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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会制度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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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斌 《江苏商论》 2024年第1期96-101,共6页
优先股股东会制度是一项保护公司弱势群体优先股股东群体的重要制度。优先股的权利兼具债权与普通股股权的特征,收益的优先与表决权的缺失导致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缺乏话语权的优先股股东更有可能处于弱势地位。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会制度是一项保护公司弱势群体优先股股东群体的重要制度。优先股的权利兼具债权与普通股股权的特征,收益的优先与表决权的缺失导致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缺乏话语权的优先股股东更有可能处于弱势地位。优先股股东会制度是对优先股股东的前端保护,中国对此立法总体采取列举式、强制式的规定,并允许章程进行其他约定。优先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应当以利害关系为标准,以明确的规定作为支撑,较少妨碍公司的行为自由。优先股股东会同样是公司决议的一环,因该股东会表决的缺失会致使公司决议的整体法律效果为不成立。优先股股东会在召集与表决程序中应当尊重优先股股东的知情权,法律应在特定场合下赋予异议优先股股东回购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先股股东会 表决事项 公司契约理论 公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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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心主义神话破灭后的董事会角色定位: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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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财经法学》 2023年第4期3-22,共20页
董事会角色定位是《公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建议超越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与总经理中心主义之争,重构基于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的董事会制度,确认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或总经理的中心主义均有悖... 董事会角色定位是《公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建议超越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与总经理中心主义之争,重构基于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的董事会制度,确认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或总经理的中心主义均有悖信托关系与代理关系的基本逻辑。董事会职权不源于天授神赐或立法者恩典,而是源于股东委托授权。董事会(经理人)中心主义仅是美国大公司经历的三大治理模式之一。畸形的两权分离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并非全球公司的标配模式。在不剥夺或减损股东会固有法定职权的前提下,章程可视公司具体情况适度扩充或缩减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法律规定是任意性规范。章程与股东协议可限制董事会职权的范围与行使方式,股东会有权推翻董事会的不当决策,但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股东会特别决议可要求董事会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但这不导致董事会在特别决议作出前已实施的行为无效,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限制董事会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只要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备案或公示,即可自动对抗任何相对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会中心主义 股东中心主义 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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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会上股东质询的功能与实现
3
作者 徐强胜 孙浩天 《财经法学》 2023年第5期130-144,共15页
股东会上的股东质询是抑制股东会“形骸化”的有力措施。现行立法不能满足股东质询的制度需求。通过合理质询得到的信息可以强化信任,降低公司治理的代理成本。公司法提供有效的质询机制是维持公司组织民主运行的必然要求。质询制度是... 股东会上的股东质询是抑制股东会“形骸化”的有力措施。现行立法不能满足股东质询的制度需求。通过合理质询得到的信息可以强化信任,降低公司治理的代理成本。公司法提供有效的质询机制是维持公司组织民主运行的必然要求。质询制度是“强股东—弱管理层”“弱股东—强管理层”公司治理双重叙事模式下的“最大公约数”。质询机制提供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沟通渠道,并具有威慑违法违规行为的客观效果。股东会上的质询属于股东质询权的具体权能,不同于知情权与表决权等。我国的股东质询具有符合本土特色的立法雏形,应当在新一轮《公司法》修订中加以细化落实。股东会上的质询机制应与列席制度、提案制度形成良好互动。从而有助于表决权行使,提升股东会决议质量。股东质询应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会议召集人应承担审查质询提案的审查义务,并对其课以信义义务以应对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公司治理 信息流通 质询权 股东会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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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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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金龙 左延晨 《中国证券期货》 2023年第1期10-18,共9页
在当今两权分离的公司形式下,委托—代理矛盾带来的问题愈演愈烈,股东投票是一种赋权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但传统的纸质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存在无法保证投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投票结果的真实性等问题。区块链投票技术弥补了以... 在当今两权分离的公司形式下,委托—代理矛盾带来的问题愈演愈烈,股东投票是一种赋权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但传统的纸质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存在无法保证投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投票结果的真实性等问题。区块链投票技术弥补了以上投票方式的不足,提供了一个可以改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进路,通过分布式记账和共识机制保证投票结果不可篡改。但其本身也存在着技术不成熟和成本较高等缺点。同时,相关法律的缺失还会导致公司对区块链投票技术的运用无法可依,需要及时应对区块链投票技术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填补对应法律空缺以推动区块链技术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从而赋能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股东投票 股东大会 算法透明度 算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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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股东的制止请求权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提起权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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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文涛 《湖南商学院学报》 1999年第5期59-61,共3页
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应就股东对董事的制止请求权和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提起社予以规定。股东的制止请求权是对董事会或董事越权、违法行为制止的权利。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提起权包括股东大会决议... 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应就股东对董事的制止请求权和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提起社予以规定。股东的制止请求权是对董事会或董事越权、违法行为制止的权利。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提起权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提起权和决议无效确认之诉提起积,前者针对股东大会违法程度较轻的决议,后者针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法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 制止权 股东大会决议 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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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权力中心的生长与回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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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穹 陈洪磊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48-160,共13页
公司机关之间决策权力的分工配置,是公司治理的枢纽问题与要害所在。在中国公司分权的现代化进程中,呈现董事会中心渐进回归的趋势。董事会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尊重不同类型公司的治理差异,给予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已成为全球公司决策... 公司机关之间决策权力的分工配置,是公司治理的枢纽问题与要害所在。在中国公司分权的现代化进程中,呈现董事会中心渐进回归的趋势。董事会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尊重不同类型公司的治理差异,给予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已成为全球公司决策分工治理的经验共识。中国上市公司的商业治理实践显示,经由章程不断扩张的董事会权力,已经向股东会权力中心提出挑战。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治理分权边界的模糊,剩余权力归属不清的诉讼分歧,要求对公司决策权力分工进行立法改进。在公司法改革中,应考虑在股东会保留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等有限的法定权力的基础上,重塑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尊重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董事会的权力边界应当以法律和公司章程为限,股东会不得任意行使董事会职权。尊重公司治理的自生需求,改写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的简单定位,回归董事会中心主义,或许是中国公司治理胜出的自主道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会中心 股东会中心 公司治理 经营决策权力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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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议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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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南 谢山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46-49,共4页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现场公证监督,是民商事行为公证的一个新领域。公司职 能机构的实体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与股东及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客观上需 要会议现场公证监督。但由于立法的粗疏、现代企业制度形式...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现场公证监督,是民商事行为公证的一个新领域。公司职 能机构的实体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与股东及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客观上需 要会议现场公证监督。但由于立法的粗疏、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化以及会议安排上的原因,会议现场 公证监督的法律后果面临若干不确定之处,同时也给公证机关带来一定的执业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会 董事会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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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创设与种类
8
作者 蒋丽华 《时代法学》 2022年第5期63-78,共16页
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有非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两种方式。股东会决议瑕疵非讼救济在行使范围和条件上具有局限性,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在解决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有独立存在的必要。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分类以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的分类为... 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救济有非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两种方式。股东会决议瑕疵非讼救济在行使范围和条件上具有局限性,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在解决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有独立存在的必要。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分类以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的分类为基础。我国立法借鉴法律行为理论,采“三分法”的立法模式,将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分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撤销诉讼和不成立诉讼,并分别对应不同的起诉事由。当股东会意思决定在内容或程序方面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而存在瑕疵时,适格原告可以请求法院通过判决该决议无效、撤销或不成立等方式进行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瑕疵 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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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可否以章程提高股东会决议门槛--以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制为例
9
作者 朱金艺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33-41,94,95,共11页
我国台湾地区经济部于2019年出台两则新函释,限缩了司法院释字第100号解释与2011年经济部旧函释所认可的、公司可通过章程提高股东会决议门槛的事项范围,一定程度上欲摆脱私法自治原则的桎梏。然而,在公司章程公开的条件下,仍是可以期... 我国台湾地区经济部于2019年出台两则新函释,限缩了司法院释字第100号解释与2011年经济部旧函释所认可的、公司可通过章程提高股东会决议门槛的事项范围,一定程度上欲摆脱私法自治原则的桎梏。然而,在公司章程公开的条件下,仍是可以期待利害关系人查阅、知悉公司章程并作出相应交易安排;且公司章程提高决议门槛后,乃对少数股东权益提供了一道保障,不必再设置配套措施。而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5条“假决议”的制度设计,又让章程自治提高普通决议的决议门槛显得没有必要。总而言之,在台湾公司法制中,在制度上应适度放宽公司法的管理,应允许公司在以章程提高股东会表决门槛上实现自治,使得公司朝着个性化方向发展,为必要且合理之路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章程 股东会 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 出席数与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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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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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帆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03-108,共6页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无效之认定规则过于笼统,因而难以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结合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立法沿革评析等角度,股东会决议无效认定路径是:重申“先商后民”“先规则后原则”,重视《公司法》第...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无效之认定规则过于笼统,因而难以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结合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立法沿革评析等角度,股东会决议无效认定路径是:重申“先商后民”“先规则后原则”,重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与商法基本原则的优先适用;不应将“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滥用股东权利”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事由,且超越股东会职权范围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会 决议 程序 无效认定 民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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