立足于我国图书馆信息管理与数字化建设的实情,通过价值思辨、借鉴美欧经验并研判国内学说,建议设定人格权保护读者个人信息,以此促使图书馆等信息处理者关怀读者的人格,进而应对网络时代图书馆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在构造人格权时,立法者宜按照读者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的不同价值尺度设定对应的权利行使规则,以实现对两种价值的具体关怀;同时为满足图书馆优化信息管理等需求,限制部分规则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读者个人信息 人文关怀 人格尊严 人格自由 个人信息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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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性骚扰规制条款的解读 被引量:34
20
作者 王利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7,191,共8页
性骚扰是行为人针对特定受害人的以性为内容的、有损他人人格利益的骚扰行为,认定性骚扰不需要以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其不限于工作领域,但不包含性犯罪行为在内。明晰性骚扰的内涵和特征,有助于准确认定性骚扰行为,避免不当妨碍... 性骚扰是行为人针对特定受害人的以性为内容的、有损他人人格利益的骚扰行为,认定性骚扰不需要以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其不限于工作领域,但不包含性犯罪行为在内。明晰性骚扰的内涵和特征,有助于准确认定性骚扰行为,避免不当妨碍人们合理的行为自由。依据《民法典》第1210条,性骚扰具有三个构成要件,即必须是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针对特定的受害人。《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对于预防和防范性骚扰具有重要作用。但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承担的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对性骚扰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性骚扰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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