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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主体性证成及认定规则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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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甲泉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83-91,共9页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不断完善,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福音,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极易产生纠纷。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取的冷冻胚胎,承载着不孕夫妻的情感寄托,基于法律天理人情,应当具有“准主...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不断完善,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福音,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极易产生纠纷。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取的冷冻胚胎,承载着不孕夫妻的情感寄托,基于法律天理人情,应当具有“准主体”和“准客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在对冷冻胚胎的主体性权益受到损害进行认定时,应当以胚胎移植时间作为其权利能力的赋予依据,可以有效地解决“冷冻胚胎究竟是偏物多一点,还是偏人多一点”的问题,不仅有利于统一司法决策,也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冷冻胚胎 主体性权益 规则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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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益束”:数据权益制度新论 被引量:13
2
作者 杨东 白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5-77,共13页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建构人与人之间动态灵活、有机立体的利他性数据“利益束”范式,以有效协调和整合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数据利益关系,并在数据“利益束”范式下,充分利用Web3.0以用户为中心的开放式价值互联网效能,通过点对点的数据利益流通来构建全网络利益格局。我国还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收益实现机制,促进所有数据主体共创和共享数据红利,在数据财产行为主义保护模式基础上,建立智能化治理体系来保障数据安全,最终形成中国自主且更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数据权益制度体系,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流通共享 数据产权 利益束 权利束 区块链技术 共票 法链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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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解释 被引量:8
3
作者 于海纯 陈润恺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2期21-30,共10页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实体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法律上应解释为“持有主体合法控制数据资源并免受非法干扰和攻击的利益”。持有利益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应采用行为主义保护模式,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持有主体则应根据具体数据类型遵守相应的行为标准。此外,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关规则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量,对数据所携带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主体属于数据来源者而非数据资源持有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利益保护 行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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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4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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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与顺位 被引量:4
5
作者 杨雅妮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1,共9页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不清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要正确实施该制度,应否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起诉资格,扩张“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范围,明确“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条件,并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厘清不同起诉主体的诉权顺位。当受侵害对象为普通公民时,应尊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补充性,将“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起诉顺位置于检察机关之前;当受侵害对象为众多消费者时,应考虑到受侵害对象的特殊身份,依次由“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由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和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诉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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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数据利用中数据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对策——以欧盟健康数据空间为例 被引量:1
6
作者 王雪 夏义堃 《图书与情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5-68,共14页
从多主体数据权益保障的视角研究健康医疗数据利用对于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建立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和谐并存的稳定秩序至关重要。目前健康医疗数据利用仍面临自主权不足、数据泄露、互操作性差、收益权不确定、统筹监管力度薄弱等问题,欧... 从多主体数据权益保障的视角研究健康医疗数据利用对于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建立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和谐并存的稳定秩序至关重要。目前健康医疗数据利用仍面临自主权不足、数据泄露、互操作性差、收益权不确定、统筹监管力度薄弱等问题,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实践探索为各方权益保障的实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思路。文章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健康医疗数据利用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权益诉求,通过文献加工系统梳理原始数据提供者、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以及数据监管者在健康医疗数据利用中的现实困境。继而探讨和总结欧盟健康数据空间的应对方案。最后,提出我国应健全健康医疗数据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保护患者隐私、强化技术标准建设、明确数据收益规则和监管体系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空间 健康医疗数据 数据利用 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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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形成新型生产关系提供数据法治保障 被引量:1
7
作者 许身健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69-76,共8页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数据不仅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而且还引发传统生产模式和生产主体关系发生变革,因此,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此背景下,...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数据不仅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而且还引发传统生产模式和生产主体关系发生变革,因此,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此背景下,形成新型生产关系需要遵循数据法治逻辑,建立明晰的数据产权制度、合理的数据流通制度和公正的数据权益分配制度。为此,有必要制定综合性的数据法律规范、建立跨部门协同的数据治理机制、推动数据技术的负责任创新和构建数字化的权利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治 新型生产关系 数据产权 数据权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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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数据交易定价的关键基础与相关机制
8
作者 郭朴 王晓芳 +6 位作者 李翠田 尹毅 孔小丽 张红玉 于红兵 刘云旭 王志远 《热带海洋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72-179,共8页
海洋环境数据作为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基础性要素,其市场化机制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均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数据交易定价是在交易过程中对数据资源及其通过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定价,作为数据交易开展的重点和前提,数据交易定价是数... 海洋环境数据作为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基础性要素,其市场化机制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均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数据交易定价是在交易过程中对数据资源及其通过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定价,作为数据交易开展的重点和前提,数据交易定价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关键环节。文章基于海洋环境数据特征分析了其交易定价的部分关键基础,包括相关的基本概念、数据确权和价值评估,进而讨论了交易定价的相关机制,包括定价主体、定价方法以及定价策略,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在海洋环境数据的权益分配和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数据 数据交易定价 数据资产估值 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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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的理论迷思与制度选择
9
作者 袁康 刘羿鸣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1-31,共11页
是否应以法定形式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当前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个人数据在数据价值链中的价值倍增,主要得益于数据处理者而非个人的投入,其体量上的规模性和分布上的碎片化决定了向个人分配收益存在经济性缺失,即设置个人数据主... 是否应以法定形式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当前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个人数据在数据价值链中的价值倍增,主要得益于数据处理者而非个人的投入,其体量上的规模性和分布上的碎片化决定了向个人分配收益存在经济性缺失,即设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立法应对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采取“原则否定,约定例外”的态度,在个人数据价值的初次分配中放弃个人的法定收益权,但允许其以约定方式取得经济利益。同时,在保障个人数据主体在先权益的前提下,探索数据服务税、数据基金等集体利益实现机制,以体现个人在数据价值分配中的应有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主体 收益权 成本-收益分析 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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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区分理论下数据法益保护模式
10
作者 席志国 纪雨杉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6-139,共14页
大数据时代各种数据权益保护学说值得进一步反思与检讨。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既有规则体系内完全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因数据的非排他性与权利的排他效力间的根本冲突,数据权益难以被纳入绝对权或相对权中进行保护,而各类新型数据权利... 大数据时代各种数据权益保护学说值得进一步反思与检讨。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既有规则体系内完全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因数据的非排他性与权利的排他效力间的根本冲突,数据权益难以被纳入绝对权或相对权中进行保护,而各类新型数据权利混淆了权利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忽视了体系功能,甚至阻遏数据的共享与流通。从体系逻辑、制度调适成本与数据治理全球发展方向来看,数据权益应当被纳入法益保护模式中。数据法益保护应以事实控制状态为基础,将数据权益直接归属于事实控制人,保护范围以各个主体享有的事实利益范围为限。数据产权分置政策应经法律解释还原为数据法益归属确认的基础前提与数据主体行为规范的设计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数据法益 权益区分理论 数据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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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数据安全的主体权责研究
11
作者 梅傲 谢冰姿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4期30-39,共10页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维护和塑造中国特色国家安全的最新行动指南,推动建设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又为数据安全治理指引了新方向。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数据治理的基本价值遵循。近年来,各种数据法律接连颁布,为我国数据...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维护和塑造中国特色国家安全的最新行动指南,推动建设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又为数据安全治理指引了新方向。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数据治理的基本价值遵循。近年来,各种数据法律接连颁布,为我国数据安全治理工作夯实了法律基础,同时也在立法层面确定了有公有私、由内而外、权责统一的数据安全治理主体体系。目前我国正处于数据安全治理迭代更新的关键时期,面临数据治理主体不清、相关权责模糊等挑战。我国应当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思想,主体层面强化数据安全治理的顶层设计,合理谋划数据治理战略布局,调整并细化数据安全的主体框架及其权责分配,建立因应时代要求的“政府—企业”双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内容层面,一方面应补白、补全、补强我国个人数据权利规则体系,提升公众个人数据安全意识和保护水平;另一方面应建立标准化、严格化、类型化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优化数据行业安全保障能力,为数据安全治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数据安全 数据治理 主体权责 数字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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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科研数据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纾解
12
作者 何兴 周佳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97-303,共7页
科研数据对于科学研究、市场竞争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科研数据既是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主体进行科技创新的技术基础,亦是关乎国家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目前,在科研数据跨界、跨境流通成为常态化的同时,依然存在科研数据权... 科研数据对于科学研究、市场竞争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科研数据既是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主体进行科技创新的技术基础,亦是关乎国家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目前,在科研数据跨界、跨境流通成为常态化的同时,依然存在科研数据权属主体模糊、数据安全管理缺位、数据权益保障不足的困境,有碍于科研数据资源的有序共享与深度挖掘。基于此,应以投入原则、分层原则与责任原则作为科研数据确权的基本原则,通过制度设计澄清其权属争议。建议通过强化科研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全主体+全流程的保护机制、形成行政与司法双轨道协作保护模式,完善科研数据的权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研数据 权属主体 风险防范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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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对其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社会公平感的中介作用
13
作者 贺国荣 朱玉情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06-113,共8页
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非家庭成员的农业雇工成为该新型经营组织的重要劳动力。基于雅安市3区(县)12村109名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实地调研数据,探究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及其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 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非家庭成员的农业雇工成为该新型经营组织的重要劳动力。基于雅安市3区(县)12村109名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实地调研数据,探究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及其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平均水平整体偏高,但存在性别和年龄差异。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正向预测其主观幸福感。社会公平感在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保障和主观幸福感之间的中介作用显著。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普法、劳动行政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四方面建议,以保障家庭农场农业雇工劳动权益,进而提升其主观幸福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权益保障 主观幸福感 社会公平感 家庭农场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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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情报机构面向智慧数据建设与服务的权益体系设计
14
作者 赵昆华 李欣 +1 位作者 章岑 钱力 《情报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8-45,共8页
[目的/意义]智慧数据权益体系是指导智慧数据建设与服务的原则规范,能够为文献情报机构履行社会职责提供更多公共空间。[方法/过程]全面分析了在信息社会环境下智慧数据权益体系的提出背景,深入研究了智慧数据权益体系的研究内容与重要... [目的/意义]智慧数据权益体系是指导智慧数据建设与服务的原则规范,能够为文献情报机构履行社会职责提供更多公共空间。[方法/过程]全面分析了在信息社会环境下智慧数据权益体系的提出背景,深入研究了智慧数据权益体系的研究内容与重要意义,调研提炼了文献情报机构在智慧数据建设与服务过程中商业、开放、合作和自建数据权益面临的现实需求和主要问题。[结果/结论]明确智慧数据权益体系的内涵和基本原则,并制定基于智慧数据建设与服务全流程的制度框架,形成智慧数据权益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慧数据 数据权益 权益体系 文献情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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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被引量:9
15
作者 孙莹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37,共15页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指向其中的数据符号层。数据资源是指可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生产之中形成数据产品的数据的总称。数据产品是指原始数据经实质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以及数据衍生产品,属于数据资源。原始数据产权激励“数据收集劳动”,而数据产品产权激励“数据加工劳动”。数据集合符合实质性加工要件时成为数据产品。数据服务不属于数据产品,应当区分两者并为其建构不同的法律规则。数据商品和数据资产的形成本身并不经过劳动,因而并非数据权益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数据权益 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 数据服务 数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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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到流通: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反思 被引量:8
16
作者 商建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0-110,共11页
“以保护促进流通”的策略仍然是当前数据治理的首要逻辑,在此策略基础上,形成了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然而,以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 “以保护促进流通”的策略仍然是当前数据治理的首要逻辑,在此策略基础上,形成了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然而,以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需重新进行数据治理范式选择。通过考察我国顶层设计与社会实践、欧盟的数据治理立法进程、美国数据治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发现,数据的价值实现有赖于数据流通。但是,目前尚未形成相应治理范式对数据流通予以支撑。证成数据流通治理范式,并以此为基础指导建构我国数据基础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应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工具,以有利于数据流通为前提,以数据权益保护为保障,结合不同应用场景赋予数据主体相应的数据权益,才能呼应数据“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理论 数据权益保护 数据三权分置 数据基础法律制度 数据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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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限制 被引量:4
17
作者 陈佳举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2期41-52,共12页
数据财产权的概念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在具体的权利建构上尚未形成共识。保护和限制是权利的一体两面,现行研究偏向于正向确权保护,忽视了反向权利限制的功能与价值。考虑数据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性,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流通和... 数据财产权的概念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在具体的权利建构上尚未形成共识。保护和限制是权利的一体两面,现行研究偏向于正向确权保护,忽视了反向权利限制的功能与价值。考虑数据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性,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流通和利用的特殊要求,以及数据治理由个人主义走向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引入权利限制制度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在功能定位上,宜采用赋权使用模式,肯定特定使用人有权使用,从而合理配置数据二次利用利益。在内容建构上,一是公共领域的保留,将数据财产权的客体限定为经过处理的衍生数据;二是权利行使的限制,保护数据来源者、在先权利主体和其他特定主体的利益;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对自我优待和拒绝许可进行特别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财产权 权利限制 赋权使用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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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落实路径 被引量:2
18
作者 林一英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21-36,共16页
股东查阅权源于股东财产权保护,以及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受托关系。查阅权有利于股东更好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查阅权既有自益权属性,更有共益权属性。查阅权行使需要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关系。《公司法》强化股东... 股东查阅权源于股东财产权保护,以及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受托关系。查阅权有利于股东更好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查阅权既有自益权属性,更有共益权属性。查阅权行使需要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关系。《公司法》强化股东权利保护,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并相应增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公司法》增加股东查阅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增加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更好落实股东查阅权,同时平衡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利益保护的关系,应当根据查阅客体的敏感程度设置不同的举证责任和查阅方式。将正当目的作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的程序性限制,查阅的范围限于实现查阅目的的必要范围。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作为股东行使监督权尤其是制约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重要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查阅权 利益平衡 查阅客体 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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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的双重法益及其保护路径 被引量:2
19
作者 袁彬 薛力铭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0-78,共9页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当下我国刑法对数据法益的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数据秩序法益的内涵过于抽象,难以承担保护数据法益、保障数据技术平稳健康发展的使命;单一的数据安全法益说,会导致利用公开数据不当入罪。数据...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当下我国刑法对数据法益的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数据秩序法益的内涵过于抽象,难以承担保护数据法益、保障数据技术平稳健康发展的使命;单一的数据安全法益说,会导致利用公开数据不当入罪。数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双重法益,其外壳是数据安全,内核是数据自决权。以数据犯罪的双重法益为基础,我国在立法上应当通过修改旧罪、增设新罪的方式对数据进行刑法保护,在确立数据法益独立保护的基础上,修改《刑法》第285条第2款,同时增设专门针对数据的破坏、滥用数据罪;在司法上应当以双重数据法益合理界定侵害数据行为的入罪门槛和处罚范围,实现对个人数据及社会公共数据、国家数据的体系化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据自决权 双重法益 破坏、滥用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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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确权的一般化路径 被引量:1
20
作者 阮神裕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8-159,共12页
《关于建构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颁布之后,不少观点主张将权利客体区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分别赋予不同类型的数据产权,形成数据确权的复杂化路径。但实际上,区分确权缺乏必... 《关于建构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颁布之后,不少观点主张将权利客体区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分别赋予不同类型的数据产权,形成数据确权的复杂化路径。但实际上,区分确权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是最优的确权路径。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通常具有一般化的特征,表现为客体的抽象性、消极权能的显著性和积极权能的总括性。财产权之所以是一般化的,是由其调整权利人和不特定第三人法律关系的功能决定的。数据产权同样应该是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因而数据确权应当采取一般化路径。数据产权的客体应该只是数据,不应该区分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数据的物理边界由数据在虚拟层面上的可访问性决定;以数据的可访问性为标准,可以区分建构公开数据产权和非公开数据产权。在数据确权一般化路径的基础上,还应当引入治理策略,一是对法定在先权益进行分离保护,二是明确规定法定访问权和使用权,从而更加精确地调整数据之上承载的多元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数据二十条》 数据产品 可访问性 公开数据 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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